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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月15日修正,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遴聘原則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2115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7/10/1 下午 04:32:00

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遴聘原則

96115修正

ㄧ、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

二、本會設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主管機關代表、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教師組成,任期二年,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三、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等人,由府教育局擬定建議名單,呈請縣長遴聘之;教師代表由地區教師組織推派、十三鄉鎮市教師遴選、地區教育組織推派,呈請縣長遴聘之。

四、主管機關代表,由本府派員擔任之。

五、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由桃園縣教師會推派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函報本府教育局再呈請縣長遴聘之。

六、地區教師部分由各鄉鎮市教師代表及相關教育組織推派。

各鄉鎮市教師代表分別由本縣十三鄉鎮市各遴選一人代表,並依下列方式遴選產生之:

()推薦候選人:由本縣縣立高中、各國民中小學、經校務會議決議推薦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代表一人為候選人。

()選舉方式:由本縣十三個鄉鎮市中心學校召集各校所推薦候選人中,以票決方式產生一名教師代表,並函報本府教育局再呈請縣長遴聘之。

七、本會評議決定書之製作,由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輪流擔任之。

桃園縣教師評議委員遴聘原則-96[1].1.15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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