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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9 下午 06: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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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如果選超額老師當成選妃,把原校當成新校的深宮後院?!──請教育局長深思

五月五日本會獲知兩位國中超額介聘無故被退後,在第一時間關切權益受損的教師,當日傍晚本會副理事長羅焜榮老師與教育局長反應,「局長說目前由學管課長在協調這幾所學校,目前的有兩個方式,協調原校再超另一位或強迫新校接受。」(如附) 亦即,「要嘛新校接受,要嘛原校換人。」
五月八日本會親赴教育局,向局長反應本會立場是「要嘛『新校接受』,沒有『原校換人』。」
如果教育局採原校換人的方式處理,其產生的後果是:
●後果一:該名超額教師連原學校也不應該回去,因為按教師法第15- 1 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如註一,註二),如果原校接受新校將該名教師退回,亦即接受新校審查不通過之理由「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所以該名教師是連回原教任教的資格都沒有了,而且教育局該追究原學校的疏失---不適任老師應處理而不處理。
●後果二:「應新校要求換人?!」,這是什麼制度呀?原校如果按程序產生的超額老師,新校只有接受的份,哪還能要求換人?如果教育局同意新校的予取予求,那麼等同成就新校校長當「皇帝」,把選超額老師當成選妃,把原校當成新校的深宮後院!---這成何體統?
若真要用原校換人的方法處理,也許教育局長應該號召原校老師到新校門口排一路縱隊,好讓新校校長慢慢挑!而且這校挑不滿意,還得再挑下一個學校,直到新校校長挑到滿意為止!

這種踐踏教師尊嚴,挑戰法令制度的校長,局長您的處理將論定您對這兩位校長行為的認可程度!


 

【註一】教師法第15- 1 條「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註二】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等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並須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以書面方式即時回報本縣聯服會,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言論廣場>> 主題『國中超額教師』   

樓 : 8 作者 : 羅焜榮 發表時間 :2006/5/6 下午 10:08:38 
五月四日與理事長如玉老師以列席身分,參加桃園縣95年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最重要的就是縣內超額介聘及第一次介聘。

其中較關注的是案由一有關各校教師缺額確認案,其中會稽國中減少1個理化缺,簡如姬校長說明是擬聘1位理化科的主任。楊光國中小減少2個數學缺,曾學鉦校長說明是有2位國小教師擬校內轉任國中數學科。電腦作業超額部分結果因這兩所學校關缺,造成壽山國中蕭正輝老師與楊明國中李東峰老師2位不成功。主席廖副局長當場裁示,超額教師的部分一定要保障,請會稽國中與楊光國中小要開出這2個缺。簡校長一再表明無法接受壽山的蕭老師,因為聽說他曾介聘被退回且目前也無任教理化科,主席說超額教師只要沒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學校就應接受。簡校長堅決表明天一定會退回。

五月五日的結果就是這兩位超額教師審查不通過。傍晚與局長聯繫,局長說目前由學管課長在協調這幾所學校,目前的有兩個方式,協調原校再超另一位或強迫新校接受。

參加國中與國小的介聘會議後,深深感受到國中介聘真的還要再加油。國小校長的發言大多會為小學教師考量,也多還會為考量公平性。在國小介聘作業上先將申請介聘教師的積分網站上公佈,也將各校的缺公佈,超額作業當天將各校的實缺與控管缺開出,國小超額老師可以當場表達意見與選填學校。而國中介聘作業卻無法做到公開透明,將超額與第一次介聘及主任的介聘擺在同一天作業,當然各校的控管缺一如往年未開出,正如許多人質疑是黑箱作業。雖然我們每次都呼籲應將缺額公開,但校長們總是以各種理由來逃避,而教育局也一再保證會以行政處理超額教師。前幾天局長也信心滿滿的說:超額教師教育局一定會堅持且都已協調好了。看來國中教師應該在介聘作業時請假出來與我們去現場關心,或者大家一起去到縣府去坐一坐,勇敢站出表達自己的心聲(下一次介聘時間是6月23日早上9點,地點在八德國中)。不然這種情形會愈來愈惡劣,從局長與一些校長的說法,可以感受到只要沒人反應就不用處理。


