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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3 上午 12:52:19

 

給 李老師:你在學校及審查中的表現,上法院很不樂觀,要知所進退,放低身段還有機會...
給 楊明國中教師會:妳們知道實際狀況,不要愈幫愈忙,陷人於進退維谷!同事之情將心比心...
給 縣教師會:弄清楚妳們要挺的人、事,免得攪亂一池春水,又於事無補。教師整體形象為重...
給 楊明國中:如果可以換人就換吧,如果有管控缺,就別超了。向前追溯也不好說呀...
給 楊光國中小:得饒人處且饒人,給人機會就是給自己機會,誰家沒有難言之隱...
給 教育局:依法行政、心存善念,努力協調幫幫兩校,也幫助老師,人在公門好修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3 上午 06:36:15

呦!
樓上的儼然是法官,已經把判決書寫好了?
看來你比較像那個背後砍李老師一刀的人,
表面上你跳出來說這些話
其實骨子裡是這樣的意思:

給 李老師:我們說你有問題就是有問題,吵什麼吵?
給 楊明國中教師會:妳們這麼好事做什麼,這樣讓我們難做事!
給 縣教師會:竟然還幫這種人召開記者會,這個人長得又不帥,又不懂得巴結,現在曝了光叫我們怎麼好說?
給 楊明國中:你們就挑一個合我胃口的給我吧,我要:年輕一點的、漂亮一點的、罵他不會吭聲的、好使喚的、沒什麼法律概念的、............。
給 教育局:人家會稽就可以當皇帝,我也想要爽一下,這點小事你怎麼辦不好?局長怎麼當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3 上午 06:42:41

敢不敢把楊光中小學的教評委員公開,讓大家檢視:有沒有不經學生同意,教師逕自向出版社訂測驗卷、講義卻要學生買單的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3 上午 06:44:23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者,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3 上午 09:57:29

都是老師,誰對誰錯,大家要反省的是自己,而不是怪別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3 上午 10:25:56

給樓4 所謂的家長:

大家要反省的是自己,而不是怪別人。當然是對的,可是如果當你(妳)被歹徒強暴了,你還是這種觀念嗎?

.......要反省自己為什麼就範讓歹徒隨便逞獸慾,而不是怪歹徒為什麼無視法律保護人民的立場,逕自侵犯他人。

如果台灣是這樣子的國家,那樓上這位家長您的家人可要小心一點喔!歹徒就在你身邊.....嘿嘿嘿!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3 上午 10:36:41

「雖然這是一個開放的園地,請不要擴大解釋自己的看法!」

還有這是一個開放的園地,尤其是當老師的,用語要文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3 下午 01:40:33

讓我再說一次:

給 李老師:你在學校及審查中的表現,上法院很不樂觀,要知所進退,放低身段還有機會...
給 楊明國中教師會:妳們知道實際狀況,不要愈幫愈忙,陷人於進退維谷!同事之情將心比心...
給 縣教師會:弄清楚妳們要挺的人、事,免得攪亂一池春水,又於事無補。教師整體形象為重...
給 楊明國中:如果可以換人就換吧,如果有管控缺,就別超了。向前追溯也不好說呀...
給 楊光國中小:得饒人處且饒人,給人機會就是給自己機會,誰家沒有難言之隱...
給 教育局:依法行政、心存善念,努力協調幫幫兩校,也幫助老師,人在公門好修行...

如果你不是這些對象,當然隨便你要怎麼扭曲...如果你是,認真想想好嗎...

另外,

給 滿嘴佛號的及歹徒老師:不要死貧道不死道友,咒誓叫別人死,反正我不會怎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4 下午 10:05:54


請大家站在李老師立場想一想 , 在沒有犯錯情況下突然失業 , 是你的話作何感想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5 上午 08:13:16

回應7樓:

您大概也是一位老師吧!首先本人對我的言詞若有造成任何人的不舒服在此說聲抱歉!

