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縣國中小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正之 說 明 書
95年2月15日本人(羅標團)以教師代表身分,參與桃園縣94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有關「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相關議題說明如下:
經過
1. 當日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由理事長呂朝福,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討論「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並說明其理由,請求討論。
2. 本人以委員的身分說明,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因此此「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為法律授權之命令,理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經由相關單位協商,依職權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之。
3.因此本案並非本會(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職權,不宜在此討論,家長會長協會之提案有違本身之權責,本案應予擱置,不予討論。
4.當時也獲得其他委員如:吳清山教授之發言支持,最後由主席黃敏恭副縣長裁決,不予討論。
說明
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 關於校務會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為法所明文規定,亦為法律所保留部分,其方式應由校務會議決定之。
2.桃園縣政府於95年4月7日,所公布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未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會議主體之教師團體協商,有違立法之精神。
3.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片面公布明定校務會議採「代表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全體專任教師參加),剝奪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
4. 桃園縣政府可以依授權規定,若該校同意採比例代表制之校務會議的「成員比例」,但不能強制要各校校務會議一定採比例代表制;而本縣之比例代表制,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教師佔大多數其代表卻只有三分之ㄧ的名額,顯然容易造成意見無法上達及無法參與之精神。
桃園縣大成國中教師 羅標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