2006/5/4教育桃源電子報】

呼籲會稽國中校長「不得以任何條件形式(例如:口試、試教、考試等方式)進行審查或拒絕教師報到任職」

「....會稽國中校長簡如姬原本開了理化科的缺,後來又在現場臨時要取消理化科缺,造成填該校的理化科超額老師權益受損,
教育局現場要求會稽國中校長簡如姬將缺額開出,卻引起簡如姬的不滿,簡如姬數度說:「我不能接受!」「請原校換人!」「明天我照樣把他退回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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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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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9 下午 08:14:39

我覺得桃園縣教育局要好好管管那些本身就帶領不守法的校長.

如果連教育局的公文都可以不理.那請以後就不要因為一個公文來.

就要叫我們基層老師去執行.你身為校長都可以不鳥那紙公文.那我也需要再乖乖的把教育局發的公文當一回事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9 下午 09:41:56

教育局好多研習都寫一定要派員參加,好遠啊!星期三下午從南區趕到北區一點就要到,午餐要丟下我可愛的學生們,他們如果發生危險誰負責?我在路上如果趕路發生危險,誰為我負責?

教育局的公文無法為基層著想,學校可以不要理它嗎?

在教育局只動著嘴巴說冠冕堂皇的話的官,您知道我們基層在做的事,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0 下午 01:29:31

依簡、曾兩位校長的想法,超額教師就是不適任教師,若用這種推論,對所有的教師真是莫大的侮蔑。超額教師的產生,並非因該員不適任,而是學校減班所造成,試問那一位教師願意成為超額教師,若非各校在面臨減班之際,紛紛訂下超額教師辦法。超額教師的產生是一種不得已的現象,開缺的學校一定要依照超額教師介聘辦法不得有任何藉口而拒絕。

其實這次超額介聘拒絕接納教師的學校為楊光國中小和會稽國中,若教育局及所有的教師不給予討伐的話,等於鼓勵其他的學校也都可以莫視法令、踐踏教師的尊嚴。

請教育局務必要堅守自己的本分職責,不得任令少數學校玩法,若該二校仍不依法行事,相信所有的人一定會支持教育局給予該校適當的處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0 下午 07:10:30

就我所瞭解.我們楊光國中小的教評會成員(包括校長).沒有任何一人認為超額教師就是等同不適任教師...真的沒有這樣認為...不同意楊明的李東峰老師超額到楊光..是因為有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事證  (不敢說李老師有.因為需要專業人員認定..)...絕非故意刁難...國小部有12位它校超額教師順利進入本校任教.教評會審核過程中沒有任何刁難......反而要謝謝他們的加入..因為本校新設校..又很多事情需要老師們推動......請縣教師會明察.本校教評會絕非故意刁難李東峰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0 下午 07:25:14

就楼上所言

您也是聽說  據說.....

想想如果只是這樣

你們會不會太草率了

如果您是當事人

您希望這樣就被退掉了嗎

況且如果真有14條情形

是不是應該追究原學校校長的責任

我們應該理性  根本的解決問題的源頭

而不是踢來踢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0 下午 10:14:14

回應4樓曾亭燕師:

無罪推定原則

            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曾言被告在未被做出有罪判決之前,不能被認定為罪犯。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第九條亦主張任何人在未被宣告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揭示凡受到刑事訴追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一九六六年聯合國權利公約第十四章第二項亦規定受到刑事訴追者,在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第一條說明即明白指出無罪推定原則乃刑事訴訟之鐵則,為重要基本權保障之一,我國憲法雖未直接明文規定,惟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刑事訴訟應本諸無辜不罰而設計,以體現無罪推定原則。一般而言,無罪推定原則係指任何人其犯罪行為在未依法定程序證明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之人

