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校務會議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148 )
--- (給校教師會)提供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連署書及相關說明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1284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12/2 下午 06:57:25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杜靜純
受文者:本縣國中小教師會、分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48號
附件: 【附件一】校務會議決定之事項
【附件二】○○學校教師連署書
【附件三】陳情書
主旨:提供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連署書及相關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
二、據上,校務會議係學校校務最高決策之會議,且校務會議決定之事項多與教師權益息息相關,如附件一。
三、「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與,為法所明文規定,亦為法律所保留部分,本會已函文(九十五縣教師字第50號)要求學校應尊重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益,並經校務會議合議決定各該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
四、貴校教師會得依國民教育法鼓勵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並利用連署書(如附件二)表達意願,提校務會議議決之。
五、貴校若未按程序變更校務會議組成方式,請利用陳情書(如附件三),本會將協助會員提起相關訴訟程序。

正本:本縣國中小教師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彭 如 玉

附件一需經校務會議決議事項.doc 

附件二○學校教師連署書(一).doc

附件三陳情書.doc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