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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7/1/15 下午 12:10:23

老師們!96年桃園縣教師會的收費為900元!

 

 96年收費900元:內含「桃園縣教師會年費500元(臺北縣、市教師會早就收500元,高雄市也早就收600元)、全國教師會年費200元、司法互助基金100元、公益救助基金100元」。

96年會費繳交時間:95101日起,先繳先領會員卡,莫讓權益出現空窗期,請各校會長協助幫忙,辛苦您們了。

95617日和95629日的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和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與「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按照章程的規定,桃園縣教師會要向每個會員收司法互助基金100元、公益救助基金100元,章程是由全體會員代表所制定,所有的會員都要遵守章程的規定。

所以,96年的收費是900元,而不是500元,希望各校教師會收費時能夠配合,桃園縣教師會已經跟會員做了很多的說明,季刊、網站、行文、電子報、會長會報等等都用上了,相信只要是會員,都應該會看到了,如果收費有困難的學校請跟我們連絡,我們願意到校跟老師報告說明。

目前,桃園縣幾乎所有公立學校都有教師會,各校教師的入會率很多都在五成以上,有很多學校更是九成以上,甚至超過百分百,桃園縣教師的團結近年來不斷攀升,更受到許多人的矚目,桃園縣教師的權益也在桃園縣教師會的長期努力下逐步改進,希望大家共同來努力維持,學校教師會入會率偏低的學校,桃園縣教師會願意到學校跟老師報告,善盡告知的義務,並尊重教師的選擇,對於中斷(拒繳)會費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也決議要求擬定辦法,以保障按時繳交會費的會員,因為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

老師們,關心自己,也要關心別人,我們成立訴訟基金來保護自己,同時也成立公益基金來關懷學生,為了教師長遠的利益,要更加提升教師的形象,讓教師會不只是講「權益」的「職業團體」,同時也是講「公益」的「社會團體」,希望大家共同為教師組織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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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95.6.17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第廿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司法互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保障學校教師會會員權益,提供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學校教師會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 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接受學校教師會轉介之學校教師會會員訴訟案件。

  二、每位學校教師會會員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

  三、學校教師會會員被告案件之訴訟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四、學校教師會會員原告案件之訴訟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五、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 前條動支原則理事會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或是否補助。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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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95.6.29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第廿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公益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二、自由捐贈。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二、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經濟變故致家計困難,影響學生就學者,得予以救助,由學校教師會會員代為申請。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每位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急難救助金,以伍仟元為上限。
二、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不在此限。

第六條  公益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公益救助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六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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