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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7/1/15 下午 12:09:08

老師!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拒繳(中斷)會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

/行政組

如果你一向都是按時繳會費的會員,而且也願意繼續繳會費支持教師會的,那麼,恭喜你!以下的辦法你可能就用不上了!

如果您曾經是教師會的會員,可是後來又中斷了,那麼,請注意!以下的辦法你可能會用得上!(如果是不小心中斷的,建議你在96年以前趕快加入,就不會有缺憾了。)

如果您以前都不曾加入教師會,但抱著等有事再加入教師會的心態的,您一定要看下面的辦法!

當然,即使教育政策再混亂,就算哪天莫名其妙被行政欺負了或被家長告了 ….,打死也不會找教師會幫忙的,那麼下面的辦法,您就不用浪費時間看了!

桃園縣教師會所屬會員拒繳(中斷)會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

  95.6.29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授權理事會擬定,95.9.7第六屆第八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會務運作,提昇本會服務品質及凝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或分會。「個人會員」,係指前項會員之所屬會員。

第三條、未按時繳畢或繳齊會費者,經理事會審議後,應予停權一年,並視為中斷會費。

第四條、凡本會中斷會費之會員如欲申請復會復權,應填寫復權申請書,依本會章程,每單位須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始得復權。

第五條、申請復權之個人會員應填寫復權申請書,並繳清各年度所積欠之會費,將費用劃撥至本會後始得復權。

第六條、前條所指「各年度所積欠之會費」,以該個人會員出示最近年度之繳費證明(正本)為憑,如:收據、會員卡。無法出示證明者,一律以新台幣參仟元計算。

第七條、凡本會中斷會費之個人會員,如欲「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時,除應繳清前條所積欠之會費外,並須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第八條、「特別諮詢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整,「特別處理費」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九條、中斷會費之個人會員,申請復權至提出「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間隔之日數,若未滿三十日,仍需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第十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授權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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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紀錄
提案七、提案人:大溪國小教師會
案由:請擬定「拒繳會費之會員相關權益處理辦法」

說明:1.按時繳會費為會員的義務,迭有投機心態的會員「等發生問題,再繳錢加入教師會」──只要繳極少數的會費卻讓教師會花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金錢解決其問題,顯然對按時繳會費者不公平!

2.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凝聚教師會之有限資源。

3.教師會的資源得來不易,應呼籲大家珍惜愛護組織,杜絕白吃午餐、白搭便車的心態。

辦法:1.若有中斷、拒繳會費之會員,因要求本會協助處理其相關權益而再加入者,本會應有相關辦法規範,以達公平正義。

2.設計罰責或補繳會費。
3.
授權理事會擬訂辦法,並於96年度起實施。

決議:通過並授權理事會擬訂辦法,並於96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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