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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8/9/19 上午 07:32:14
桃園縣政府應修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2008/9/12教育桃源電子報】桃園縣目前國中小學校校務會議的執行狀況,絕大多數學校都選擇維持全體制,現在平興國小的52位教師因為代表致剝奪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而提起的申訴,也獲得申訴有理, 所以無論就目前各校執行狀況或市教師提起救濟的結果,都證明校務會議「全體制」有其存在的必要、事實及法律依據,而且桃園縣政府的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中的【理由五】中說得很清楚:「原措施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桃園縣政府自應速就此不足之部分予以規範補足,並就採行教師代表制時兼行政教師與未兼行政教師之比例為一合理之分配,以杜爭議。」 所以,本會認為桃園縣政府應依教師法第32條「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儘速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增列「採行全體專任教師參與」之規定。 ======================================================================================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林奕均、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發文字號:九十七縣教師字第116號 附件:「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致桃園縣立平興國小評議書」
主旨:請 貴府依法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ㄧ、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準此,無論學校採取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均應合於上揭規定,合先敘明。
二、 貴府於95年4月7日所發布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僅就「代表制」部分規範,棄全體專任教師權益不顧,恣意剝奪渠等參與校務會議之作法,確實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諸原則,侵害教師權利甚明。
三、97年3月20日桃園縣政府函(97年府教創字第0970088465號)送達之「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係平興國小52名教師不服原措施學校因「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校務會議教師代表與國教法第十條有關爭議而提出申訴乙案,經申訴評議委員會作成決議,主文決議為:申訴有理由(如附件)。
四、上述申訴評議書之【理由五:桃園縣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授權發布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既未就校務會議採行全體專任教師參與之成員比例加以規定,為利學校校務之運作,就此不足之部分,原措施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桃園縣政府自應速就此不足之部分予以規範補足,並就採行教師代表制時兼行政教師與未兼行政教師之比例為一合理之分配,以杜爭議。】
五、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1條略以「評議決定依規定得提起再申訴,而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即為確定」。
六、綜上, 貴府應依教師法第32條「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儘速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增列「採行全體專任教師參與」之規定,以符法治。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臺灣省申訴評議委員會、全國教師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IMG onmousewheel="return yuzi_img(event,this)" src="http://www.tyt.org.tw/fbbsxp/images/affix.gif" onload="javascript:if(this.width>body.clientHeight)this.width=body.clientHeight" border=0>發函-116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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