以本國刑罰如此嚴謹的精神,如果以您(或貴校教評會)以下的論述:「....疑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事證  (不敢說李老師有.因為需要專業人員認定..)...絕非故意刁難...」以上述無罪推定原則您還認為貴校教評會的做法恰當嗎?希望您(或貴校教評會)在引用法條前,請仔細把條文斟酌再斟酌!以免造成自陷囹圄而不知,說得更明白點兒,日後若證明李東峰老師真的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事證時,誰又能對李東峰老師的損失負責呢?我想貴校教評會當仔細思考才是,除非他們 (教評會)已做好接受法律訴訟之心理準備。

縣教師會並不是一個愛興訟的團體,但是在面對現今各種對老師不利的環境時,如果還對如此受盡不公平的夥伴置之不理不聞不問的話,那教師的地位將如江河日下,同時筆者也在此呼籲:「如果大家對此還是如此冷漠,小心下一個可能就是你」,因為有一些校長為了發展校務已經到了瘋狂的地步....因為她們可以無視於長官(教育局)的命令─抗命;甚至視保障人民權益的法律於無物─違法。各位不覺得這些人很可怕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0 下午 10:30:40

1.真心謝謝樓上Kelven的指教..本校有收集相關事證.因為我們認為.聽說.據說.是沒有權利拒絕超額教師的.是很不公平且濫用教評會權利.......彭如玉老師也點出了這一點.......我們必須依照法令規定行事...

2.彭如玉老師也問了我相同的問題..如果今天超額的是我..該怎麼辦...作何感想..我誠實的回答.如果我是超額教師.我會據理力爭.我不會做任何讓學校有機會拒絕我的事情...我想大部分的老師都跟我一樣.都是喜歡孩子.喜歡教書而任教職..

3.李東峰先生的原學校.楊明國中的責任問題..我還在學習了解中..因為有些法規.及一個學校對疑似不適任教師該如何處理或可以如何輔導方面的規定不熟悉...我想就是您所說的根本問題....其實每個學校都應該思考.正視這個問題.當學校出現疑似不適任教師時該如何幫助他.該如何輔導他..還有就是對學生方面該怎麼辦......畢竟學生是最不該被犧牲的...但是在大人的世界裡.小孩子常常是被犧牲的......

4.也許是因為我們拒絕了...所以被認為推來推去...這真的不是我們的本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0 下午 10:34:56

謝謝山林行者的指教...以後我引用法條會小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1 上午 09:42:24

回應曾燕婷老師:

曾老師,本人相信貴校一定很認真的在查證李東峰在楊明的一言一行,貴校實事求是的精很值得敬佩,但有很多歷史經驗教訓不能忽略,如三人成虎、曾參殺人、岳飛的死,呂秀蓮副總統的嘿嘿嘿,那一件不是故入人於罪的。所以你眼中的證人與證詞,有沒有可能因為成見而成偏見。

本人提供一個學校處理教師的考評依據給大家參考,然後請教育界同仁仔細思量,你有沒有條列行為,這些條款是是提供了很多當權者打擊異己的護身符。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者,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1 上午 11:48:17

基本上我覺得這十二條文.也是有點模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1 下午 05:44:53

我們看看楊明國中李老師      在陽光中小學所受的待遇

校長:○老師您好像什麼資料都沒帶?
本人:是的,我只帶通知單到貴校報到。
校長:您什麼都沒帶,我們如何審查?
本人:我是依教育局公文指示,『攜帶本通知單逕行報到』。
校長:那您如何證明您沒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 (註:好幾個人連續問了幾     次)
本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並不是由我證明我沒有,而是應該由你們證明我有!
校長:那您什麼資料都沒帶,我們如何審查?
本人:我是依教育局公文指示,『攜帶本通知單逕行報到』。
校長:公文我知道,
不要再跟我講公文了!

