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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5/24 上午 11:47:18

請問眾網友們知道今年桃園縣主任介聘的辦法、時程為何?聽說要和一般教師縣內介聘一起,但我們都來不及了,好不容易考取也辛苦儲訓了半天,要不要給我們一條路走?請高人指點指點,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5/24 下午 03:45:44

自己探聽找一找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5/24 下午 09:20:08

如果不是校長硬要  要求教評會先開會同意  再介聘主任

有些主任早就被教評會封殺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5/26 下午 08:21:22

別急咩!去年是六月中旬公布主任缺額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7/5/30 上午 09:48:50

【2007/4/2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關於【主任介聘】本會立場

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又第18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與「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2條:「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以及第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織委員會或小組辦理之。」準此,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的委員會或小組,依此法令授權只能辦理現職教師介聘,並未規定可以將具主任資格的老師抽離出來且介聘。

偏偏各縣市教育局把它當成給主任們的恩賜,拉攏主任們的利器,本會早在去年95年10 月19 日便發文教育部、桃園縣政府,指陳本縣教育局違法實施無法源之【主任介聘】,並轉知教育部覆屏東縣政府違法實施【主任介聘】公文,而桃園縣政府今年介聘作業籌備會中公佈的作業時程中依然把【主任介聘】排入(附件一),本會再次公開點出希望教育局不要知法犯法、一錯再錯,本會將採取必要措施。不料後來在聯合介聘網中(附件二),桃園縣政府無預警的把【主任介聘】抽掉,未有任何說明及告知,導致多數主任或具主任資格老師錯失教師介聘時程,嚴重影響權益。

對此本會立場-
一、 停止無法源依據之【主任介聘】作業,建議桃園縣政府改以行政專長教師介聘處理。
二、 原本期待主任介聘的相關人員,恐因桃園縣政府的臨時取消而錯失縣內教師介聘送件的時間,亦造成其基本的教師介聘權益受損,教育局應給予適當補救。

三、因政府行政作業之違失,造成介聘權益受損的會員,可與本會聯繫,本會將提供協助與相關救濟。

=================================================================================

●附件一

3月16日(原版)

 

桃園縣九十六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作業日程表(摘要) 

96.3.16聯合介聘服務小組決議通過

註:符號說明:□缺額調查 ■介聘服務 ▲公費分發 

42

96.6.15

 

    介聘服務(縣外)

縣外教師介聘確認會議

43

96.6.20

09:00

    介聘服務(縣外)

調入本縣之教師至介聘學校報到

44

96.6.20

8:30

__

9:30

    介聘服務(主任介聘)

國民小學主任第一次介聘作業並公告結果

10:30__

12:00

▲公費生分發

國民小學暨幼稚園公費合格教師公開分發作業並公告分發結果。

45

96.6.21

(暫定)

09:00

▲公費生分發

國民小學暨幼稚園公費合格教師持報到單至各校報到繳交資料

46

96.6.26

09:00—

16:00

□缺額調查

第四次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缺額普查。

47

96.6.27

09:00

    介聘服務(主任介聘)

國民小學主任第二次介聘作業並公告結果

48

96.7.25

09:00

    介聘服務(主任介聘)

國民小學主任第三次介聘作業並公告結果

47

96.8.22—8.23

 

    介聘服務(縣外)

縣外介聘作業檢討會

=============================================================================

●附件二:

目前網頁版(更新版)

 

桃園縣九十六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作業日程表(摘要) 

96.3.29聯合介聘服務小組決議通過

 

42

96.6.15

 

    介聘服務(縣外)

縣外教師介聘確認會議

43

96.6.20

09:00

    介聘服務(縣外)

調入本縣之教師至介聘學校報到

44

96.6.20

10:30__

12:00

▲公費生分發

國民小學暨幼稚園公費合格教師公開分發作業並公告分發結果。

45

96.6.21

09:00

▲公費生分發

國民小學暨幼稚園公費合格教師持報到單至各校報到繳交資料

46

96.6.26

09:00—

16:00

□缺額調查

第四次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缺額普查。

47

96.8.22—8.23

 

    介聘服務(縣外)

縣外介聘作業檢討會

====================================================================================

◎◎教育部函◎◎
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郭玲如
 
受文者:本部國教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府訂頒「屏東縣立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 點」、「屏東縣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 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5月30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105469號函及95年5月24日屏府教學 字第0950088429號函副本。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查辦法第4條係規定將 參加主任甄選、儲訓之資格;第6、7條亦規定國中小主任甄選之條件;第 10條係規定主任甄選、儲訓及候用作業,以上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爰旨皆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三、另案內指稱該辦法第2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係指教師介聘服務。
四、準此,貴府訂頒旨揭作業要點,顯已違反本部法令規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前 述作業要點應屬無效,並請限期15日內通函 貴屬國民中小學,前開二作業 要點即日起停止適用,並副知本部。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部長 杜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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