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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山豐吳校長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4145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7 下午 05:15:33

別假藉教師會之名搞鬥爭.

教師會的幹部也該回歸校園專心上課吧!

彭理事長您說是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7 下午 06:56:34

看不下去,你真是噁心巴拉,模糊教師爭取的焦點,無聊透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7 下午 09:23:39

版主

你還真的瞎了眼,山豐吳校長的違法行徑你也支持得下去?

該不會校長給了你什麼好處吧?午餐肥※嗎?

<DIV align=center>

2009/02/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style="COLOR: #000; FONT-FAMILY: arial,sans-serif" align=center>

山豐國小是我任教的學校,校長是吳玉琦先生,上任快要三年,治校有很多問題,學校老師給了他很多機會,這會兒他公然挑戰全校超過十分七連署且經校務會議通過的案子,一意孤行,惹毛了平時乖順溫和的山豐國小的老師們,所以在吳玉琦校長把老師們的「善意」當「消費品」玩弄後,山豐國小老師決定採取公開與行動,由理事長余章維老師整理相關資料,縣教師會也只好「內舉不避親,外舉不避仇」的給他公告,藉此當作「教材」──唉!「有人」擺明挑戰法律,我們只好奉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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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給山豐國小校長吳玉琦的公開信(第一封)
吳玉琦先生為現任山豐國小校長,我們選擇公開說明相關事實,是因為吳玉琦校長關閉協商機制、拒絕教師連署的提案、無視校務會議決議,至今仍一意孤行其違法事項,眼中毫無「法治」的概念。山豐教師只要求一個公平合理的工作環境,我們也將持續為校園中應有的民主法治努力並向相關單位陳請!
 
山豐國小目前違反各項法令及實施要點之說明如下:


第一:組長授課節數低於標準,違反「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說明:1.依據實施要點第三條之規定:本校本學年度全校34班,組長授課節數應為13-15節,,目前學校之教學組(12節)、註冊兼導師(12節)、生教組(12節)、訓育組(12節)、衛生兼導師(12節)、體育組(11節)、輔導組(12節)、文書組(12節)、事務兼午秘(6節)等組長


第二:社團活動教師在其上班時間內減課,違反「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說明:1.依據實施要點第十一條規定,社團活動之授課教師如為縣內編制教師在其上班時間內不佔該員授課時數依相關規定辦理。
     
             2.本校97年8月26日課發會中僅決議:「本校發展之巧固球隊、國語文、自然科學及數學科等競賽活動採社團活動性質型態並給予擔 任之教師減2-3節之授課時數」,事後才補增訂「桃園縣平鎮市山豐國小國語文自然科學數學競賽暨社團(球隊)指導實施要點」,有偽造文書之嫌,且明訂以「酌減授課時數為獎勵」明顯酬庸特定教師、違反縣府規定。
     
第三:拒絕執行校務會議決議,違反「國民教育法」
說明:1.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明定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應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使全校教師皆有討論參與校務的機會,落實「校園民主化」。
 
            2.由於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所排定之教師授課節數要點明顯不公,有圖利特定人員之嫌,為求公平合理,經過38位(超過十分七)教師連署,要求排定更為合理的教師授課節數,並提案經98年1月14日期末校務會議議決通過。提案中明定98年2月1日起於新的學 期中落實執行,校方至今(98.2.13)仍執意不執行,無視校務會議之議決,執意繼續圖利特定人員。
  
第四:校務會議紀錄至今沒有公開,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說明:1.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0款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主動公開,且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條、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七日內公告,並通知與會人員。校方至今仍未公告98年1月14日期末校務會議之會議紀錄,相關業務單位至今亦未執行校務會議之議決內容。
            2.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第23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山豐國小教師會理事長余章維98.2.13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8 上午 08:39:49

小弟我也支持吳校長

姑且不論是哪位校長   我們其實很清楚如果完全是綁於法令的話   沒有一位校長能辦得好學校

為什麼山豐國小沒有校長要去  就是貴校教師會總是以法規一直想突顯出教師會的力量

當然我們不能說校長這樣的作法是對的  但是當校長完全被綁死的時候   請問一下校內誰願意協助校長辦學校

不就只剩想考主任校長的人了嗎    

其餘的都是照法規  自由心證  誰說一定要照校長的治校理念   

我想說的重點就是  請不要以消極面來看待教育行政工作   也請自省是否在教師一職有所付出貢獻  

不要整天搞文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8 上午 09:10:57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說明:1.依據實施要點第十一條規定,社團活動之授課教師如為縣內編制教師在其上班時間內不佔該員授課時數依相關規定辦理。
     

這個要點說的是有領每小時800元鐘點費的社團,才不佔該員授課時數,上社團沒領鐘點費減克未何違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8 上午 09:15:32

貴校的校務會議沒有依桃園縣國民中小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實施,「校務會議依學校規模置代表11至29人,------」校務會議的決議也不具效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8 上午 09:57:37

旁人...

你的課也上太少了吧!

鐘點費也太高了吧!

月入六 ,七十張大鈔只上24堂課

哇!去算算看1堂鐘點費是?大洋

社會觀感不好呢!

