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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20 下午 04:14:18


 

教育局愛說笑〔談笑話公文問題: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桃園縣政府  於  95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097454 號函修正發布所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甚中前三條條文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設校務會議,特訂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校務會議依學校規模置代表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公函中既已指明法源: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就讓我們來看看條文是怎麼說的: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    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看清楚了嗎?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條文於第一款中明定:校務會議採全體教師或代表制兩者擇一。(意即學校擁有絕對自主的自由選擇權),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權限僅止於「訂定代表制之成員比例」而已!

  所以桃園縣所訂定的實施要點已經明顯違反其法律授權來源中的規定:校務會議採全體教師或代表制兩者擇一。既已明確抵觸母法規定,則整個實施要點應屬無效!!

  而且桃園縣所訂定的實施要點中也未明白指出學校擁有「採行全體教師參與或代表制」之「絕對自主的自由選擇權」,顯屬不當!!

  這是桃園縣教育局犯下的第一個大錯。

  會議採代表制的方式,在「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 條  條文中就有過類似規定,條文如下:

  第  4  條  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依章程規定,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出席社員代表大會。但章程未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分組辦理。

  看清楚了嗎?重點在「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得依章程規定....」,一般會採用代表制都是在人數眾多的情形下才會採行,而且條文中的「」字明明白白表示了「自主決定」的精神所在。

  而桃園縣所訂定的實施要點中又未能參照上述條文精神,頗有強迫所有學校無論規模大小一律採行的意味!!

  這是桃園縣犯下的第二個大錯。

  即使學校規模太大,有必要採行代表制時,前述實施要點第三條條文中保障家長代表的名額卻使得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必然少於二分之一,也不符合教師法 第 11 條關於教評會設置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的精神。很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第 29 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標準更高!〕

  這是桃園縣犯下的第三個大錯。

  當然上述實施要點也不是一無是處,其中第十條條文中:「議案經充分討論後....」,就算是比較可取的概念(如果做得到的話!)。但無論制定任何辦法,教師法  第 37 條的核心精神:〔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應獲得各級教育主管機關重視與尊重,教師會的意見切勿等閒視之。這次「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雖源於國民教育法,但執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議決學校重要事項時〔1、校務發展計畫  2、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仍然涉及教師權利義務,豈可不尊重基層教師與教師會的意見,只以行政機關的主觀意識就片面定案〔詳隨附之新聞稿〕!!

  綜合上述,所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可說是笑話一則;在制定該實施要點時,所有參與者的文字解讀能力或專注力真有這麼差嗎?難道桃園縣政府沒有法規會或法制室?也沒有法律顧問可供諮詢嗎?鬧笑話的公文可不止這一件而已!桃園縣政府還是多加加油吧!


    龍岡國中 李憲東  9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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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同上〕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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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  〔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同上〕

  第    4    條  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得依章程規定,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出席社員代表大會。但章程未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分組辦理。
前項代表名額以社員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九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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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廢除)〔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同上〕

  第   34    條 本聯社社員代表達二百人以上,得另以章程,將本聯社業務範圍,分為若干區,分別舉行代表大會,由各區代表大會複選代表,出席於全體代表大會。
本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條有關於代表大會之規定,於全體代表大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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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教師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同上〕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37    條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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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0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  〔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同上〕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  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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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修正遭指控
教師會彭如玉:組成人員由「全體」改「遴選教師代表」 違反國教法
記者吳佩玲/桃園報導


  桃園縣教師會彭如玉昨天指控教育局在上月修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違反國民教育法第10條授權的範圍,將「全體」改為「遴選教師代表」參加,如果教育局不改正,她不惜走行政訴訟,要幫教師們討回公道。教師會說,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2月間曾提案要修正校務會議的組成人員,但縣教師會反對而未成案;不料3月間,教育局逕行採納家長會長協會提案,直接修改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把參加者由全體改為「遴選代表」與會,並在要點中直接規定「成員比例」。

教育局長張明文表示,要點修正案是參照其他12縣市要點後定出,他不認為桃園縣有多苛刻,而且並不違反國教法的規定。他強調,教育局的行政作為是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讓學校行政、教師、家長三方平衡,更重視是學生的福祉。

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表示,學校校務會議中所討論的不只是教師權益,還關係到學生權益,如果教師們的主張是對的,家長一定會力挺老師到底,可惜的是,有部分學校授課只重視教師權益,所以校務會議中竟通過教師上午7時30分到校、下午3時30分即可離校;全學年不辦運動會、不辦親職教育等決定,這才是家長該擔心的。

【2006-04-18/聯合報/C2版/桃園縣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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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C2/桃園新聞           2006/04/18
校務會比例代表制 教師會有意見

