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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校教師會)提供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連署書及相關說明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1284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12/2 下午 06:57:25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杜靜純 受文者:本縣國中小教師會、分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48號 附件: 【附件一】校務會議決定之事項 【附件二】○○學校教師連署書 【附件三】陳情書 主旨:提供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連署書及相關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 二、據上,校務會議係學校校務最高決策之會議,且校務會議決定之事項多與教師權益息息相關,如附件一。 三、「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與,為法所明文規定,亦為法律所保留部分,本會已函文(九十五縣教師字第50號)要求學校應尊重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益,並經校務會議合議決定各該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 四、貴校教師會得依國民教育法鼓勵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並利用連署書(如附件二)表達意願,提校務會議議決之。 五、貴校若未按程序變更校務會議組成方式,請利用陳情書(如附件三),本會將協助會員提起相關訴訟程序。正本:本縣國中小教師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彭 如 玉
附件一需經校務會議決議事項.doc 附件二○學校教師連署書(一).doc 附件三陳情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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