接下來,一位坐在○校長旁邊約30出頭的男子,不知他的職務是什麼?非常不客氣,看起來像校長的打手,開始發難了:


該男子:○老師,您是**科老師,你這學期教哪幾科?(註:其實是白問,他們已經調查的一清二楚,而他們只能查出這麼一點東西跟我很消極,這正證明我的清白!)
本人:生物、電腦、體育。
該男子:為什麼沒教本科?
本人:因為**科老師太多嘛,我配合學校政策。
該男子:你說你教體育,那你事前應該有準備吧!?
本人:當然。
該男子:那你有教過什麼?
本人:羽球、桌球、籃球。
該男子:好,那請您我講一下籃球規則。

本人:很多啦,譬如說:不能帶球走步、、、(註:被打斷)
該男子:什麼叫「帶球走步」我不懂,你表演給我看一下。
(註:我正要站請來表演,又有人問話!)

一位看起來還蠻客氣的**科老師問我有關『莫爾數』及『浮力』的問題,因正好是理化問題,我有詳細回答。他問我要怎麼教?我說這很簡單嘛:一般就用『打』來說明『莫爾』,一打12個跟莫爾有6X10的23次方個類似、、、又問:『如果學生還不懂呢?』如果還不懂就做實驗給他看嘛:24個東西,每12個東西分一堆,剛好可分兩堆,就是兩打、、、又問:『那浮力怎麼教?』,我喜歡用數學說明,導公式一步一步說明給學生看。又問:『如果程度比較差的學生呢?』我說:那就做實驗給他看!其實浮力很簡單,『排出多少水就有多少浮力』。

家長會長:現在家長都重視學生的第二專長,請問○老師如何培養學生的第二專長?
(註:剛會長是看到我簡歷上沒填第二專長,又是個大外行,胡亂問!)
本人:您指的第二專長是指合格證書吧?(他不會回答!)其實,現在學生從小補到大,不要給他太多壓力吧!?

又有一個女的問我:○老師請談談您的班級經營理念。
本人:早自習到班上,中午陪吃陪睡。搞好班上的整潔、秩序!
那女的:這樣不是太機械化了?

又有人問:如何處理後段班學生、中輟生?
本人:(用台語回答)甲依博感情,多聽他講話,傾聽他的聲音。
家長會長又插話了:○老師您不覺得:放棄一個資優生去救一個中輟生值得嗎?(可惡,顯然要引我入歧途!)
本人:我有說要放棄資優生嗎?我整天在教他啊
又有人問:您只跟中輟生談話?
本人:我有這樣講嗎?中輟生快要掉下去了,不該多花點心思嗎?多花點心思拉他一把有錯嗎?
校長:○老師,很遺憾,您可能誤會教育局的意思了,今天最遺憾的事是:您沒把資料帶來!
本人:今天真不好意思,麻煩各位了!(雙手抱拳現在座感謝)辛苦各位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1 下午 08:20:52

樓上有提到不適任教師的處理

我把縣教師會夥伴之一寫的文章節錄相關一段

再次點出縣教師會的立場

寫到這裡,特別澄清縣教師會從不包庇不適任教師,也不是不適任教師的庇護所,我們支持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透過公平合理的機制,讓被提報的老師有被輔導、被公平調查的機會,而不是現行把不適任教師當作人球,只要不在本校就好的消極作為。不要再依此污名化教師會。(節錄自  探訪後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1 下午 10:22:33

1...Kelven 您好..我可以百分百保證您po上來的對話....不是我們楊光國中小與李老師之間的對話...我們學校有錄影存證...我相信我們楊光國中小會歡迎縣教師會來查證.....我們對李老師沒有以上所說情事...而且李老師是有帶資料來的....請向李東峰老師求證....

2....很多事情..應該要先求證再行動...就我前幾年對彭如玉老師的認識...我認為彭老師是會先查證的人.而且彭老師對教師權利的爭取不遺餘力.到處奔波.....每次的演講都讓許多基層教師感動...這一兩年我沒有主動探尋彭老師的動態.只知道彭老師仍為我們基層教師權利與福利到處奔走.也很恭喜她當上縣教師會理事長...............真的希望..這次的事件能還我們楊光清白........我們教評會絕對沒有這樣對待李東峰老師...絕對沒有.....是你們弄錯了.......就我而言也不會想要你們怎麼樣.......因為你們是努力的...努力為教師權利把關....功不可沒..........但是還是要強調.....我們楊光教評會是很理性的對待每一位老師..........我們沒有做的事情請不要硬說是我們做的.......歡迎查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1 下午 11:15:23

<DIV id=zoom1>

 

別吵,我猜Kelevn的資料是來自教育桃源電子報的,如下

 

彭理事長並沒有說是楊明李老師的

 

而且全縣超額那麼多,有可能是另一個慘遭踐踏的案例吧!

