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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6/9 下午 09:36:42

國小教師授課節數是否有一定的標準?希望能固定每週上課節數,而不要採用上下標準。(因為行政人員總是採用最低標)。再請教是否有人可以提供以下疑問:國小編制由四處室縮減為三處室時,輔導室、生教組、出納組及設備組相關工作應併入哪一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6/9 下午 09:55:33

回覆版主:

敝校是16班的學校,出納組歸總務處,生教組及輔導室歸訓導處,希望對你的問題有幫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6/9 下午 10:19:25

1.授課時數的問題建議您應該透過貴校的課程發展

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進行處理,不過通常一個

合理正常的學校應該會優先讓導師採用較低的標準,

最起碼也會讓行政人員與導師、科任老師採用全校一

 

致的標準以維持基本的公平性!

2.如果貴校無課發會的組織或運作不佳,您可利用校

務會議提出討論相關問題並訂出標準,因為校務會議

乃全校最高權力機構(其法律位階高於課發會)。

※期許您的學校能夠透過民主的機制共同謀求全校公平

和諧的氣氛,而不要藉此淪為少數人分贓的工具!

.....................................................................................

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

要點

                                                   91年7月8

日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佈

                                                   95年6月5

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目的:為使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

本府特訂定本要點。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

40分鐘)

<DIV align=center>

班 級 數

12班以下

13-18

19-24

25-30

31-36

37-48

49-60

61班以上

   

8-10

7-9

6-8

5-7

4-6

4-5

4

4

   

16-18

15-17

14-16

13-15

13-15

12-14

11-13

10-12

科任教師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一、本表教師界定為科任教師。

二、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4節課為原則。

</DIV><DIV align=left>

四、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

行政需求,由級任教師兼任之。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

者,其授課節數依級任教師授課節數,酌減2至4節。

五、學校無專任主計、人事人員須由教師兼任者,其

授課節數,在36班以下得比照組長,37班以上其授課

節數每週為6至10節。

六、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

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七、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

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

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八、特殊班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九、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

,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十、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

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二、本要點經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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