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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0/3/11 下午 03:16:21

全教會新聞稿,敬請刊登2010.03.11

官逼師反!教我們怎能不走上街頭

合理的養老保障應有基礎年金及職業退休金兩層互補,這方面勞工朋友已完整建立(勞保加勞退新制)。去年六月,立法院知道:即使實施退撫提撥新制,仍無法讓私校教職員像公校老師的月退休金,也比同薪資的勞工朋友還低。所以才決議要他們帶著準備金轉回勞保,領取勞保年金來補足養老保障。這樣正當的決議竟讓私校被扣上貪得無饜、搖擺投機的罪名!明明私校教職員願意拿著過去提撥的保險準備金回去勞保(不是空手回去,而且比其他勞工朋友的準備金更充足),卻被賴成會是壓垮勞保財務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們不再忍耐各部會官員一方面誇大數字,一方面本位思考,完全不能苦民所苦,將承諾拋諸腦後。私校公保轉回勞保,是健全私校退撫不可切割的一部份,那不只是附帶決議,而是去年六月各方同意以政院版修正通過二三讀,而未以黃昭順委員版通過的前提;且此事經馬總統於六月、九月兩次公開宣示,私校老師的期待與焦慮已到極高點,私校團體也在大學校長會議提案,然而從近日官員的發言依然傲慢,私校同仁瀰漫著被迫抗爭的形勢。

教師及私校團體的感受,集中在被欺騙、被羞辱、跳票。

:勞委會和銓敘部唱雙簧,一說沒錢過來,竟想分食勞保基金;一說如果撥錢過去,公保會倒。這兩個部會說法都是騙人,卻派其官員說服立委。私校同仁正當的訴求,竟被勞委會官員在媒體上多次放話羞辱,被輿論用錯誤數據攻擊。事實上是:公保財務空虛,銓敘部、考試院就幫公教討到政府撥補幾千億;勞保財務脆弱,勞委會、行政院不但未幫勞工爭取撥補,反過來還要把財務問題賴給回復勞保有理、人數僅為勞保現有人數百分之一不到的私校教職員,用力抹黑他們,且製造族群對立。

被羞辱:養老保障只有替代率適當不適當,從來沒有不能轉軌的問題,但人人有追求適當養老保障的權利,卻被說成貪得無厭。最新的講法是:勞委會用六十年要給付三千億來嚇大家,但若用同樣標準,則勞保現有被保險人未來六十年的總給付要三十兆,勞委會的公務員就故意不跟社會說,且故意把準備金和給付混為一談──一般而言,準備金應為給付的三分之一左右,再經基金運用收益,長期經營,才得以支付)

跳票:立院院會的決議及總統的宣示,竟只是兒戲,政府只要私校退撫條例施行的政績,把重重條件,三十年後才能有的給付當成明天就可以兌現的彩金。而公保轉回勞保遙遙無期,行政院竟無人出來負責說明。

我們的訴求是:

1•修法讓無月退休金的私校教職員,得以帶著公保準備金回勞保。

2•參照公保,立法來撥補勞保過往的潛藏債務,讓勞保財務更健全。

3•整合各種身份別社會保險、公共退休金的監管機制,以及相互轉銜的管道。

前兩項相關的法律提案已由立法委員提出,我們堅決要求公開辯論,要求儘速修法,

建構所有私部門受雇者完整的養老保障。

採訪聯繫人:全國教師會羅德水0920439868  吳忠泰0928144881


【全國教師會】

私校退撫未竟全功,政府不能半套施政

前言

去年六月,在朝野的努力下,延宕十多年的私校退撫(提撥制)順利三讀,使我國社會安全的建構繼勞退新制之後,又完成一個新里程碑。然而三讀時附帶決議:在半年內修訂公保法、勞保條例,使當事人能如勞工,至少享有一項月領的年金,卻因部份部會本位主義,不僅不公正接納立院決議,且使用錯誤數據宣傳,使私校教師蒙受屈辱,春節前夕,另一批屆齡的資深老師又退休,他們都因公保年資未能回歸勞保,而無法感受政府的善政,本會強烈建議立院應速審相關法案,還給私校教師公道。

