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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可否錄音或錄影,有確切法源嗎?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7261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0 下午 12:46:10

可否請大家幫忙?會議到底可錄音或錄影嗎?有確切的法源依據嗎?~謝謝大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0 下午 03:40:18

除非是秘密會議

不然與會的人員本來就得負上所有的行政與法律上的責任

而錄音或錄影就是一種存證的方式

以防會議紀錄與事實有出入  也可知道未明載的部份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0 下午 07:03:04

難道没有確切依據的法源嗎?因我們上級長官說會影響到不願意錄影的人的人權及肖像權.....等,若有法源就比較好跟他們講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1 下午 04:48:43

你們的上級長官是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4 上午 10:30:49

聽說最高學府校園

就曾經要人事人員到每個座位檢查會議中是否有人錄音

我才想知道這個法源依據是啥

請問哪個大大可給解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4 上午 11:40:48

威武不能屈<div>爆料的人非常勇敢</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4 下午 01:03:55

最高學府?山上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4 下午 03:23:42

家醜不能外揚嗎?

又不是會議等級到達機密

又不是軍事會議、作戰會議、國安會議、預算會議、考核會議、、、、、等,需配合保密規定的會議,

哪一條法律規定不能錄音?

有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4 下午 08:43:33

什麼   人事人員到每個座位檢查會議中是否有人錄音??

已經天怒人怨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4 下午 09:47:26

各位

會議為什麼要錄音 錄影

假設

上課時 學生也錄音  錄影

有何感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4 下午 10:28:02

我倒是希望每間教室都有攝影機(不要想成監視器)

老師正常的教學,學生可能因此更專心學習,遇到特殊狀況還可倒帶還原,沒什麼不可公開,從我教室裝起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4 下午 11:38:52

網購錄影隨身筆

保護自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4 下午 11:55:18

看看議會、立法院

都可調帶

還原爭議

上課錄影是否無限上綱,有待商榷。

網購錄影筆

豈不是同何姓主任一般?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5 上午 07:01:31

只保護自己

不欺負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5 下午 01:27:59

之前校長在晨會或校務會議的談話被錄下來了呀

還公開問其中一位老師兒子要不要給另一位老師教

還在晨會一直解釋羅警衛的事

做校長做到這種規格跟高度

只能說幼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5 下午 09:20:35

請問黑押押

學校淪落至此 還是學校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7 下午 01:41:20

有關學校會議錄音 請教師會解惑  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29 下午 08:14:30

一定要錄音,因為許多自己做不正的校長,會在校務會議上,公報私仇,把他們的語言暴力記錄下來,校長很怕這些東西外流,相信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 上午 01:31:56

誰說不能錄音.又沒簽秘密會議的協議....叫她去讀法律算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 下午 04:51:31

亂搞 搞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 下午 05:28:52

這是教育部長的回信,供大家參考:

Content preview:  信件編號:201101140406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國教司
  傳  真:02-23970771 承 辦 人:虞邦敏 聯絡電話:02-77365114 發文日期:100-02-01
  發文文號:臺國字第1000901251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0年1月14日致本部部長信箱的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國教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有關台端所詢有關國小校務會議可否錄音錄影乙節,目前並無相關規定予以明確規範,惟因錄音錄影事涉與會人員是否受到尊重,須經與會人員同意方可錄音錄影。
  二、至錄音錄影之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其得否公開規定則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歡迎來電(電話:77365114)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 下午 09:06:23

小獼猴,你別傻了,錄音要當事人同意,當事人知道你有錄音,還會說實話嗎?像之前無校長,說了很多話都被錄音,別人去問他,他一開始說從沒說過這樣的話,等到錄音檔曝光,他才承認他有說過,但是他硬ㄠ他的意思不是這樣等等,只要你不錄音,遇到一個很奸詐的校長,說他從沒說過這樣的話,甚至反而控告你妨礙名譽,所以一定要錄音,教育部長回的信,當屁話聽聽即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 下午 09:07:29

法無明確規範....

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查閱)

太妙了!

放心錄音吧!非關機密.....

除非.....有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 下午 10:30:19

那她以後再叫人事來查我們錄音,我們就可不甩他(她)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 下午 12:40:07

是也∼

 

妳不會拿手機出來錄音齁.....

擺在桌上又自然

又不醒目

手機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3 下午 06:35:15

我們要正大光明錄音, 殺殺她的囂張銳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3 下午 09:22:32

想錄就錄,你以為錄音就可以要脅發言者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4 上午 12:43:52

錄音從無要脅之意

錄音只是還原真相

錄音只是以正視聽

錄音只是會議記錄

錄音沒什麼了不起

錄音可避免一言堂

錄音可避免談話會

錄音可以正大光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4 上午 07:25:44

youtube不是天天在露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4 下午 10:20:05

那她以後再叫人事來查我們錄音,我們就可不甩他(她)了!

