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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請問有多少學校的校務會議是維持[全體制]而非[代表制]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673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6/24 下午 03:30:39
下星期就要校務會議了,學校已經將代表制的草案提出,但是老師認為學校才第一年,很多制度需要建立,全體制才能真正代表全體老師的心聲,所以希望維持全體制,但是學校就拿公文壓我們。有學校已經表明維持全體制,可見在桃園縣「全體制」和「代表制」是可以並行的,公文又沒有寫得很明確非要「代表制」不可。 1. 想請問有多少學校是維持「全體制」,讓我們有些依據說服本校高層。 2. 想請問教師會,我們學校還未成立教師會,如果學校執意要用「代表制」,縣教師會會接受我們的陳情書嗎?(我們學校才第一年,成立教師會的想法已經開始萌芽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6/24 下午 08:58:57
桃園縣教師會分會設置辦法 90.1.13 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93.1.08 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修訂 第一條:為使本會得於未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順利推展會務,依據本會章程第四條之規定。 第二條:本會於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得設置本會分會,且應有三名以上教師加入後始得正式成立,其名稱為「桃園縣教師會○○學校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第三條:各分會設會長一人,並由理事長聘請各學校教師會籌備會之召集人擔任之。各學校教師會籌備會由各校專任教師組成,各校教師會籌備會運作有困難或疑義時,由本會理事會協調處理之。 第四條:各分會之會員代表得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除沒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外,其它之權利義務與本會會員相同。 第五條:各分會應於該校教師會成立時,自動解散,其財產歸屬各學校教師會。 第六條:本辦法於各學校教師會全部成立時,自動停止適用。 第七條:本辦法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向社會局及教育局報備。
桃 園 縣 教 師 會 分 會 申 請 書 學校名稱單位 | 分會 | 戶 籍 地 址 |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衖 號 樓 | 召 集 人 | | 聯絡電話 | (O) (H) (手機) | | | 聯 絡 地 址 | 桃園縣 鄉鎮市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衖 號 樓 |
檢送分會會員名冊,經核對後無誤,請准予備案成立 此致 桃園縣教師會 召集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桃園縣教師會學校分會會員及贊助會員名冊 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eMail | 出生年月日 | 郵遞區號 | 聯絡地址 | 家裡電話 | 學校電話 | 手機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 10 | | |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 | | | | | | | 13 | | | | | | | | | | 14 | | | | | | | | | | 15 | | | | | | | | | |
○○學校人事證明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6/25 下午 10:30:32
三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6/26 上午 09:35:12
<DIV class=menuskin id=popmenu onmouseover="highlightmenu(event,'on')" onmouseout="highlightmenu(event,'off');dynamichide(event)"></DIV><DIV class=menuskin id=popmenu onmouseover="highlightmenu(event,'on')" onmouseout="highlightmenu(event,'off');dynamichide(event)"></DIV><IFRAME name=hiddenframe width=0 height=0></IFRAME><SCRIPT src="../fbbsxp/inc/ybb.js"></SCRIPT><SCRIPT>function ShowPost(id,content){document.write(" ");ii++if(ii==5){ii=3}document.write("");document.write("");document.write("");document.write("");document.write(ybbcode(""+content+""));document.write(" | | ");}</SCRIPT><DIV id=menuDiv style="Z-INDEX: 2; VISIBILITY: hidden; WIDTH: 1px; POSITION: absolute; HEIGHT: 1px; BACKGROUND-COLOR: #9cc5f8"></DIV><DIV align=center> Welcome to www.tyt.org.tw | | | </DIV><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TopLogoB1()</SCRIPT><DIV align=center> | </DIV><DIV align=center> | |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CnTopMenu1()</SCRIPT><DIV align=center></DIV> | | | 索引=> 言論廣場>> 主題『慶幸平鎮的校長支持舊制的校務會議』 | <DIV