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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深思!oo國小縣內教師借聘審查規定,請問合理否?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470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28 上午 08:04:33

公文編號 C01210000025
發文單位代碼 C0121
發文單位 快樂國小
發文日期 2006/4/26
文號 教師甄選
主旨 95年度縣內教師介聘至快樂國小服務審查公告
說明 說明:凡參加縣內介聘至本校之教師,需經本校教評會審查面試及試教,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請攜帶報到單、教學歷程檔案、自傳履歷表、教學活動設計(十份)。
二、報到時間:九十五年五月三日(三)下午1:20前。
三、報到地點:本校二樓聯合辦公室(向人事報到)。
四、面試時間:十五分鐘、試教時間:十五分鐘(如附件公告)
五、面試及試教過程全程錄影,作為審查結果之佐證。
六、
通過標準:面試及試教其中一項成績未達70分者,依教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審查不予通過」
附加檔案 upload/C01210000025.doc

 

我想請問若是縣內公開借聘已採積分高低填選志願,為何還要以面試及試教來淘汰呢?直接就將縣內借聘取消,全部以自聘規定辦理就好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4/28 下午 01:51:40

看來又有人在擴大解釋法條了,時再看不出快樂國小的承辦人員到底有沒有
仔細研究相關的法條,還是又再搞官大學問大的把戲了...唉
15-1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
    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
    項之規定。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
        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5 上午 09:10:28

大有國中跟幸福國中也有相同情形,他們還要加考電腦操作跟寫自傳呢! 不知道別的學校是不是也是這樣做,真是太過分了!當初簡章沒有說明,損害當事人權益,白白浪費時間跟後面志願機會,賭氣不去又損及三年調動機會,去又增加羞辱機會,請教育局出來管管吧! 如果是全面性的做法,也麻煩事先簡章說明,也別說縣內介聘.改個名稱.......縣內在職教師甄選.比較實際.調動老師也比較心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6 下午 01:17:12

 

現在教育局大概已經失控

沒人理他了

讓大家看看會稽國中的 情形

公然向教育局嗆聲

真有種

教育局是該硬的地方不硬啦

看看國中介聘現場,會國中校長簡如姬和教育局直接嗆聲(紅字部分),教育局官員啊!爲甚麼這些校長都不理你們呢?該檢討一下囉!

 

2006/5/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
</DIV>

呼籲會稽國中校長「不得以任何條件形式(例如:口試、試教、考試等方式)進行審查或拒絕教師報到任職」

 

會稽國中校長簡如姬今天在國中教師介聘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中,因為開缺問題,在會議中引起爭議。

有關超額教師的問題,一直是縣教師會和教育局關心的議題,國小才發生把超額老師當犯人看,國中今天又發生會稽國中校長簡如姬公然與教育局挑戰,揚言:「明天我照樣把他退回去.....」真是令人「佩服」簡如姬的勇氣!

會稽國中校長簡如姬原本開了理化科的缺,後來又在現場臨時要取消理化科缺,造成填該校的理化科超額老師權益受損,
教育局現場要求會稽國中校長簡如姬將缺額開出,卻引起簡如姬的不滿,簡如姬數度說:「我不能接受!」「請原校換人!」「明天我照樣把他退回去!」(真是帶種)

簡如姬甚至還要求超額老師要接受口試、試教、電腦測驗... 等,還明訂:「未參加電腦素養測驗以未報到論。」很明顯違背縣府「對初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的規定。

 

下午本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帶著會稽國中要求超額老師和縣內介聘老師加考的通知(如附二)到教育局找局長張明文,要求立即處理,必須保障超額教師的權益,對公然違法的學校也應該拿出辦法處理。

 

教育局長張明文下午立即發函要求各國中「各校不得對超額介聘教師增列任何任職限制,或以口試、試教等方式進行審查」(如公文),重申保障本縣超額介聘教師之工作權及尊嚴。

 

明天,超額老師就要報到,相信會稽國中也應該有收到公文,本會仍會持續關心會稽國中校長簡如姬處理超額介聘教師的相關問題。

 

<DIV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
</DIV>

(附件一) 

 

桃園縣政府 函

承辦人:蕭景裕
電話:03-3322101
電子信箱:sac006@mail.boe.tyc.edu.tw
受文者:教育局學管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師學字第095012854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各校不得對超額介聘教師增列任何任職限制,或以口試、試教等方式進行審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十條規定:「對初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事實,否則應予接受」,故各校不得再對超額介聘教師增列任何任職限制,僅可審查是否「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
二、為保障本縣超額介聘教師之工作權及尊嚴,僅得就超額介聘教師之基本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談;除非學校能證明超額介聘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不得以任何條件形式(例如:口試、試教、考試等方式)進行審查或拒絕教師報到任職。


正本:本縣各國中 
副本: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 朱立倫

<DIV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
</DIV>

(附件二_)

 

桃園縣會稽國民中學九十五年度超額教師暨縣內介聘審查作業通知單

●●●老師您好:您被超額分發會稽國中,下表為本校審查作業程序表,請查知。
一、報到時間:九十五年五月五日【星期五】上午8:30分

二、攜帶審查資料:報到通知單、自傳(電腦打印,600-1000字)、近五年考核通知書、個人教學優良事項、相關教學檔案、94學年下學期任教課表並經  貴校教務處核章。
三、介聘審查程序:

時間

工作內容

地點

 8:30-9:00

報到、繳交資料

二樓會議室

9:20-10:05

電腦素養測驗

本校電腦教室

10:15-11:00

口試、試教

相關地點(當天公佈)

11:00-12:00

教評會審查

校長室

16:00

回報甄選結果及公佈

 

※備註:未參加電腦素養測驗以未報到論。
四、試教範圍:(報到時,現場抽一單元實施)

※請自備教材

科別

版本

試教單元

國文

南一版二下

 

英語

翰林標準版八下

Unit2、Unit3、Unit4、Unit5

理化

康軒版二下

5-1力與平衡、5-2接觸力、6-2物體的浮沉

數學

康軒版二下

第四冊2-2、3-1、3-2

地理

康軒乙版二下

1-4課

音樂

 

自行設計單元教學

家政

 

自行設計單元教學


四、介聘結果:

公佈本校網站及請至桃園縣九十五年國中教師介聘網查詢

本校網址:www.kjjhs.tyc.edu.tw

校址:桃園市大興路 222 號 03-355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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