誇張,人事可以查錄音,哪一條法律規定的?人事要行政中立,人事何時變成東廠錦衣衛頭子?貴校竟然有衛頭子,更是誇張,這和無校長叫主任在上課時間,進到教室照相,有何分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4 下午 10:58:48

挖哩咧∼

人事不是管差勤、獎懲、福利、保險、撫卹、薪等、考績、退休、晉級、資遣....等

何時兼差當徵信社?

還是校長走X?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5 下午 04:39:11

尊敬小獼猴你還找教育部解釋  很用心

在新的一年 別怕 惡人總有惡人磨  教育局聽到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5 下午 07:47:33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 6 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5 下午 07:50:46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 7 條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8 上午 10:26:39

謝謝樓上提供意見,就從本學期開學之校務會議起,以錄音抵制不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8 下午 08:57:19

謝謝樓上提供意見,就從本學期開學之校務會議起,以錄音抵制不法!

 

這樣太消極了,直接把錄音檔PO上網,任人下載,
讓大家看清楚他(她)是一位怎樣的校長,也不要讓更多無辜的人再繼續受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9 下午 09:49:51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9 下午 10:13:42

大家有責任,不要讓不法校長,
再去殘害更多的教育同仁,
讓不法校長原形畢露,
把不法校長逐出校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0 上午 07:19:27

大家更有責任,不要讓不適任教師,
再去殘害更多的民族幼苗,
讓不適任教師原形畢露,
把不適任教師逐出校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3 下午 03:23:24

樓上兩位都有理,只要是不適任,對教育界師生是都傷害.

都應該有機制讓她(他)們離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3 下午 03:58:58

小無每次晨會或校務會議對離職警衛或老師所說的話

早就被錄起來囉!你敢告本人.本人反告你誣告

並把事實與錄音檔公佈

沒在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4 上午 02:09:13

一、有關台端所詢有關國小校務會議可否錄音錄影乙節,目前並無相關規定予以明確規範,惟因錄音錄影事涉與會人員是否受到尊重,須經與會人員同意方可錄音錄影。
  二、至錄音錄影之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其得否公開規定則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軍ˊ公ˊ教體系之會議,本就以會議記錄為準.

至於要錄音影,牽涉的層面太廣!

倘若;未經當事人同意,僅擷取一句話或一小段影音,大肆炒作,片面認定.

作為打擊與鬥爭之手段!

悖離原意與事實!?

衍生之問題,誰能負責!?

或許這就是點與面的解析差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4 下午 08:13:26

樓上的貴族, 果然是貴族, 不知民間疾苦,沒遇到惡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5 下午 11:44:51

樓上的:

怎不說你身閱歷不足,遇事處理能力有限!?

有問題都是旁人,自身毫無瑕疵!?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6 下午 04:21:58

樓上的,綜合各樓發言,小獼猴應該不是「你身?閱歷不足,遇事處理能力有限!?」!

而是學校有人太惡質,讓小獼猴出此下策求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6 下午 05:22:00

向教育部提問這個常識性,其答案可想而知.

不然會有更妥適的回覆嗎!?

會頒布行政命令,准許會議私自錄音影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6 下午 07:03:19

我認為當然可以錄音

那是公共的空間

當然是要公同決議的結果

我認為錄音錄影才是對的

否則議事錄有爭議時

要如何還原呢

這和上課不一樣

你總不能說馬路上可以錄音

哪裡都可以錄音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6 下午 07:06:43

拒絕人事的查核

告她強制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7 上午 12:16:23

一、有關台端所詢有關國小校務會議可否錄音錄影乙節,目前並無相關規定予以明確規範,惟因錄音錄影事涉與會人員是否受到尊重,須經與會人員同意方可錄音錄影。
  二、至錄音錄影之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其得否公開規定則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校務會議應屬特定人士所共同見聞範圍,爰依上揭覆文之見解,須經與會人員同意方可錄音影,且結果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約束.(機關之內部簽也不公開啊)

換言之,當然除斥私自錄音影之行為與結果.

至於稽查,私自錄音影之行為,應屬正當手段,以維會議之正常運作.

當然各校校務會議參予人員全數同意,可自行決定是否須要錄音影.

看不懂這個問題再爭執啥!?還搬出強制罪相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7 下午 01:24:11

你斷章取義之嫌喔!

書函回覆的十分清楚

錄音目前法無明確規範禁止

且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之前有人已經摘錄條文POST出

寫的那麼清楚

還需要狡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7 下午 01:57:45

人事確實已經犯了強制罪

能不能錄是一回事

能不能搜又是一回事

我認為是必須錄

至於私自錄我也不認為他犯了罪

當然就可以錄

除非他犯了哪一條

民主社會

沒有禁止原則上就是可以做

就比如說不能偷人的東西

檢方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形下到你家裡搜索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7 下午 03:46:08

遊民貴族冷言橫眉T91

你自己就有很多不當言論被錄到,例如誤人子弟,劣幣,老師是蟲,還把警位的工作搞掉,說自己有龐大律師團,用公帑烤肉,你本身就是各問題校長,怎樣,我們就是專門錄你音,你能怎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7 下午 06:17:00

請看清楚教育部的覆文.

