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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6/26 上午 04: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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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準用檔案法

http://www.cdnews.com.tw 2008-05-29 20:43:02
</DIV><DIV class=content_body id=docbody>王鵬捷/綜合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除考慮教學品質,排除公立高中以下學校適用檔案法外,另新增規定,對於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如海基會,在受託事務範圍內準用檔案法。

 中央社29日報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檔案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提案人呂學樟表示,現行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準用檔案法規定,但因應電子化政府各項措施,以及檔案管理多元化,而公立高中以下學校處理相關業務,多由教師兼任,對教學品質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提案修法,排除公立高中、國中(小)及幼稚園準用檔案法。

 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說,雖體恤國中小、幼稚園沒有人力管理檔案,但檔案仍應該有規範,教育部應建議並補助各學校成立校史館,把學校相關資料存放在校史館。

 另外,翁金珠表示,海基會為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單位,但對於有沒有九二共識,至今外界仍弄不清楚,若能把文獻收在國家檔案管理局中,有意見就可解密,國家資料才會更有完整性。

 她提出修正動議,檔案法第二十八條新增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受委託的事務範圍內,準用檔案法的規定。

 委員會初審修正條文明定,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檔案法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也同樣準用檔案法。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高、國中小的檔案雖排除在檔案法準用範圍外,但教育部仍應督導各學校善盡檔案管理責任,以及成立校史館,相關重要檔案資料並應蒐藏在校史館中典藏及保管。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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