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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6/20 下午 09:37:51
在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過程中 全國教師會沒有告訴大家的一件事! 一年到頭,不斷的研習 台中縣教師會理事長楊振標97.06.19 教師待遇條例的立法,是否是繼零體罰入法後,另一個全國國中、 小教師研習夢靨的開始? 全國大部分的縣市教師會及教師是相信全國教師會的,相信它來自 基層,了解基層,會捍衛教師的權益,但從課稅案(國中2.0編制的教師 中,ㄧ人可得多領2000元導師費的現金回補,另一人卻無),18%案 (與教育部合作,大刀一飛揮,將有民國84年前,10年資的基數從26砍 為12,說是當年基數給太多),國中、小教師超額資遣案(全教會主張 先資遣再回聘),到零體罰入法案(全教會自豪沒有它點頭,零體罰是 沒有麼容易入法的),卻一再的背離基層,讓基層教師失望。 這股失望的情緒,慢慢轉化為自立自強的力量,這股力量我們台中 縣教師會感受到了,它提醒我們不能再全盤的相信、依賴全教會,以為 它來自基層,了解基層,會捍衛教師的權益;以為每年只要乖乖的把會 費上繳就沒事了。所以從課稅案,18%案,國中、小教師超額資遣案, 到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案,都有我們台中縣教師會為捍衛基層教師權益 力抗全國教師會強渡關山的足跡。 為了讓這股自立自強的力量得以更加茁壯,必須告訴大家,在教師 待遇條例法制化,大家一面倒的鼓掌叫好聲中,全國教師會沒有告 訴大家的一件事! 在教育部及全教會對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之說明意旨及審查意見,可 知該條例是為使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之待遇法制化,本是可喜可賀,應 該鼓掌叫好,但全教會沒有順帶告訴大家,教育部讓教師待遇法制化, 也讓教師進修、研習強制化,這是交換條件嗎?待遇法制化交換進修、 研習強制化?全教會應該誠實的告訴大家,這是不是交換條件?還是漏 失沒注意到,教育部在教師待遇法制化中暗渡了進修、研習強制化。不 管是交換條件也好,還是漏失沒注意到也好,反正說明了一件事,不要 以為每年只要乖乖的把會費上繳全教會就沒事了,我們當自立自強。 感謝2008.05.14一同前往立法院,阻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15條第1項 第8款法制化的夥伴-嘉義市教師會、新竹市教師會、桃園縣教師會、苗 栗縣教師會、花蓮縣教師會及基隆市游福明,台北縣蘇子均,台中市林 碩杰老師。該條款明定「拒絕參加有關在職進修或研習者」,不得年資 晉薪(晉級),也就是說,如果想要年資晉級就必須乖乖的參加學校或 縣市政府所舉辦的每ㄧ場研習;換句話說,您、我已無研習參加選擇 權,再無聊無趣或與教學不相關的研習,您、我都得參加;即使在教室 備課、批改作業、準備教案,都可能被認定為「拒絕參加研習者」,更 有甚者,連研習時段請假,都可能被認定為「拒絕研習者」。 如果讓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15條第1項第8款法制化(進修、研習強 制化),ㄧ年到頭,不斷的研習再研習,我看是全國教師的夢靨-這是 全國教師會在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過程中,沒有告訴大家的一件事! 這件事告訴我們,不要以為每年只要乖乖的把會費上繳全教會就沒事 了,我們當自立自強。(感謝嘉義市教師會前理事長鍾孝盈發現問 題,新竹市教師會理事長柯士宏聯絡立委呂學樟協助) 摘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第十五條 教師任教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除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外, 應予年資晉薪;已支本薪最高級者,晉支年?#92;薪: 一、授課時數未達規定標準者。但不可歸責於教師者,不在此限。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逾二十八日者。 四、事、病假期間,未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五、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 六、教學不認真,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七、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拒絕參加有關在職進修或研習者。 九、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 十、其他違反教育法令或由各校自行訂定之章則者。 ※附件是全教會給立法委員,對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的意見 --------------- 對教師待遇條例審查之意見 全國教師會提供 2008.05.13 (法制及教文委員會2008.05.14議程) 一、教師待遇立法已延宕多年 自教師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公布,該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 另以法律定之」,然至今十三年仍未完成立法,尤其上一屆立委任 期內,均未見行政部門提出版本,對相關人員權利義務顯有延宕損 害。本週三審議之版本,雖係委員提案,卻是以91年教育部版本為 骨幹,差異甚小,應請委員用心審議,行政部門給予成全,早日完 成法制化。 二、本次法案非加薪版本 教師待遇條例要完成的是法制化,而非優遇化,因此本草案主要將 目前散見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年終獎金發給注意 事項」及「教師敘薪辦法」或相關函釋予以統整,並非增加教師福 利,相關部門可免除「增加經費支出」之疑慮。 三、保障私校教師權利 雖然學校有公私之別,但教師奉獻教育則無二致,目前私立學校教 師之待遇因無法律明定,且不受勞基法之保護,使私校受雇者入極 為弱勢的勞動處境,對私校教辦學招生聘師產生不利影響。如能完 成立法,則對私校之發展將有正面意義。 四、進修提敘規定尊重公決 本案於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只因進修提敘問題,致使不同立委對於 取得碩士後之提敘薪級各有堅持,一個條文的不同主張卻使整個教 師待遇法制化工作?#92;虧一簣。為避免同樣情事發生,本會建議由貴 委員會公決,或由院會定期處理即可。 五、年終獎金入法以求制度安定 查目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之發給,係由行政院逐年修訂「軍公教員 工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做為依據,惟既已實施多年,實為措施 性法律,應藉此次確立法源並授權教育部訂定,惟仍需衡酌社會發 展狀況及政府財政,明訂額度及發給程序。將來公務人員及國防人 員年終獎金之發放亦應陸續完成法制化,以求法制之穩定。 六、績效獎金發給機制銜接現制 參考教育部91年版本,將績效獎金區隔為高中職以下及大專以上, 明訂由教育部分別擬訂辦法,並規定由教師考核委員會評審,校長 核定。 七、教師未組工會前之參與機制 有關年終獎金之發放辦法暨薪級表之調整,在全國性教師工會未成 立前,宜參考目前教師法相關子法之訂定程序──雖無協商之機 制,卻有邀請參與之規定,以維護雇主與受雇者之平衡,確保程序 之正義。 八、其他意見再依委員個別提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6/20 下午 1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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