 

 

 

【2006/5/1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超額教師審查內幕大公開--愈加之罪何患無辭?


校長:○老師您好像什麼資料都沒帶?
本人:是的,我只帶通知單到貴校報到。
校長:您什麼都沒帶,我們如何審查?
本人:我是依教育局公文指示,『攜帶本通知單逕行報到』。
校長:那您如何證明您沒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 (註:好幾個人連續問了幾次)
本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並不是由我證明我沒有,而是應該由你們證明我有!
校長:那您什麼資料都沒帶,我們如何審查?
本人:我是依教育局公文指示,『攜帶本通知單逕行報到』。
校長:公文我知道,不要再跟我講公文了!


感想:我不知:
1、遵守教育局的指示
2、保護自己的隱私權
3、捍衛自己得權益,不讓對方違法的企圖得逞有什麼錯?
難道要協助違法、有不良企圖當當權派殘害自己,才是符合該校的要求的老師嗎?我們是這要教學生的嗎?要做一個沒有骨氣,要向違法的當權派低頭的廢物嗎?


接下來,一位坐在○校長旁邊約30出頭的男子,不知他的職務是什麼?非常不客氣,看起來像校長的打手,開始發難了:
該男子:○老師,您是**科老師,你這學期教哪幾科?(註:其實是白問,他們已經調查的一清二楚,而他們只能查出這麼一點東西跟我很消極,這正證明我的清白!)
本人:生物、電腦、體育。
該男子:為什麼沒教本科?
本人:因為**科老師太多嘛,我配合學校政策。
該男子:你說你教體育,那你事前應該有準備吧!?
本人:當然。
該男子:那你有教過什麼?
本人:羽球、桌球、籃球。
該男子:好,那請您我講一下籃球規則。


(註:講到這裡,這已經不是面談,而是面試了!更何況,我今天是**科超額介聘,他竟考我體育規則,這已經違反教育局的法令了!該行政人員根本不把上級的法令放在眼裡!)

本人:很多啦,譬如說:不能帶球走步、、、(註:被打斷)
該男子:什麼叫「帶球走步」我不懂,你表演給我看一下。
(註:我正要站請來表演,又有人問話!)
(註:該男子之情緒性發言像在座談嗎?又如果連自己都不懂,為什麼敢問我?○○國中為什麼有這種老師?是不是只要聽話就好?)

一位看起來還蠻客氣的**科老師問我有關『莫爾數』及『浮力』的問題,因正好是理化問題,我有詳細回答。他問我要怎麼教?我說這很簡單嘛:一般就用『打』來說明『莫爾』,一打12個跟莫爾有6X10的23次方個類似、、、又問:『如果學生還不懂呢?』如果還不懂就做實驗給他看嘛:24個東西,每12個東西分一堆,剛好可分兩堆,就是兩打、、、又問:『那浮力怎麼教?』,我喜歡用數學說明,導公式一步一步說明給學生看。又問:『如果程度比較差的學生呢?』我說:那就做實驗給他看!其實浮力很簡單,『排出多少水就有多少浮力』。

家長會長:現在家長都重視學生的第二專長,請問○老師如何培養學生的第二專長?
(註:剛會長是看到我簡歷上沒填第二專長,又是個大外行,胡亂問!)
本人:您指的第二專長是指合格證書吧?(他不會回答!)其實,現在學生從小補到大,不要給他太多壓力吧!?

