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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19 下午 04:29:35

主台台北縣校務會議

           北府教學字第091000200991/01/04

為修正本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之組織及相關規定乙案,請 查照。

內容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
  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
  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二、現行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為比例代表制,惟仍有許多教師代表強力主張應由全
  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以增進教師對校務的關心與參與。
三、為兼顧各方之意見,並顧及原比例代表制之精神及尊重學校本位自主,茲對
  原有之實施方案作適度修正。
四、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由學校全體教職員工自行決定,採用「甲案」:即沿用現
  行組織成員比例代表制;或「乙案」:由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參與,
  如附件(請逕自臺北縣教育資源網下載http://www.tpc.edu.tw/教育行政/
  電子公文),二擇一辦理之。
五、校務會議係學校整體之經營,為落實校務會議,召開會議時間應溝通協調各
  代表之出席時間並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六、校務會議開會通知函:
    〈一〉應於開會前十日通知與會人員;會議提案於開會前六日提出;並應於
     開會前三日提供會議資料予與會人員。
    〈二〉前項應扣除例假日。
七、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
    〈一〉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三日內送經校長簽署公告;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
     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採甲案者並應於會議結束
     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公告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二〉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
    〈三〉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況,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並公告。
八、本修正辦法案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實施。

 

【甲案】校務會議組織成員比例代表制簡表

代表比例人數

班級數

教師代表(佔9/15)

職工代表

(佔1/15)

家長會代表

(佔5/15)

合計人數

未兼行政

兼行政

100班以上

37

8

5

25

75

49--99班

29

7

4

20

60

48班以下

教師31人以上

24

6

3

17

50

教師30人以下

全體教師

全體教師人數之1/9

全體教師人數之5/9

 

說明: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校長及各處室主管為當然代表。

二、本表各類代表人數未包含校長、各處室主管。

三、本表教師代表中,兼行政教師係指教師兼組長、副組長、園長、兼辦人事、會計等。

四、產生方式:各類成員代表由各該類人員選(推)舉產生之。

五、改選日期:每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六、任期:每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止。

 

【乙案】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由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全體教職員工人數之二分之一)組成。

有關「桃園縣國中小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正之   說 明 書

    95年2月15日本人(羅標團)以教師代表身分,參與桃園縣94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有關「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相關議題說明如下:

 

經過

1. 當日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由理事長呂朝福,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討論「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並說明其理由,請求討論。

2. 本人以委員的身分說明,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因此此「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為法律授權之命令,理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經由相關單位協商,依職權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之。

3.因此本案並非本會(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職權,不宜在此討論,家長會長協會之提案有違本身之權責,本案應予擱置,不予討論。

4.當時也獲得其他委員如:吳清山教授之發言支持,最後由主席黃敏恭副縣長裁決,不予討論。

 

說明

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 關於校務會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為法所明文規定,亦為法律所保留部分,其方式應由校務會議決定之。

2.桃園縣政府於95年4月7日,所公布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未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會議主體之教師團體協商,有違立法之精神。

3.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片面公布明定校務會議採「代表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全體專任教師參加),剝奪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

4. 桃園縣政府可以依授權規定,若該校同意採比例代表制之校務會議的「成員比例」,但不能強制要各校校務會議一定採比例代表制;而本縣之比例代表制,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教師佔大多數其代表卻只有三分之ㄧ的名額,顯然容易造成意見無法上達及無法參與之精神。

  

                                    桃園縣大成國中教師  羅標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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