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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2/27 下午 11:00:43

【2010/12/2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減輕家長負擔】建議桃園縣政府調整本縣之公立幼稚園各項收費項目標準

桃園縣政府之公立幼稚園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已不符合時宜,且未能符合許多身心障礙生等弱勢家庭的需求,反而造成此類弱勢家長的經濟負擔,本會行文建議桃園縣政府應該比照台北市政府之收費標準依家長實際需求做調整!

詳細內容如下:

===============================================================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62號
附件:台北市99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標準表

主旨:有關本縣之公立幼稚園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建請 貴府依實際需求作調整,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二、許多身心障礙生下午仍需接受醫療院所各項復健課程,理應只繳交半天制各項收費,若強制繳交全日制各項收費,勢必造成家長負擔;若因此而上全日班,則有耽誤身心障礙生『6歲療育黃金期』之虞。
三、有些一般幼生中重視『親職教育』之家庭(例:高社經條件家庭、家庭主婦媽媽家庭),就讀幼稚園僅需選擇「半日班」。
四、目前本縣只訂『全日制繳費標準』,強迫家長只能選擇全日繳費標準,此已不符家長實際之需求。
五、請 貴府參考台北市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標準(附件),並顧及家長實際需求做收費標準之調整,讓就讀幼稚園幼生之家長有「全日制」、「半日制」之選擇。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幼教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春鸞、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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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99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標準表(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公立幼稚園

私立幼稚園

收費期限

 

學費

半日制:5,150

全日制:7,210

半日制:不得超過10,815

全日制:不得超過17,510

1學期

人事費

家長會費

120(國小附設幼稚園)

 

1學期

 

 

 

 

學生活動費

         半日制:230元、全日制:230

1個月

 

學生材料費

         半日制:290元、全日制:345

1個月

 

點心代辦費

 半日制:610元、全日制:1,130

1個月

 

午餐代辦費

               全日制:880

1個月

 

設施設備費

305

半日制:2,690

全日制:3,135

1個月

含房租費

雜費

305

半日制:548

全日制:746

1個月

經常費、維護費、水電費、招生工作費、燃料費、教師進修費

預收學費

 

不得超過5,000元,並須於註冊時於學費中扣除

1學期

 

交通代辦費

按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保險費

依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99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及金額

公立幼稚園每學期費用(1學期以4.5個月計算)

 

半日制

學費

5,150

 

全日制

學費

7,210

月費

7,830 (1,740×4.5)

月費

14,378 (3,195×4.5)

家長會費

120

家長會費

120

總計每學期13,100

總計每學期21,708

 

 

私立幼稚園每學期費用(1學期以4.5個月計算)

私幼

半日制

學費

10,815

 

全日制

學費

17,510

月費

19,656 (4,368×4.5)

月費

29,097 (6,466×4.5)

總計每學期30,471

總計每學期46,607

 ==========================================================================================
臺北市99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標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公立幼稚園(含南海實驗幼稚園、育航幼稚園、國小附設幼稚園、啟聰學校、啟明學校、文山特殊教育學校)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基金來源,其餘各項費用由各校代收代辦。
二、公私立幼稚園園生因故入(離)園者,收退費規定如下:
 (一)收費部分
1.  學期中入園幼生,入園時間未逾學期1/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0月17日以前,第2學期為4月2日以前;私立幼稚園開學時間以各園開學時間為準)其學費應繳納全額。
2.  已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2月3日以前,第2學期為5月16日以前),其學費應繳納2/3。
3.轉入時間逾學期2/3者,其學費應繳1/3。
4.月費則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
 (二)退費部分
1.   註冊後、開學前,學生離園,學雜費及其餘各項費用全部退還,惟私立幼稚園得扣除行政作業費新臺幣1,000元。
2.   學期中離園幼生,離園時間未逾學期1/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0月17日以前,第2學期為4月2日以前;私立幼稚園開學時間以各園開學時間為準)其學費(含預收學費)退還1/2。
3.   已逾學期1/3,未逾學期2/3者(公立幼稚園第1學期為12月3日以前,第2學期為5月16日以前),其學費退還1/3。
4.離園時間逾學期2/3者,學費不予退還。
5.離園時月費則按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6.全日班轉半日班之幼生比照退費期限退還學、月費之差額。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則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應退還代辦費。
 (三)為免各園開學日不同,造成退費糾紛,私立幼稚園學期起始日、結束日及退費規定應於繳費收據上備載清楚,以為退費計算基準,以維護雙方權益;另學期中入園者,則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
 (四)私立幼稚園得訂定幼兒適應環境期(試讀期),以3日收取新臺幣2,000元費用為原則,並應於註冊後於學費中扣除。  
三、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應列入年度基金來源,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應與原委託事項相符,不得移作他用,倘有結餘,請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園應依「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幼兒平安保險事宜;另應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不得向家長收取費用。
五、各幼稚園之收費,以不超過本局所訂之上限為原則,但私立幼稚園若有教學之需要,且所提調整額度等同或低於98年度所報收費金額者 ,符合以下條件,得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於每學年收費項目及標準公布後5週內,報請本局核定合理收費,其條件如下:
(一)幼稚園收入支出均經會計師簽證確認,會計制度健全。
(二)提撥幼稚園教職員退撫基金,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合格教師占應有員額編制70%以上,即每班平均達1.4名以上;薪資達公立幼稚園之70%以上。
(四)教師與幼生人數比例應低於1:15。
(五)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依規定申報者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
六、各幼稚園應切實依規定收費,如有巧立名目違規超收等情事,本局將依幼稚教育法第19條及第20條予以論處。
七、公立幼稚園幼生轉學公立幼稚園學、月費之收退費,悉依前項收退費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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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 上午 10:46:51

謝謝桃園縣教師會 為家長發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0 下午 09:36:04

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6 下午 06:02:5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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