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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13 下午 04:45:36

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那縣政府怎麼可以強制要求各校校務會議採比例代表制呢?而且還規定兼行政之教師與未兼

行政之教師人數應相等,這真是太不合理了!請縣教師會能反映我們基層老師的心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13 下午 11:10:45

此案事關重大

本會已於昨日理事會決議,將針對此案做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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