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58 ) --- 校務會議提案解散合作社遭校長行政直接退回不予討論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3018 )
作者︰test 理由是: 1.校長不許. 理由是"情況會很麻煩". 2.訓導處說:有一份公文下來說,議員以"學生服裝怎麼辦?"質詢教育部,結論是學校必須解決學生採買服裝的問題,否則不能解散合作社. 訓導處說有公文下來,我已經跟他要了,但還沒看見. 教師又提"合作社解散後外包"以及"服裝委託當地商家賣",行政單位以"會有圖利廠商之嫌"打回,並說"如果有人來告誰負責?怎麼辦?" (我們學校行政最愛的一句話,唉......) 我想問:1. 真的有那份文嗎? 2. 為何會議上連附議/討論/表決都沒有就讓提案退回?這不是違法嗎? 3. 敝校教師會準備再努力一次...,失敗了還有"退社"一條可走,但是學校會不會說:"我們沒有退社'申請表格"拖延?
作者︰test 請向貴校文書調閱96年11月21日縣府來文,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0960389960號, 一切你就明白了,也不會再被唬了!
作者︰test
作者︰test 學生午餐和制服是總務處的業務,簿本則是教務處要負責, 貴校校長所謂的“情況會很麻煩”,不願解散合作社, 只是欺騙不知情的老師繼續承擔該行政做的工作罷了, 所以,行動吧!
作者︰test 校長不怕被我們誤會有官商勾結嗎??? 大家把股票捐給慈濟 就不用管校長了
作者︰test 監廚是總務處的業務 還不是騙全校老師一起輪流
作者︰test 校長退的對喔 因為這是合作社社員大會的權責 與校務會議無關 校長動用主席權裁示不予討論 是合法的 請直接召開社員大會 決議解散 或是遊說社員退社 當社員人數少於七人以下時 就不得不解散了喔(合作社法第55條) 請記得 合作社歸社會局管理 不是教育處喔 對了 貴校校長應該沒繳入股金 不是社員吧 加油
作者︰test 感謝前輩提供公文線索予我索取,不勝感激. 目前集聚相關法律條文,可是擔憂開會時,會發生條文證明都在, 但主任/校長方面仍然固執藉口學生服裝購買問題須解決後,才 可以解散合作社(真是有理說不通).不然就抬出家長--"若是家長反 對抗議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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