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58 )
--- 教師法修正草案 停聘不續聘條款處理更細緻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3226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6/26 上午 04:47:39

<DIV class=story_title id=story_title>教師法修正草案 停聘不續聘條款處理更細緻</DIV>
<DIV class=story id=story>

政治大學以「行為不檢,有違師道」不續聘政大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莊國榮一事,引發條文不同解讀,事實上教育部已送立法院的教師法修正草案中,將停聘、解聘、不續聘等處分分別明確規定,如「涉嫌行為不檢」,草案明列「如正在調查中,可先停聘並發半薪」。

至於未來調查結果出爐,並無行為不檢事實,當事人可回復聘任,年資也可回溯,薪水則全額補回。

教育部表示,教師法修正草案已於二月送行政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查中。

由於教師法原本只有在十四條中將將解聘、停聘和不續聘等規定綁在一起,包括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等八款情況下,都可以解聘、停聘或是不續聘。

至於新修正法規中,更明確將停聘、不續聘等情事分別於十六、十八、二十條明確規定,包括因案被通緝或是在羈押、管收中;涉行為不檢、性侵害或是性騷擾等,情節重大,在調查中等,停聘期間發半薪,回復聘任者再補發本薪。

有關教師「行為不檢」認定,教育部認為,教師應採高道德標準,但這部分仍應由有關機關查證認定;如解聘或不續聘教師依法救濟確定准予回復聘任者,也可補發原解聘和不續聘期間未發本薪。

</DIV>

【2008/06/24 中央社】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6/29 下午 07:37:44

其實教師法修正案不只如此而已;

還包括導護教師評鑑列為義務,小車禍被判一個月也要解聘,教評會,申評會之教師人數比例降低,教師之權益更加汲汲可危!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