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60603-有關桃園市教師會通知喪失該會會員資格,因嚴重影響權益,本會將提供法律扶助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14712 )
作者︰cherish-bab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32041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陳郁甯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市教工字第1060000117號 附件:1.委託書。2.民事委任狀
主旨:有關 貴會因桃園市教師會逕於106年5月26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23號函通知喪失該會會員資格,因嚴重影響權益,本會將提供法律扶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有關桃園市教師會於106年5月23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22號函逕行將已收到本會代轉106年之會費變更為105年之會費,本會雖表尊重,但該會卻未再通知本會再代繳106年會費即逕於106年5月25日之理事會議中決議並於106年5月26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23號函通知含 貴會共34所學校教師會喪失該會會員資格,此程序顯有疑義。 二. 按人民團體法第 27 條規定,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應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且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另查該會之桃園市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十條規定「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訂定與變更,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適用本條文規定者。」;顯然桃園市教師會於106年5月25日召開理事會逕行將34所學校教師會決議取消會員資格有明顯違反相關法令,合先敘明。 三. 含 貴會共34所學校教師會遭桃園市教師會取消會員資格,經查皆為本會支會,本會擬將義務提供集體訴訟之法律扶助,請各學校教師會於106年6月5日(一)16:00前回傳委託書及民事委任狀(如附件),請先傳真再寄回正本,煩請各校教師會協助處理,以利後續之救濟行動。
正本: 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國民小學、桃園市大溪區僑愛國民小學、桃園市中壢區興仁國民小學、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桃園市桃園區龍山國民小學、桃園市立仁和國民中學、桃園市中壢區興國國民小學、桃園市大園區果林國民小學、桃園市桃園區北門國民小學、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國立中壢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桃園市大園區大園國民小學、桃園市桃園區大業國民小學、桃園市觀音區新坡國民小學、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桃園市立青溪國民中學、桃園市立觀音高級中學、桃園市平鎮區忠貞國民小學、桃園市八德區大勇國民小學、桃園市蘆竹區大竹國民小學、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國民小學、桃園市八德區瑞豐國民小學、桃園市楊梅區瑞塘國民小學、桃園市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平興國民小學、桃園市立平興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桃園市中壢區忠福國民小學、桃園市楊梅區楊心國民小學、桃園市大溪區員樹林國民小學、桃園市中壢區華勛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山豐國民小學 副本:本會、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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