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8.6.23函-貴校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長(聯絡人)之教師,請 貴校協助..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4816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04號 附件:1.教育部95.10.13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 2.桃園縣政府95.6.13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號函 3.桃園縣政府96.2.26府教學字第0960060087號函 主旨: 貴校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長(聯絡人) 之教師,請 貴校協助安排並調整課務,准予每週四下午不作課務 安排並酌減授課節數一至二節,以利處理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之教師組織任務事宜及參與本會相關會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10.13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附件一)辦理。 二、 貴校教師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長(聯絡人 )之職務,為處理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並經本會 邀請出席全縣理事長(分會長)會議等相關活動或會議時,在不支領 代課鐘點費之原則下,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請准予核給公假登記, 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三、懇請 貴校協助處理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 長(聯絡人)之教師,週四下午不作課務安排,以利會務運作順遂。 四、期間: 五、另依據桃園縣政府95.6.13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號函(附件二)及 96.2.26府教學字第0960060087號函(附件三)略以「自95學年度 起,各校依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如有編餘課程,各校教師兼任 學校教師會理事長者,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並透過各校課程發展 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含國立高中職、縣立高中) 副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本會所屬分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04附件1.doc 發函-104附件2.doc 發函-104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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