(註:這個人實在是亂來,老師上課需依照課表上課,難道他是要求我不照課表上課嗎?有這種會長來要求學校老師要教學生『第二專長』,學校不大亂才怪!而這種外行竟然來面試我!)

又有一個女的問我:○老師請談談您的班級經營理念。
本人:早自習到班上,中午陪吃陪睡。搞好班上的整潔、秩序!
那女的:這樣不是太機械化了?

又有人問:如何處理後段班學生、中輟生?
本人:(用台語回答)甲依博感情,多聽他講話,傾聽他的聲音。
家長會長又插話了:○老師您不覺得:放棄一個資優生去救一個中輟生值得嗎?(可惡,顯然要引我入歧途!)
本人:我有說要放棄資優生嗎?我整天在教他啊!
又有人問:您只跟中輟生談話?
本人:我有這樣講嗎?中輟生快要掉下去了,不該多花點心思嗎?多花點心思拉他一把有錯嗎?
校長:○老師,很遺憾,您可能誤會教育局的意思了,今天最遺憾的事是:您沒把資料帶來!
本人:今天真不好意思,麻煩各位了!(雙手抱拳現在座感謝)辛苦各位了!

報告會長:
上述是此次面試的大概內容,不過,我認為訴訟的重點不在面試內容,而在根本不該面試!他們違反程序!
再者,該校校長認為我不聽從該校公文指示,攜帶相關資料,所以不錄取我。我認為我只是去報到,聽從教育局公文指示:『攜帶本通知單逕行報到』。若錄取我當然會繳交,尚未錄取為何要繳交?更何況5年考績在介聘申請書上都有!我這次去只是報到,他們要審查我有沒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是他們的工作,他們的工作為什麼要我來做?他們把自己的工作推給我,我不接受有錯嗎?

再一次感謝會長的鼎力相助,您的義舉,敝人沒齒難忘,謝謝! 
○○○ 敬上(保留當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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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1 下午 11:27:04

請問樓13的曾老師:

                本人也多次擔任教評會委員的工作,但從來不曾在介聘教師時錄影存證,貴校(陽光國中小)在審核新進教師時都是如此慎重其事,還是只有審核某老師時才錄影存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2 上午 05:36:14

那些話應該是壽山的蕭正輝老師與會稽國中的對話才對。

請大家不要誤會了楊光國中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2 上午 11:00:03

曾老師:

每一位對團體認同者,一定全力維護該團體,本人認同你的作法。如果貴校教評會確實遵守法令對新進教師進行審查,結果一定是令人心服口服,據本人所知,受害者根本沒有接到書面的說明,如何教人心服呢。

此外,敢不敢把貴校教評委員公開,讓大家檢視:有沒有不經學生同意,教師逕自向出版社訂測驗卷、講義卻要學生買單的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2 下午 02:47:27

天啊!如果樓上說的是真的

那麼楊光中小學是否也該清一清不適任呀!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者,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2 下午 11:10:38

我想曾亭燕老師想法觀念是OK的

這幾天好像大家都針對你PO的文章批判

其實我認為你只是因為身處當事學校其中

會產生較偏頗的判斷

但這不就是最重要的判斷時刻嗎

應該適時跳出學校框架冷眼旁觀一下

另外若是貴校自認審核李老師的對話是OK的

大可公佈  已昭公信  把事情說清楚講明白

也不會衍生後續

造成楊明和楊光的對立情勢

外界會如何看待我們教育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2 下午 11:56:17

面對超額教師,先前是龍安國小V.S中山國小;現在是楊明國中V.S楊光國中小,請問教育局長及朱縣長?你們到底有沒有危機處理的能力啊!為什麼一個小小的超額介聘會搞到好幾個學校彼此對立,我看這事應該要再反應給馬主席辦公室,要不然人民會以為我們國民黨根本就沒有處理事情的能力,希望看到留言的校長或教育局官員趕快稟告上級主管,要不然我們就要進行損害管控向黨中央反映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3 上午 07:43:47

馬立強

這個立大概沒力了

一點都不關心教育

任由教育局長瞎搞

校長做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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