此外針對本人的言論(比喻),不曉得7樓這位夥伴您是看不懂或是故意看不懂呢?對於李老師就誠如8樓的李雪娥所述,他在沒有犯錯情況下突然失業(也就是楊光國中小教評會無故將超額教師李老師退聘),那李老師的處境不就像被楊光國中小教評會給強暴的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5 下午 03:17:39

因為事實是沒有人被裁員,別說的如此悲情,Fire一個老師比登天還難,這是事實,重點是沒有人失業,只看見不斷怪別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5 下午 06:48:28

 

雖然下面提供的資料好似與上面所提的超額事件的處理無關,
但是,有關超額老師該不該勇敢檢舉?該不該曝光?.....旁人總是給很多意見,甚至以『糟糕了』來擔憂,或是責怪當事人並非完美等等...,無不是努力遊說當事人自認倒楣算了!
也有人將這個事件比擬強暴的處理,
我倒有深刻的同感,所以上網找了下面的資料給大家參考,
對於勇敢檢舉的受害者,我認為應該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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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女資訊網∼被強暴怎麼辦?
問: 到司法單位投訴有用嗎?為什麼要投訴?
答: 被強暴後,到司法單位投訴有用嗎?是常被問到的問題。我們不敢說投訴一定能破案,但對受強暴之當事者來說,報案是個正反面兼有的經驗。


正向的部份是:是一個讓受暴者正面面對自己受暴的事實,並且
1. 有可將歹徒繩之以法的機會。
2. 支持其他被害人的控告。
3. 勝訴後可以使歹徒定罪入獄,並可向歹徒索賠精神與物質上的損失。
4. 免於再有其他女性遭害。   
比較可能的負向感受是:
1. 受暴者或許會因描述被害過程而受窘。
2. 可能因,重歷被害的過程,而情緒波動難過。
3. 訴訟過程將會花去當事者與其家人相當多的精神與時間。

我們的經驗:   
很直接的可以想到的理由是將施暴者抓起來,避免自己再次受害;或是實際一點勝訴後可以使施暴者定罪入獄,並可向施暴者索取精神與物質上損失;或是精神上的正義得到伸張;當然有更崇高的理由如支持其他被害人的控告或是如免於再有其他女性遭受侵害。  

有些人在敘述中重新整理憂鬱的情緒、有些人在努力奮鬥的過程中從軟弱走出來、有些人在幫助節人的理念中幫了自己 . .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5 下午 11:03:53

什麼跟什麼嘛---比擬XX說??

你看到事實真相了嗎?

從另一顯而易見的觀點看來,

楊光國中小更像快被XX的受害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6 上午 12:02:15

回應12 樓:

您好像不曉得是楊光國中小的教評會無故把人家李老師退聘的吧(至今仍未以正式文件敘明退聘的理由)!

請問到底誰是加害者?誰是受害者?您搞清楚了沒?

真有你的,可以把白的說成黑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6 上午 12:25:20

說是無故似有故

無故逼問是何故

有故不說留條路

滿腦漿糊爛豆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6 下午 06:12:11

回應13楼:

       12樓的不是不知, 而是做錯了事,為掩飾犯行,講話當然要大聲

,當然要凶狠,顯而易見,他到底是誰囉!還寫詩勒!不過卻用來罵人

,唉!可悲,可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6 下午 09:42:32

樓12的:

         你所謂的淺而易見的觀點是什麼?

             事實又是什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6 下午 10:40:35

不用好奇也不必可悲,

更不用當歹徒唸佛,

等著看教師會怎麼告就知道.

唉! 如果坐轎的想要下來,

閒雜人等就別再拱了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6 下午 10:53:54

唉呀!大家終於有個交集了,不錯喔!

既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那就上公堂讓法官說說理吧!

不過,若是如此,我看兩校的校長可能要ㄔㄨ ㄚ ˋ•ㄌㄟˋ蛋囉!ㄎ ㄎ 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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