【黃文杰/桃園報導】
    桃縣教師會十七日抨擊桃園縣教育局,未經教師團體同意,擅自修改校務會議的比例代表制,造成未來校內重要議題表決,可能淪為校長或教育行政「一言堂」;教育局立場,則是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
    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以「不見棺材不掉淚」無奈形容,很多教師相關權益,在校務會議表決可以輕易被犧牲掉,探究原因,都是不清楚自己的權利,她堅持「教師最後一道防線」不能失守,如果教局執意做下去,不排除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教局最近發文給各校,修正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結果教師會翻閱一看,大嘆「不妙」,其中校務會議代表產生,未兼行政與兼任行政教師比例,雖然名額調成一致,不過加上校長、家長會長及職工代表,無疑每次表決,一般教師勢必淪為「永遠的少數」。
    最惡質是,今年二月份召開全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議,臨時動議時,由縣家長會長協會提議修正校務會議要點,當時被縣教師會創會理事長羅標團,提案擱置,不料事隔不久就通過。
    態度一向溫和的羅標團,昨天召開記者會,認為草率通過,只會讓外界聯想,是家長會長協會與教育局聯手,要瓦解學校教師參與民主決策,因為校務會議的決議,代表行政權的最高位階。
    包括「成績考核」、「教師評審」等委員會選舉,甚至超額教師等認定,都要經校務會議同意才算數,只要人數掌控得宜,就可以輕易操控,教師會還透露,一旦修正要點上路,未來可能造成校內兩股勢力對立。
    教育局學管課長劉明超首先澄清,並非家長會長協會要求,才主動修法,事實上全國12縣市都陸續完成條文制定,部分縣市家長代表比例還比桃縣高,教師會不應該「過度解釋」。他說,如果站在教師立場來看,修正要點可能不利於教師團體,只是從家長團體或是行政團體來想,過去的要點,看起來又過於偏重教師,教育局立場,是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讓學校行政、教師、家長三方平衡,以學生福祉為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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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95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097454 號函修正發布

一、桃園縣政府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設校務會議,特訂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校務會議依學校規模置代表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人。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三人至十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至五人。
(五)職工代表二至三人。 
前項代表總額應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就第三款中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其人數應相等;第四款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第二至第四款人數總額五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代表,除兼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外,餘就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代表,除教師會理事長(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就未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一項第四款之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由家長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第一項第五款之代表,除人事、會計主管為當然代表外,餘由職工推選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代表,得各推選至多三名候補名額。
校務會議代表除家長會代表得委任候補代表外,其餘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校務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四、校務會議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一)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者。
(二)受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
(三)因重大事故無法出席會議,經本人提出書面辭職者。
(四)無故二次不參加校務會議者。
五、校務會議每學期兩次分別於學期初、學期末召開,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代表一人代為主持會議。
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隨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經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認為有必要召開會議時,校長應於連署書送達七日內召開。
六、校務會議開會通知應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與會代表;會議提案應於開會前十日提出;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五日提供與會代表。
前項期間包含例假日。
上述規定於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不適之。
七、校務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能開會。如未達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告於七日內再行召開校務會議。
延期召開之校務會議及臨時校務會議,仍因前項事由無法開會時,主席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出席人數達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視同正式會議進行。
(二)出席人數未符前款規定時,宣布流會,並於三日內由校長邀集校務會議代表就議案進行協商,如仍無法作成決議,則由校長裁示並於三日內報府核備。
八、校務會議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議決事項如下:
1、校務發展計畫
2、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3、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4、校長交議事項
九、前點各款規定之議案,除由校長交議外,相關處室有提案權。教職員工及家長會經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者,亦得提案。
為編擬各項議案,得組成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十、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辦理。
十一、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校長應於會後五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十二、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七日內公告,並通知與會人員。 
十三、各國民中小學得依據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21 上午 12:58:27

教育局愛說笑??其實一點也不好笑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為何引起教師強烈反彈

校務會議在國民中小學教師....定位重點為何??

開會常常演變校內派系批鬥大會

真正 民主在哪裡??!!不知道

過度自由過度民主演變成無政府狀態

教育者短視校務會議上....

卻不知眼光放遠...教育是百年大計(也許老套但事實如此)

任由最後一道紮根國民教育

跟著當前政治經濟衰退~甚至崩盤

老實說台灣也沒什麼好眷戀...大家還是趁早到對岸看看有沒有"超額教師"缺

看是試教"北京話""上海話""江蘇話"....還是"國台語"也通

是"Linex"還是"Linux"      or     "serve2003"還是 "Microsoft Windows 2003 server"

有感而發路人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21 上午 01:25:52

 

看了老半天

就是怕自己權益受影響

沒人想到是為了要煮青蛙...自己卻要當青蛙

請不要誤導社會大眾

教師的言論....老是在幫自己解套

永遠有一套說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21 下午 03:17:20

 

 本文重點在於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法律條文很清楚的寫明「或」字,就表示學校有絕對自主的自由選擇權〔至於選擇全體參與或採代表制?就看各校自由意志來決定〕!

 法律條文可以略過前半段只看後段嗎?這樣子解釋法律,不就擺明了:我想怎樣就怎樣,不服氣,哭啊!

 依法論法,就事論事,才是理性討論事情的方法!如果政府單位可以不遵守法律條文,想怎樣就怎樣,才真正是台灣可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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