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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9/5/6 上午 06:59:53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

91.7.17府教學字第0910153908號函修正

97.8.8 府教數字第0970257561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學生確因家庭遷徙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且能證明有居住事實者,始可申請轉入。

三、學生轉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或監護人必須辦妥戶籍遷徙登記,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某生由甲校轉學至乙校,家長或監護人先向甲校申請轉出,再持轉學證明書往乙校申請辦理轉入,乙校檢查其戶籍資料及確實居住證明文件確屬該校學區無誤後,准其辦理轉入,並以回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甲校,甲校接獲通知且審查回函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資料以掛號信件寄送乙校查收(免經由家長轉送)。

四、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仍願返回原校就讀時,應在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兩週內,向原校申請轉入。

五、各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住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現職服務學校就讀。

六、各國民中小學各該年級每班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學生數或無法再容納學生時,得報請本府核准該年級為額滿並核定改分發之學校。經核定為額滿學校後始免收轉學生,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其轉至本府核定之鄰近學校就讀,並填發「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發學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經本府核准宣布為額滿者外,不得拒收學生。

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益,相關學校不宜同時宣布為額滿學校,必要時每班得不受規定人數之限制。

七、學校因額滿不收轉學生,以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報核一次為原則;新生額滿則以當年度新生報到日前完成報核為原則;核備時應檢具相關之實施辦法並於核定七日內將相關入學、轉介之方式與原則等事項公告週知。

八、各國民中小學核准學生轉(入)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第一學期函報)及學生異動名冊各一份報府核備。

九、新生入學因額滿容納不下學區內所有學生時,得報請本府核准該年級為額滿。額滿學校新生入學之規定,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十、已核定額滿之學校該年級當學年中,除社政機關、司法機關安置個案外,不接受學生轉入。另一般學生寒暑假中依實際缺額公開辦理轉入申請,並依設籍先後錄取至額滿為止。

十一、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轉學,依桃園縣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十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特殊學生(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其轉(入)學不受本要點限制。

十三、外籍或華裔學生等檢附護照、居留證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經測試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十四、在台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後返台擬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公證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經測試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前項學生返國時未申請成績證明文件者,請於申請入學時逕檢測其學習成就,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十五、隨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檢附護照、居留證及成績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公證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逕向居住學區內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經測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未持有在臺居留證之大陸籍學生,以寄讀方式協助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

十六、由國外回就讀國民中小學之僑生,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逕向僑務委員會提出申請,分發後由學校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十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讀國民中小學,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就讀國民小學者,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就讀國民中學者,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十八、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得依教育部訂定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派遣之政府機關審核後,報教育部辦理分發入學。

十九、經社政機關、司法機關安置之保護個案,學校不得拒絕。轉介公文未到前,社工員得以電話聯絡學校先行安置。轉(入)學手續未完成前,學籍仍歸屬原學校。

二十、設籍本縣學生因家庭變故、監護權爭議、債務問題、經濟弱勢等原因,導致中輟之虞而必須轉學者,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現住地租賃契約書等文件,由原校評估確認後,行文本府提出轉學申請,依學生居住地之學區學校予以轉介。

轉介公文未到前,本府得以電話聯絡學校先行安置(外縣市學生申請就讀本縣學校得比照辦理),轉(入)學手續未完成前,學籍仍歸屬原學校。

二十一、戶籍非在本縣之原住民學生,若家長有意願讓其子女至其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所屬之學校就近入學,則須取得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如註明居住地點之僱用證明等),向學區內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額滿學校請逕將學生轉介至改分發學校)。國小新生之入學亦請備妥前述資料,向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分發入學。

二十二、為保障學童之受教權,未申報戶籍之適齡學童,可持其出生證明等資料,依其居住地址,逕向學區內國中小申請入學,並由學校轉知社政機關或戶政機關協辦補辦戶籍。

二十三、屬同一戶籍地點之學童(含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特殊教育安置等原因,致使兄弟姐妹分屬不同之學校就讀,為顧及其就學之方便,得申請隨兄姊(或弟妹)轉入同一學校就讀。

二十四、中途輟學之學生,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中途輟學學生得依「桃園縣國民中學執行中途輟學學生復學暫讀補校實施要點」申請暫讀補校。已年滿十五歲之中途輟學學生得輔導其就讀補校。

二十五、中輟學生、因行為問題經學校評估須改變學習環境之學生,應由原就讀學校主動協調他校安置,不得逕請家長辦理轉學手續,經評估需轉學之學生得免辦理戶籍遷徙登記

前項學生如因家長自行要求轉學者,應先取得轉入學校之同意書,始得於原校辦理轉出。

二十六、國民中小學為義務教育,轉學作業應以便民為原則,不得強迫學生轉出;轉入學校亦不得以品德或學業不佳而加以拒絕。

二十七、學生轉(入)學如遇學校拒絕情事,拒收學校應行文本府敘明個案狀況及所依據之相關法令條文。

二十八、本府得召集各鄉鎮市國中校長代表,組成「國民中學學生轉(入)學協調委員會」,作為學生轉(入)學相關問題之校際協商機制。

前項協商機制之運作依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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