說明

一、           新制私校退撫對中生代以上老師幫助甚微:

新制私校退撫要等實施後十幾二十年才會產生效果,而即將退休的老師仍然依舊制計算,退休金在284萬到319萬之間(見附表),養老保障甚為不足,若再加上公保一次給付,也僅有400多萬,比起大型企業的資深員工,都遠遠不如。私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太晚建立,使其養老相對弱勢,政府應該補救。

二、           公保年資回歸勞保是私校養老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勞工養老保障在近十年建立勞退新制與勞保年金後,已趨完備,勞工在勞退尚可選擇是否自提,在勞保中則享有僅二成的保費負擔,更重要的是,勞保年金實際上是以保險之名,行津貼之實,在費率溫和增加、替代率回溯且優厚(1.55%)之下,使得五十歲至六十歲這代的勞工找回在勞動保護不足的時代失落的保障。私校教職員處境類似勞工,同為受雇者,現在退休金部份也幾乎一致,正應該將之撥回勞保,使私部門受雇者養老制度整合。因此今年六月私校退撫立法大家沒有採確定給付制而通過確定提撥制的前提,就是要同時給私校教職員公保轉勞保的基礎年金,以免近幾年退休之私校工作者,其養老保障較同薪資勞工還少。

三、           勞委會、銓敘部本位立場不足取:

勞委會該爭取的是:要回來,得把嫁妝帶回來,愈多愈好;銓敘部(公保主管機關)想維護的是:要帶走的錢愈少愈好,兩個部會本是可以坐下來和教育部好好談的。勞委會一方面要私校教職員適用勞基法,卻又反對私校教職員回到勞保,有理嗎?(見附件)六萬名私校教職員能帶過去勞保的準備金約有146億左右,另有138億左右是在公保法第五條中承諾的-要在未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的,另外270億的缺口是看政府決策態度(見表二灰網底部份),也就是若要在九十八年十二月轉移到勞保,且以1.55%替代率計算之完全足額提撥準備金差距數,但是這一塊政府在九十七年七月處理勞保時也是概括承受並未處理,換句話說這是國家資源重分配,會產生的不足準備是看執政者的態度,如果對勞工可以無限回溯、大放利多、不惜瞬間產生數兆元不足數(新國債)、也不怕勞保垮掉,為何這新增270億不足數卻說成會使公保垮掉、勞保完蛋?完全是兩個單位文官本位立場作祟!

四、           公保年金化不能解決問題:

有人以為銓敘部正在推動的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不是也可以提供私校教職員一個基礎年金嗎?殊不知銓敘部的公保年金化是以「(1)收支平衡,不增加個人保費及政府負擔(2)不讓公務員及公校教師的月退休金及公保年金相加超過退休前薪資」兩個前提來設計的,所以不但替代率奇低(每年只有0.65%,約為勞保年金給付的四成),這個年金對公校教師及公務員可以說聊勝於無,對同為公保被保險人的私校教師卻因而保障更弱(繳30年,才只有薪水的一成),即使立刻完成立法,對公教人員毫無吸引力,對私校教職員更是開大玩笑。銓敘部既無心照顧私校教職員,便該鬆綁,放私校教職員一條生路:釋出屬於被保險人的準備金,連同公保法第五條給的撥補權益送回勞保基金。

五、           請用對待公保的態度對待勞保及私校教職員:

