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58 ) --- 如此對待超額教師?太過分了吧!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398 )
作者︰test
作者︰test 近來陸續接到許多夥伴的申訴電話,經聯繫教育局張局長相關申訴問題後,縣教師會已於今日當面拜會張局長及學管課劉課長討論此項議題,結果簡述如下: 1.劉課長不斷的重申這是個別校長的作為,教育局絕對不贊成各校針對超額教師於教師法第14條各款外另設門檻,因此超額教師介聘至各校時不需要(也不應該)再接受各種形式的測驗(如口試、筆試、電腦操作、中英文自我介紹)及簽立切結書等..... 2.簡單的說各校教評會在執行縣內超額教師介聘作業時僅能針對超額介聘的教師實施基本資料的審查,若無任何資料的闕漏各校教評會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超額教師。 3.以上相關論述請各位詳閱「95年度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學管課課長已允諾即刻發文至各校重申並糾正各相關學校作業的疏失),請您向貴校收文單位關心。 ※附記 1.桃園縣教師會代表曾於95年3月28日列席參加於桃園縣立南美國小承辦的「桃園縣九十五年度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會議」 2.上述會議內已針對「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修正第二點第二條→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等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並須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以書面方式即時回報本縣聯服會,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3.本項議題相關內容亦可參閱桃園縣教師會網站電子報 ,網頁請點擊下列網址: 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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