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5.4.25-有關 貴府105年3月14日府教小字第1050014698號函發布至各國小之「桃園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13910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傳 真:03-2811966 電 話:03-281158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市教工字第1050000093號 附件:一 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 二之1 桃園縣教師會新聞稿--抗議桃園縣政府違背誠信與程序 二之2 桃園縣教師會新聞稿--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公聽會,教育處表示「各校自行決定」 未派員說明 二之3 桃園縣教師會新聞稿--國小獨厚「主任、英師」免超額,純粹政治考量? 二之4 媒體報導--主任、英師免超額 教師會抨擊違法 / 教育處:考量學生權益 還沒有定案 二之5 會議報告--學校提報超額辦法,縣府以「假投票 」結束會議,仍未定案! 三 97年桃園縣教育處曾發表有關其所訂定之提報超額作業要點之說明 主旨:有關 貴府105年3月14日府教小字第1050014698號函發布至各國小之「桃園 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乙案,本會 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應予以廢止,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 貴府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簡稱 本要點)(附件一)之前身為「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97年 ~99年之間訂定時即備受爭議,當時桃園縣教師會亦數度表達抗議(如附件二之 1~5),該要點最後尚無定案,然 貴府升格後未查察該要點之相關爭議及違反相關 法令之處,卻逕行公告本要點,實有損 貴府法治之威信,亦非妥當之舉,合先敘 明。 二、查本要點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二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 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檢視本要點並無明列法 律授權之依據,且按教師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僅就超額教師作「優先輔導遷調 或介聘」,並無授權訂定本要點。 三、又按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要點中第三項超額教師計算方式之第三款所敘明「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 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 師計算,以利協助學校行政之延續。」查教師兼組長、教師兼導師…這些教師兼 任行政職務者,是否亦應享有同等對待,以利協助學校行政之延續?本要點獨厚 「主任」免超額,明顯造成超額教師權益之差別待遇,甚至排擠其他原來不被超額 的教師卻因此被列入超額,故本要點相關內容已對教師超額產生一定對外發生的 法律效果,已不符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行政規則」之位階,明顯違反行政機 關應有之自我約束原則。 四、97年桃園縣教育處曾發表有關其所訂定之提報超額作業要點之說明(附件三),指 出「尊重學校本位:基於尊重學校不同校務發展、教學需要及兼顧學校本位,授 權學校經校務會議討論,『自行訂定』提報超額教師辦法。」及「衣服合不合身 應由各校自行決定」,但查小教科卻於去年十月召開所謂修正105年度提報作業 要點的會議,事前非但沒有邀集教師組織代表參加會談協商訂定,事後更強行公 布生效,企圖欺矇、誤導不諳法令的基層教師,又本要點充其量僅符合行政程序 法中第165條之「行政指導」之位階,貴府卻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 樣態藉此魚目混珠公布此要點,動機確實可議! 五、查99.11.16桃園縣教師會發布新聞稿(附件一之3)中即指出:「針對全縣188所 小學發出問卷,共103份回傳,….反對主任保障條款的共89校(86.40%),贊 成的共11校(10.70%),無意見共3校(2.91%)。」綜合來說,近九成教師反 對,並表示「主任,憑什麼免超額?」顯然本要點之訂定獨厚主任免超額缺乏公 平、正義,其目的不禁令人質疑實為由上至下藉由人事掌握之手段,發展裙帶與 近親關係,進ㄧ步發展政治勢力,這種結果豈是鄭文燦市長所期待之教育環境? 六、綜上,本要點明顯違反相關法令,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無法律之授權而 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七、本會對於 貴府攸關教師權益之法令制定未邀請本會協商制定卻逕行發布表達嚴 正抗議外,同時強烈建議儘速廢止本要點,以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市長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高局長安邦、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法 制行政科 副本:本市各國小、本會各國小支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傳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093-附件1.pdf093-附件2-1.pdf093-附件2-2.pdf093-附件2-3.pdf093-附件2-4.pdf093-附件2-5.pdf093-附件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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