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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各校)有關各校對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之處理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1283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12/2 下午 06:56:13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杜靜純
受文者:本縣各級學校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50號
附件:
主旨:有關各校對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之處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無論學校採取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均應合於上揭規定,合先敘明。
二、校務會議之組成,由「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與,為法所明文規定,亦為法律所保留部分,學校應尊重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益。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均得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經校務會議合議決定各該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附此敘明。
三、因此,學校若依據95年4月7日桃園縣政府公告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未按前項說明之程序,恣意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擅自以「代表制」要求變更學校之校務會議組成方式,將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進而侵害教師權利,本會將協助會員提起相關訴訟程序。

正本:本縣各級學校
副本:各級學校教師會(分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彭 如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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