不然去請教國文教師及教師會之法律顧問.

請教公務體系之公務員也可.畢竟公務員是通過國家考試獲得資格.

至於私自錄音影是否有其法律上之問題,尚值深究.

但顯違教師所應遵循之倫理規範.

一分這麼明確的公文,也可解析成這樣!

不禁讓人懷疑目前教師的素質!

一張證書等退休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7 下午 10:36:13

校務會議千萬不要錄影   否則會被學生取笑   學生都上過公民課了  反倒老師不懂會議規則

例如  主席說  大家鼓掌通過   或是只問反對的舉手  

或是贊成人數未達出席人數的二分之 一  雖比不贊成的多   仍屬不通過(議案,須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能通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8 下午 12:55:49

遊民貴族冷眼橫眉T91

就是有像你這種會威脅恐嚇分化挑撥的校長,才需要錄音,無校長你自己不好好門思過,還跑上來亂,真是莫名其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8 下午 12:59:23

無校長,你到現在都不去進修,研究所讀了老半天,還不畢業,光靠一張師專畢業證書(相當於五專畢業學歷),就要等退休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8 下午 04:50:09

這個議題是討論校務會議是否准許錄音影?

倘若:有心側錄音,還真無法可以防止.

校方誰也沒人身搜索權.遑論有其器材沒入或暫時看管權.

施行不正方法側錄之人,其道德與人格,即產生瑕疵之質疑.

那側錄音之結果,真實性即有疑問,施行之人即遭訾議.

會議如此ˊ會談如此,

一但有一方使用不正方法,側錄.

那將造成,人與人的基本尊重與信任,蕩然無存.

何況是教育人員,為人師表,

宜慎之!

不然何言;身教與言教!?

將如何面對學生!?該如何解釋這不正方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8 下午 05:05:05

一但有一方使用不正方法,側錄.

那將造成,人與人的基本尊重與信任,蕩然無存.

何況是教育人員,為人師表,宜慎之!

不然何言;身教與言教!?將如何面對學生!?該如何解釋這不正方法!?

有理 但就是有人太惡質 說話惡毒且不承任 為求自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8 下午 05:33:13

爭議性議題,透過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發言人,以免羅生門發生,錄音/錄影是很好的方法.實務面我支持.

但要小心別被剪接,斷章取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8 下午 06:24:50

爭議性議題,透過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發言人,以免羅生門發生,錄音/錄影是很好的方法.實務面我支持.

但要小心別被剪接,斷章取義.

請教樓上的:

會議規則,採多數決.

正反兩面意見屬於過程,並不是結果.

縱有統一之全程錄音影.

要怎麼保障發言人!?

發言人何須保障!?

希不吝賜教.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9 上午 09:19:55

獼猴發問:「校務會議或一般會議可否錄音?」

黑押押想知:「聽說最高學府校園就曾經要人事人員到每個座位檢查會議中是否有人錄音我才想知道這個法源依據是啥?」

樓上大大們,請就事論事,別離題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19 下午 12:17:43

暗指同事「不是人」 國小老師判拘役

【聯合報記者劉星君 /屏東報導】

2011.02.19 02:49 am

 

屏東縣萬丹鄉某國小女老師與學校行政人員因細故爭吵,女老師用閩南語侮辱行政人員「我對不是人的人,我毋免畏人」,行政人員感到受辱提告。屏東地方法院昨判決,女老師犯公然侮辱,處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

校方表示,女老師是98學年度短期約聘僱美術老師,現已不在學校任職;對於女老師與行政人員發生的紛爭,曾居中協調未果。

判決書指出,去年119下午2點,行政人員受校長請託到美術教室找女老師到校長室來,但女老師對行政人員所排的寒假排班表不滿意,因此不願意到校長室。

兩人發生口角,女老師用閩南語侮辱行政人員「恁爸不願聽,恁爸就是恁爸,恁爸就是我,我怎樣,我本來就不畏(懼怕)人,我對不是人的人,我毋免畏人」,讓這名行政人員備感羞辱,決定循法律途徑解決。

判決書指出,女老師坦承兩人發生爭吵,對於是否有用閩南語罵人,宣稱忘記了。該名行政人員提出當時發生情況錄音光碟,女老師坦承錄音的內容就是當天爭吵對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3 下午 06:06:24

校務會議該結束了 有錄到音了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5 上午 10:33:51

謝謝大家的關心,我們校長最近比較會尊重人了,有問題說出來真得會改善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5 下午 01:20:10

黑押押:

聽說最高學府校園,就曾經要人事人員到每個座位檢查會議中是否有人錄音

 

有改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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