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8.9.1-貴府應尊重本會推派「桃園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單,請勿擅自更換...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5106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書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電 話:03-4280368 傳 真:03-4283397 聯 絡 人:羅焜榮、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39號 附件:1.桃園縣政府 2.桃園縣教師會 3.桃園縣教師會 主旨: 貴府應尊重本會推派「桃園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 單,請勿擅自更換,以免爭訟,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二、按教師法第27條略以「派出代表參與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係法賦於本會之基本任務,又依據 貴府 號函之意旨,確認本會擔任「本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縣申評委員會」)之代表額數為4名;為執行教師法賦於本會之任務, 故本會第七屆第五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前述之代表「推派代表順序, 依序為(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平興國小)林奕均老師、(僑愛國小) 崔智芬老師、(楊明國中)羅焜榮老師」,且於 字第081號函及 貴府,並聲明「其餘非經本會推派程序之代表,本會ㄧ概不予承認。」, 合先敘明。 三、 貴府於 會代表崔智芬老師、羅焜榮老師、張燮平老師、林奕均老師等4位教師擔任 本縣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且經本府 0980226798號函遴聘在案」, 不僅未修正非本會推派之名單,且擅自更動 「縣申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單,已明顯侵犯本會推派代表之完整權責。 四、按教育部 部分..應請尊重同級教師會依一定比例派出教師代表之權責。」另教育部亦 於 推派、遴聘等節,亦請依權責秉持相互尊重之精神,予以協調溝通,俾積極 維護教師之權益」辦理。 五、「彭如玉老師」擔任本會第七屆理事長之職務,並經本會第七屆第五次臨時 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縣申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之ㄧ,且依本會之推派 順序排列第一位, 貴府實無理由拒絕聘任彭師為本會之推派代表,否則已 違反教育部之相關函釋,且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之「平等、信賴」等原則: 「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及「第8條 行政行 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 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 法規授權之目的。」 六、本會重申: 貴府應尊重本會所派出教師代表之權責與主體性,不得恣意變 更本會所推出之代表名單,且 貴府原遴聘之「 程序所產生,本會概不予承認。 七、本會推派「縣申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名單遭 貴府變更,已多次函文要求 更正仍未獲正視,故再發此書函陳明本件名單推派之適法性,俾免無謂糾紛 ,尚請 貴府依法辦理,實為幸甚!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彭如玉(山豐國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桃園縣教師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