山豐吳校長我們永遠支持你繼續違法亂搞   火上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8 上午 10:52:19

搶錢一族

拜託你看一下紅字部分----不會看不懂吧

有拿鐘點費又減課當然不行,若上社團沒拿鐘點費,編餘節數由課發會決議給這些上社團老師減課有何違法?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廿六日

府教學字第0950182528號函頒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學生學習需要辦理社團活動,擴大學生學習領域,長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及開發潛能,並發展學校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各校辦理社團活動,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係指學校依課程規畫實施團體性、系統性的活動課程,由專業的師資指導,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本府核定各校專任教練之重點發展社團、代表各校之體育或學藝團隊,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社團活動包括音樂類、體育類、表演藝術類、語文類、科學類及其他。

四、各校依發展需要,辦理社團活動,其原則如下:

(一)      應由學校主辦:由學校訓導處(學生事務處)辦理,必要時得與家長會、基金會及地方社團合作。

(二)      聘請專業師資:應遴聘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      符合學生需求:依學生適性發展之需求,規劃各類社團活動。

(四)      力求普遍參與:廣開項目積極推動多元發展。

(五)      鼓勵精緻卓越:定期成果發表或自我評比,追求卓越與績效。

五、各校辦理社團活動納入課程計畫推展之。

其業務如下:擬定實施計畫、各社團教學或訓練計畫、成果發表、參加競賽、師資遴聘、收費標準、器材及教材選購、教師鐘點費、經費收支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參加社團活動之對象,以各校學生為原則,應以學生自願或由學校甄選推薦,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參加。

七、社團活動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若需外聘師資講師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      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      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      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      曾獲得國家級、省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證書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八、社團活動所需之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得向學生收費。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並應通知家長,不得另立名目收費。

(一)各社團收費標準如下:

全期所需總經費包含教師授課之鐘點費、行政費、教材、學習材料費。

(二)社團活動經費使用分配:教材、學習材料費另收外,教師授課之鐘點費占百分之八十五、行政費占百分之十五為原則。費用不足時,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九、社團活動之經費應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

十、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每團並得酌置助教一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十一、社團活動教師鐘點費之支領標準,內聘教師最高每節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外聘教師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或教學需求酌予提高至一千六百元,助教得減半以下支付。(縣內編制教師在其上班時間內不佔該員授課時數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各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可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參加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四)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之標準。

十三、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具有發展潛力且學習動機強者,應鼓勵其參加並酌予減免收費。

學習或表現優良之學生,應予表揚或酌予獎勵。

十四、各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十五、各校辦理社團活動,於適用本要點如有疑義、窒礙或需要特別條件時,應先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8 下午 12:54:58

回應旁人:

桃園縣政府制定的桃園縣國民中小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實施是一逾越母法的錯誤規定

根據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行政指導

依據國民教育法(95.02.03修正)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校務

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

任教師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教師參加校務會

議為教師之基本權益

故貴校校務會議若未經全體教師共同決議選擇全體制代表制

才會有違法無效的問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8 下午 08:06:08

樓七的旁人不要亂解釋害死吳校長

畢竟到時候真有罪可不是你在扛!

既然是「社團」就應該按照這個辦法去遵守,辦法裡也沒有說不拿鐘點費就可以減課,更何況這些人減了課卻沒有訓練、也沒有實施計劃,當然會引起爭議!

法令不是讓校長愛用就拿來用,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8 下午 10:52:38

        聽說在山豐國小只要掛名指導老師,就算連個學生的影子都沒有,也可以每個星期減兩節課,歡迎吳校長在任滿後能調到我的學校來,我也好想掛個名,每星期可以多兩節課打屁聊天多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9 上午 05:56:48

我也好想支持吳校長

 

看看是否也能掛個名     連個學生的影子都沒有也可以減兩節課

 

可惜我不夠紅    根本輪不到我

 

教學組長請記得下次有這麼好康的事   是否可分一杯羹給我

 

不可以黑箱作業喔     雖然您有上網公告

 

但是只在暑假開學前公告了一天而已  

 

不要以為老師整天沒事幹有空天天上網看公告

 

到了開學才知道竟然有這麼好康的事   可是早就被您內定好沒位置了

 

吳校長   您不要怕    我永遠支時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9 上午 11:18:01

想減課嗎?

早該學學,我每天緊抱大腿,一刻都不敢放…

什麼2節,想減78節也沒問題,知道了吧!要多多學習哦!小吳我挺你…記得下學期看看能不能讓我不上課,我一定更支持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9 下午 07:53:45

落井下石搞鬥爭是教師會沒事找事做的伎倆.

吳校長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9 下午 10:34:42

回樓13

你真是噁心巴拉,模糊教師爭取的焦點,無聊透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19 下午 10:57:56

出一張嘴支持我也會

因為到時候扛責任被懲處的是校長又不是我,

我也會: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20 下午 08:28:36

校長是校長

老師是老師

當然    沒錯就是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21 下午 10:07:22

樓上的你沒睡飽喔

自言自語不知所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2/22 上午 10:28:17

吳校長私扣60餘節授課時數,學校教師僅要求還一節,殘餘20餘節再由學校

 

依特色需求調配,但吳校長自造課發會決議堅持不還,且依其喜好自行運用,

 

經多日筆戰後,個人覺得吳校長和既得私益者與所有的人,不要再打口水戰

 

了,既然吳校長不遵守法制,也不尊重教師心聲與校務會議決策,請教師會函

 

文縣府請求解釋,並進行申訴程序與相關行政程序,若吳校長有行政疏失,由

 

其自付行政責任,並送監察院核處,藉以釐清法治和行政規範,以為行政措施之樣本,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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