眾所皆知,勞保拖到去年中才年金化,已是為了化解連一次給付都付不出來的窘境,而公保至今仍然付得出養老一次給付,並不是因為過去基金充足,而是因為民國88529增訂了公保法第五條,將四千多億虧損及潛藏不足,明定給財政部逐年審核撥補,這一撥補金額在過去十年竟達3100億!如果政府也用同一樣的態度對待勞保,也許今天勞委會就不會那麼排斥私校教職員回到勞保(畢竟人數才佔勞保人數百分之一不到)。我們認為:政府在社會安全制度上要更重視階級公平,對於社會保險要一視同仁,對於97718以前勞保的虧損及潛藏不足之撥補,應參照公保法予以入法,開始處理國債(此事977月立院院會已做成相似之附帶決議,惟因限定在十年內撥補一兆,兩年來行政院完全不理)


 (表一) 新舊年資退休所得預估表    

<DIV align=center>

教師

職級

退休

薪級

新制/舊制

年資

現行私校退撫一次退休金

本案儲金制

投報率4%

(較前項增加金額)

現行公校教師

一次退休金

(較前項增加金額)

確定給付

(恩給制)

確定提撥

(提撥率12%

確定給付

大專

教師

770

0年/30

319萬元

319萬元(+0萬元)

463萬元(+144萬元)

5年/25

319萬元

349(+30)

463(+114)

15年/15

319萬元

462(+143)

463(+1)

25年/ 5

319萬元

604(+285)

463(-141)

30年/0

319萬元

689(+370)

463(-226)

高中職以下教師

625

0年/30

284萬元

284萬元(+0萬元)

411萬元(+127萬元)

5年/25

284萬元

310(+26)

411(+101)

15年/15

284萬元

409(+125)

411(+2)

25年/ 5

284萬元

522(+238)

411(-111)

30年/0

284萬元

593(+309)

411(-182)

</DIV>

說明:1.本表係以新制實施後,按新、舊制不同年資組合,計算可領取之退休金總額。

2.新進教師為例(即新制年資30年),假設年收益率為460歲退休,薪級為770元之私立大學教師,一次退休金將由319萬元提高至689萬元,增加了370萬元;薪級625元之私立中小學教師,一次退休金將由現行284萬元提高至593萬元,增加了309萬元;但若大學教師無法晉薪至770,收益率未達4%,或新制年資很少,則領不到上述金額。

(表二) 私校教職員公保轉回勞保 基金轉移與給付金額推估表

 

私校教職員

勞保

其他參加公保人員

人數

6.3萬人

860萬人

57萬人

A:現有準備金(98.05.31)

146

2450

1250

平均每位保險人現有準備金

24

2.9

25

金額來源

現有公保基金

現有勞保基金

現有公保基金

B:法律已明定應撥補部份(880530以前潛藏負債,依公保法第五條:應由財政部審核撥補)

138

立院970717完成勞保年金立法時,附帶決議要求十年內國庫撥補之前的不足1兆元

1600

AB

284

1.3~1.4

2850

轉為勞保年金之總負債現值(支付責任)

553

49000

無此規劃(僅規劃未來朝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修法,約為勞保年金的四成)

不轉入勞保基金前之提撥不足數

138

1.0~1.1

無此規劃

C:轉為勞保年金之新增提撥不足數

553284

等於269

3.3~3.5

(政府目前不管)

無此規劃

資料來源:96.10勞保局委託之精算報告第四章、98.08銓敘部委託之精算報告(32)


 

 


 


公教人員保險近年國庫撥補情形

93年∼988月止)        單位:億元                     資料來源:台灣銀行

年度別

93

94

95

96

97

98

8月止)

國庫已撥補數

304.35

286.89

289.74

285.37

179.40

86.15

 

說明:

1.      公保財務從63年度至88530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前之虧損,737億餘元,財政部已全數撥補。

2.      88531修法後潛藏負債至988月底止已實現數為2,560億餘元,國庫已撥補2,363億餘元。

3.      本(98)年度國庫撥補預算為172億餘元,財政部已於622撥補86億餘元,餘款將於12月撥補。

 

 

 

公教人員保險法

 

<DIV align=center>

第    5   

 

本保險業務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保險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DIV>

 

 

勞工保險條例(洪秀柱).pdf 0311新聞稿-官逼師反,教我們怎不走上街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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