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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9/9/15 上午 12:06:33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府教數字第0970426725號函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至三次為原則,評量時間及次數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之。
四、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下列各項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數學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八)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九)彈性學習節數實施之課程評量得納入其相關學習領域實施。
五、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六、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任課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及相關人員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列印。
七、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八、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成績標準者,則發修業證明書。
九、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加次數各校得另定之。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須另登錄於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籍紀錄表。
十一、本補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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