align=right> </DI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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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平鎮國中教師會會長康蕓桓 (2006年5月22日撰;人氣:306) | <SCRIPT>ShowPost('yuzi',' 懷著忐忑的心與校長談了有關校務會議的爭議 没想到他也覺得代表制有盲點 因此六月依舊是全體教職員工一起參加會議屬最高的會議決策層級 在此特別告之還在努力的伙伴們 告訴你的校長們連平鎮這麼大的學校都不怕全校參加 那你在怕什麼 ');</SCRIPT>懷著忐忑的心與校長談了有關校務會議的爭議 没想到他也覺得代表制有盲點 因此六月依舊是全體教職員工一起參加會議屬最高的會議決策層級 在此特別告之還在努力的伙伴們 告訴你的校長們連平鎮這麼大的學校都不怕全校參加 那你在怕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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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 | 作者 : 大成國中 | 發表時間 :2006/5/22 下午 09:52:27 | <SCRIPT>ShowPost('yuzi','大成國中也是喔');</SCRIPT> | 樓 : 2 | 作者 : 新屋國小 | 發表時間 :2006/5/22 下午 11:09:42 | <SCRIPT>ShowPost('yuzi','新屋國小也是喔');</SCRIPT> | 樓 : 3 | 作者 : 小的 | 發表時間 :2006/5/23 上午 08:23:19 | <SCRIPT>ShowPost('yuzi','請問一下.校務會議現在是要改嗎?還是怎樣?不是很懂~');</SCRIPT>請問一下.校務會議現在是要改嗎?還是怎樣?不是很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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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 : 4 | 作者 : 謝杏绒 | 發表時間 :2006/5/24 上午 12:00:42 | <SCRIPT>ShowPost('yuzi',' 這個問題的解套應該是這樣的,請參考! 1.依法(國民教育法)各校校務之重大事項應交由各校的校務會議ㄑ決定。 2.目前各校現行校務會議的運作是大都由校長、全體教師、家長代表及職工代表等一起參加的模式進行,因此各校若要針對日後校務會議召開的方式做一個變革(由全體教師改為教師代表參加),應該是先召開一個臨時會議或於既定校務會議(至此教師部分仍由原全體教師參加)中做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更動校務會議的組成方式,如此才符合所謂的程序正義原則。 3.如果貴校校長以教育局公文為由,片面將校務會議組成方式更改為教師代表的話,這就違背上述所謂的程序正義原則。 4.此外本國法律(令)的訂定是有位階之別的且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訂定的命令,其順序由上而下依序為憲法→法律→命令→行政指導,而國民教育法屬於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條),另教育局的公文僅屬於行政指導的位階 ,由您的提問很明顯的教育局的公文已經與國民教育法牴觸,那孰是孰非就非常明白了。 最後,建議貴校可以將上述論點與貴校校長討論,若校長仍執意要求校務會議在未經原校務會議的民主程序下片面更改為教師代表制,建議您報料到縣教師會她們應該會協助處理的。 ');</SCRIPT>這個問題的解套應該是這樣的,請參考! 1.依法(國民教育法)各校校務之重大事項應交由各校的校務會議ㄑ決定。 2.目前各校現行校務會議的運作是大都由校長、全體教師、家長代表及職工代表等一起參加的模式進行,因此各校若要針對日後校務會議召開的方式做一個變革(由全體教師改為教師代表參加),應該是先召開一個臨時會議或於既定校務會議(至此教師部分仍由原全體教師參加)中做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更動校務會議的組成方式,如此才符合所謂的程序正義原則。 3.如果貴校校長以教育局公文為由,片面將校務會議組成方式更改為教師代表的話,這就違背上述所謂的程序正義原則。 4.此外本國法律(令)的訂定是有位階之別的且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訂定的命令,其順序由上而下依序為憲法→法律→命令→行政指導,而國民教育法屬於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條),另教育局的公文僅屬於行政指導的位階 ,由您的提問很明顯的教育局的公文已經與國民教育法牴觸,那孰是孰非就非常明白了。 最後,建議貴校可以將上述論點與貴校校長討論,若校長仍執意要求校務會議在未經原校務會議的民主程序下片面更改為教師代表制,建議您報料到縣教師會她們應該會協助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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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 : 5 | 作者 : 員樹林國小 | 發表時間 :2006/5/24 下午 09:42:13 | <SCRIPT>ShowPost('yuzi','我們校長英明,仍支持全體教師參加!');</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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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6/26 下午 07:17:46
我們校務會議全校都參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7/4 上午 08:19:30
忠貞國小經教師連署,校長從善如流,仍維持全體制校務會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7/4 下午 10:05:56
全體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7/5 下午 11:05:31
大溪國小校長尊重校園民主體制,經全校教職員工於校務會議中投票表決結果 2:58,通過全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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