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58 ) --- 聲援嘉市育人國小與當局適法性爭議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369 )
作者︰test 老師! (如您支持我們,請將本文複製寄部長信箱) http://www.edu.tw/EDU_WEB/sendmail/send.php ※如果您學校以後有體適能檢測,請事先採取以下之一措施以保障權益,並免爭議。 ㄧ、在校務會議要通過週三研習進修計劃表時,要提動議要求對這一項體適能檢測附註說明:自由參加為原則。 二、不要放在學期的週三研習計劃內,屆時要參加者以公文影本請公假即可。 **我們是嘉義市育人國小教師會,老師,如果您同意我們,請複製本文函寄教育部長信箱。非常感謝! 教育部於93~97將逐年辦理全國教師體適能檢測計劃,這本是服務教師協助了解自己體適能的良意,夲校於93年已配合教育部辦理過體適能檢測,94年又再度配合辦理,卻鬧出這個留在學校沒去參加的老師都要補請假的大問題出來。老師們93年沒參加的並沒有請假問題,對現在教育當局所謂「既經校務會議通過,就有責任有義務參加」,完全忽視教育部公文所附計畫中清楚明白規定「採自由參加方式」,我們非常不滿,要求給一個法律是非真相。 **我們的訴求: 『本校校長及嘉義市政府認定留在學校未參加體適能檢測的老師應依規請假,基於法令位階,教育部計畫中明定「自由參加」,自不得以「校務會議通過」視為有義務參加之研習』 行政措施有疏忽且影響教師權益時,應勇於認錯。 詳述如下: 一、 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事項理應全校共同遵守,惟會議之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法令亦應為通用之基本會議規則。 二、 政府機關行政,依法、依例,應為通用之準則。 三、 本校94學年度上學期校務會議所通過的週三研習進修計劃表中有教師體適能研習一項,校長及嘉義市政府都認為既經校務會議通過,就是全校教師必須參加的研習,不能參加者(雖然留校)要事先請假。此一說是否成理?是否合法? 查該體適能研習之辦理係依教育部相關計畫,如何辦理自應依 據計劃。教育部計畫之公文指示即為上級法令,各校校務會議通過配合辦理亦不能超過法律授權範圍。 1. 本案依法:教育部94.5.6台體(一)字第0940061553號函「教育部94學年度教師體(適)能護照辦理實施計劃」第柒條,體適能護照實施方法,第一項明白規定『實施對象以自願方式參與本活動』。 2. 本案依例:該項計畫第陸條第三項附件2,93年已參與過之實施名單有本校育人國小在列,而本校於93學年度實施教職員工體適能檢測,亦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列入當年週三下午研習進修活動,實施時皆能依據教育部計畫「自願方式」規定辦理,留校未參加檢測人員均無需事先另請事、病、公假等,相關人事紀錄均存卷有案可查。依此案例,學校教師均不認為94學年度的同樣體適能檢測會變成行政當局所謂的每位教師有責任、有義務參加的研習。 四、 依據法令位階,下級法令如有違逆上級法令者無效。本校循舊例於校務會議中通過週三體適能研習,並無違逆教育部法令之用意與認知,事後行政當局一致表示既經校務會議通過,如未參加即應請假(即使留在學校),豈非認定校務會議可為違逆教育部法令(自由參加)之決議,亦即校務會議之法律位階高於教育部,嗣後本校是否可循此例原則辦理? 五、 嘉義市政府辦理該次體適能檢測活動共計十七所國小參加,既對本校表示未參加教師應請假,本會請求其不宜獨苛待育人國小之教職員工,針對同一事件之處置應有全市一體之適用以昭公信,市府何以不回答、不處理? 六、 監督學校行政是否為地方主管教育機關之權限事項?本件為適法性的爭議,嘉義市政府回函推諉為學校之權責,很奇怪,是哪裡有授權學校可解釋法律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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