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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4 下午 03:51:38

最近又到了各校填報超額教師的時間了,此時相信有很多老師必須面臨『超額』的問題!通常這類問題各校都是訂定一個超額辦法來解決,不過筆者一直有一個疑問就是各校的超額辦法通例都是以年資為第一篩選門檻(當然有部分學校是例外的),但是各校會拿來進行超額評比的教師好像都把「主任」排除在外,這點好像怪怪的,因為根據各校的說法:「各校的主任都是佔主任缺的……」,但是仔細探究教育人員的人事法規似乎沒有「主任缺」這個名稱,不曉得是不是筆者對法規認識不清….還是有人故意擴大解釋法條這就不得而知?

    此外,各位若仔細去看看各校主任的職銜(職章上的名稱)應該為「教師兼任某某主任」,那意思就是主任這個職務也是由教師兼任的,所以筆者認為主任應該也是要一起列入超額教師的評比範圍內才對。另外假設各校的「教師兼任主任」可以排除在超額教師之外,那各校的「教師兼任組長」是否也該比照處理,若此,那各校的超額教師就應該只有導師囉?

    其實簡單來說,各校教育人員的身分應該只有兩種-校長及教師。既然是教師超額的話理論上應該除了校長之外其他所有主任、組長、科任老師及導師等都是教師身分,那應該要一起列入超額辦法的適用範圍,我想這點是否可以再請現教師會的工作人員幫忙解釋或行文請咱們的教育「高層」解釋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6 下午 11:40:39

舊版的國中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是有保障主任、組長,九十二年縣教師會曾發文到縣府,表達保障主任、組長是有差別待遇及不合公平正義的,於是當年國中超額介聘會議就有縣教師會代表「列席」表達意見,當時就已將舊版第八點刪除。

桃園縣九十一年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九十一.四.二十五修訂

(已刪除)八、各校現任(含兼代、代理)主任、組長,除自願外,不列入超額處理,以協助校內行政工作之延續。

今年國中超額介聘作業要點第三點是依據國民中學班級數與所需各科教師員額參考數,參酌-----等因素,提報超額教師名單。

學校重大事項及章則是須提到學校校務會議來討論與議決,因此各校的超額辦法可參考桃園縣的作業要點與其他學校的超額辦法來儘早訂定。在學校兼行政的教師是少數而未兼行政的教師是多數的,經過表決後就不會有保障行政的情形出現,但是未兼行政的教師不團結或是搞不清楚給校長以行政裁量或其他理由來放棄自己的權利,結果就只好自己承受。

我們學校(楊明國中)以前在訂定超額辦法時,行政人員就曾極力遊說要將保障條款放入,經過表決後還是刪除了當時舊版的保障條款。今年本校有超額教師,其中年資較淺的就有主任、組長,按照辦法中年資順序就沒爭議,甚至有兼行政的教師(主任)希望爭取到超額的機會到自己想去的學校。

現在國小的超額介聘作業要點也是沒有保障條款。

以下是相關的實施要點與法律條文:

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三、各校超額教師之認定,應依據國民中學班級數與所需各科教師員額參考數

參酌學校班級數、教師兼行政職務、年資、積分等因素,提報超額教師名

單。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

不受聘約期限的限制。

二、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

或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

三、新設校或分校教師移撥部份可提前優先作業。

四、為維護留職停薪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之權益,須

    留職停薪教師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申請者,學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可

    納入超額教師名單之列。

五、超額教師若有二校以上時應混合積分順序辦理介聘。

六、超額教師得以依全縣出缺學校填具志願並以積分高低辦理介聘。志願相同且積分相同者,按性別(女性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日期(年長優先)及抽籤方式處理。

七、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當年度該校若增班僅得遴聘代理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八、超額教師改聘他校後,可依其志願申請當年度外縣市介聘作業,得依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但仍須符合申請之條件,但不得申請當年度之縣內介聘作業。次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得保留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介聘,僅適用於次年申請且以一次為限。

九、經各校提報之超額教師應詳填積分表(如附表,並依一般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規定審核積分),送請學校確實審核後送本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核辦,並參加公開介聘作業,未依規定繕填積分表及選填志願者,由本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依積分順序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均不得異議。

十、對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十一、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本府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服務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民教育法
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
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14 上午 08:50:34

抱歉觀樓上所言   第八點刪除  也就是行政人員也應該納入超額之中

可經過各校校務會議來決定 但基層老師先從學年會議中先提  而校長得知後 

  就經校長一人給否決了

校長說行政關係到他 所以這是要保障的  若是一直輪流那將對行政工作將是不利的

請問行政人員不是老師嗎  他們不占老師的缺額嗎 

學校一定要將 官及民 分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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