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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主任介聘之作業是否有違法令?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656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6/19 下午 09:58:23
【2006/6/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主任介聘之作業是否有違法令? 轉知教育部函 ============================================================= 教育部 函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鄭玲如 電話:02-23565602 受文者:本部國教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期: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府訂頒「屏東縣立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屏東縣國民中學主任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抵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5月30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105469號函及95年5月24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088429號函副本。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查辦法第4條係規定將參加主任甄選、儲訓之資格;第6、7條亦規定國中小主任甄選之條件;第10條係規定主任甄選、儲訓及候用作業,以上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爰旨揭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三、另案內指稱該辦法第1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係指教師介聘服務。 四、準此,貴府訂頒旨揭作業要點,顯已違反本部法令規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抵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前述作業要點應屬無效,並請限期15日內通函 貴屬國民中小學,前開二作業點即日起停止適用,並副知本部。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部長 杜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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