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58 )
--- 全國教師會沒有告訴大家的一件事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3188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6/20 下午 09:37:51

在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過程中
全國教師會沒有告訴大家的一件事!
一年到頭,不斷的研習
 
台中縣教師會理事長楊振標97.06.19
  教師待遇條例的立法,是否是繼零體罰入法後,另一個全國國中、
小教師研習夢靨的開始?
  全國大部分的縣市教師會及教師是相信全國教師會的,相信它來自
基層,了解基層,會捍衛教師的權益,但從課稅案(國中2.0編制的教師
中,ㄧ人可得多領2000元導師費的現金回補,另一人卻無),18%案
(與教育部合作,大刀一飛揮,將有民國84年前,10年資的基數從26砍
為12,說是當年基數給太多),國中、小教師超額資遣案(全教會主張
先資遣再回聘),到零體罰入法案(全教會自豪沒有它點頭,零體罰是
沒有麼容易入法的),卻一再的背離基層,讓基層教師失望。
   這股失望的情緒,慢慢轉化為自立自強的力量,這股力量我們台中
縣教師會感受到了,它提醒我們不能再全盤的相信、依賴全教會,以為
它來自基層,了解基層,會捍衛教師的權益;以為每年只要乖乖的把會
費上繳就沒事了。所以從課稅案,18%案,國中、小教師超額資遣案,
到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案,都有我們台中縣教師會為捍衛基層教師權益
力抗全國教師會強渡關山的足跡。
  為了讓這股自立自強的力量得以更加茁壯,必須告訴大家,在教師
待遇條例法制化,大家一面倒的鼓掌叫好聲中,全國教師會沒有告
訴大家的一件事!
   在教育部及全教會對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之說明意旨及審查意見,可
知該條例是為使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之待遇法制化,本是可喜可賀,應
該鼓掌叫好,但全教會沒有順帶告訴大家,教育部讓教師待遇法制化,
也讓教師進修、研習強制化,這是交換條件嗎?待遇法制化交換進修、
研習強制化?全教會應該誠實的告訴大家,這是不是交換條件?還是漏
失沒注意到,教育部在教師待遇法制化中暗渡了進修、研習強制化。不
管是交換條件也好,還是漏失沒注意到也好,反正說明了一件事,不要
以為每年只要乖乖的把會費上繳全教會就沒事了,我們當自立自強。
  感謝2008.05.14一同前往立法院,阻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15條第1項
第8款法制化的夥伴-嘉義市教師會、新竹市教師會、桃園縣教師會、苗
栗縣教師會、花蓮縣教師會及基隆市游福明,台北縣蘇子均,台中市林
碩杰老師。該條款明定「拒絕參加有關在職進修或研習者」,不得年資
晉薪(晉級),也就是說,如果想要年資晉級就必須乖乖的參加學校或
縣市政府所舉辦的每ㄧ場研習;換句話說,您、我已無研習參加選擇
權,再無聊無趣或與教學不相關的研習,您、我都得參加;即使在教室
備課、批改作業、準備教案,都可能被認定為「拒絕參加研習者」,更
有甚者,連研習時段請假,都可能被認定為「拒絕研習者」。
  如果讓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15條第1項第8款法制化(進修、研習強
制化),ㄧ年到頭,不斷的研習再研習,我看是全國教師的夢靨-這是
全國教師會在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過程中,沒有告訴大家的一件事!
這件事告訴我們,不要以為每年只要乖乖的把會費上繳全教會就沒事
了,我們當自立自強。(感謝嘉義市教師會前理事長鍾孝盈發現問
題,新竹市教師會理事長柯士宏聯絡立委呂學樟協助)

摘錄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第十五條
教師任教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除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外,
應予年資晉薪;已支本薪最高級者,晉支年?#92;薪:
 
一、授課時數未達規定標準者。但不可歸責於教師者,不在此限。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逾二十八日者。
四、事、病假期間,未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五、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 
六、教學不認真,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七、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拒絕參加有關在職進修或研習者
九、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      
十、其他違反教育法令或由各校自行訂定之章則者。
 
※附件是全教會給立法委員,對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的意見
 
---------------
 
對教師待遇條例審查之意見
 
全國教師會提供 2008.05.13
(法制及教文委員會2008.05.14議程)
 
一、教師待遇立法已延宕多年
  自教師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公布,該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
  另以法律定之」,然至今十三年仍未完成立法,尤其上一屆立委任
  期內,均未見行政部門提出版本,對相關人員權利義務顯有延宕損
  害。本週三審議之版本,雖係委員提案,卻是以91年教育部版本為
  骨幹,差異甚小,應請委員用心審議,行政部門給予成全,早日完
  成法制化。
 
二、本次法案非加薪版本
  教師待遇條例要完成的是法制化,而非優遇化,因此本草案主要將
  目前散見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年終獎金發給注意
  事項」及「教師敘薪辦法」或相關函釋予以統整,並非增加教師福
  利,相關部門可免除「增加經費支出」之疑慮。
 
三、保障私校教師權利
  雖然學校有公私之別,但教師奉獻教育則無二致,目前私立學校教
  師之待遇因無法律明定,且不受勞基法之保護,使私校受雇者入極
  為弱勢的勞動處境,對私校教辦學招生聘師產生不利影響。如能完
  成立法,則對私校之發展將有正面意義。
 
四、進修提敘規定尊重公決
  本案於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只因進修提敘問題,致使不同立委對於
  取得碩士後之提敘薪級各有堅持,一個條文的不同主張卻使整個教
  師待遇法制化工作?#92;虧一簣。為避免同樣情事發生,本會建議由貴
  委員會公決,或由院會定期處理即可。
 
五、年終獎金入法以求制度安定
  查目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之發給,係由行政院逐年修訂「軍公教員
  工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做為依據,惟既已實施多年,實為措施
  性法律,應藉此次確立法源並授權教育部訂定,惟仍需衡酌社會發
  展狀況及政府財政,明訂額度及發給程序。將來公務人員及國防人
  員年終獎金之發放亦應陸續完成法制化,以求法制之穩定。
 
六、績效獎金發給機制銜接現制
  參考教育部91年版本,將績效獎金區隔為高中職以下及大專以上,
  明訂由教育部分別擬訂辦法,並規定由教師考核委員會評審,校長
  核定。
 
七、教師未組工會前之參與機制
  有關年終獎金之發放辦法暨薪級表之調整,在全國性教師工會未成
  立前,宜參考目前教師法相關子法之訂定程序──雖無協商之機
  制,卻有邀請參與之規定,以維護雇主與受雇者之平衡,確保程序
  之正義。
 
八、其他意見再依委員個別提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6/20 下午 11:15:01


造謠抹黑專家現形記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