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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假如何給才好呢?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7406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7 下午 01:30:22

我是一位國小老師,我想好好餵母奶~不知各位先進們的學校如何給哺乳假呢?聽說有的國小很人性化不但有哺乳室,自己一張沙發還可以用活動布幕圍起來,不需要跟小朋友們擠保健室,電動擠乳器有聲音很尷尬!!而且也可以選擇提早一小時先回家擠奶去呢~規定好像是一次可以請三十分鐘假,但擠完是不是又要回校簽退呢?若是這樣要動作很快又要飆車才行!我又不是住在學校旁邊!這種福利立意雖好但卻又但書一堆,到底桃園縣是怎樣規定哺乳假的呢?是校務會議中各校自己決議,還是讓校長一人說了算呢?請大家幫幫忙釋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7 下午 04:25:12

還有人敢在學校擠奶?

小心針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7 下午 05:45:55

哺乳假?第一次聽到的名詞?

給妳一個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30,妳仔細去參考研究吧!

另外,縱然有這個「哺乳假」,也不是校務會議決定或校長說了就算!假使是這樣,校務會議決議一星期上兩天班就上兩天班嗎?校長說一星期上兩天班就上兩天班嗎?

它是根據「規定」來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8 上午 07:13:45

一、                另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1 年8 月12 日勞動3 字第0910040691 號書函復略以:「查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係就受僱者如欲親自哺乳未滿1 歲之子女時,雇主應除規定之哺乳時間,係就受僱者如欲親自哺乳未滿1 歲之子女時,雇主應除規定之每日休息時間外另給哺乳時間兩次,其並未規範受僱者親自哺乳之場所。又該項規定已明定哺乳時間每次30 分鐘為度,因次,如受僱者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乳行為,其往返時間仍合併計算在每次30 分鐘內。惟依同法第2 條之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二、                公教員工若有子女未滿一歲須公教員工親自哺乳者,可由公教員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子女出生證明等影本均可),依規定及事實需要擬具申請書或簽呈辦理,惟應與服務機關(學校)約定哺乳時間(每日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另本校已依規定於校內設置哺乳室,請同仁依上開規定善加利用。

 

多數縣市哺乳假採用新北市模式可參考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95.8.31初編、99.12.25增修

哺乳時間:子女未滿1歲須親自哺乳者,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惟若哺乳時間影響原排定課務而需另行補課者,補課應於教師上班時間為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8 下午 05:40:53

跟民營企業相比   福利已經很優厚

還想公假出去  難保不會順便去買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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