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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9/3/27 下午 08:54:03
二、教師因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病假(含生理假)、休假、補假(休)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理(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其應支給代理(課)費用,由請假人自理。但每學年請事假超過七日者及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費用。 「請事假超過七日者及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中的「及」是否改成「或」才合理,否則會變成兩個條件都要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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