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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內教師濫訟提告聶校長兩年,檢察官不起訴和國賠駁回已13次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7571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30 下午 04:45:39

理事長、版主您好:
    一、貴討論區對本人的惡意指明言論攻擊,又未留真名,已違背貴廣場公約,應請留以真名發言,否則刪除。
   -二、 另附上,和平國小李孝敏老師退休後對本人的民、刑事告訴審理一覽表(李孝敏連續敗訴13次),及國賠一審判決書。請能平衡報導。
                            聶台璋

退休教師李孝敏告訴聶台璋校長案件審理一覽表(刑事5件、民事1)9912月止

案件

被告

案號

結果

後續

結果

後續

結果

後續

結果

妨害名譽

校長聶台璋

97年度偵字第20622

不起訴

98年度偵續字第130(李孝敏聲請再議)

不起訴

98年度偵續一字第46(李孝敏聲請再議)

不起訴

99年度偵續-二字第12(李孝敏聲請再議)

不起訴

妨害名譽

校長聶台璋

97年度偵字第22724

不起訴

98年度偵續字第313(李孝敏聲請再議)

不起訴

99年度上聲議字第256(李孝敏聲請再議)

駁回

 

 

偽造文書

校長聶台璋

人事主任余章正

98年偵字第17980

不起訴

98年度上聲議字第1769(李孝敏聲請再議)

駁回

 

 

 

 

國家賠償之訴

和平國小暨聶台璋校長、教務主任吳忠達、人事主任余章正、教學組長何玲宜、設備組長許順利、教師會理事林佩蓉、監事林明皇等7人。

98年國字第17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98年上國字第7(李孝敏上訴高院)

審理中

 

 

 

 

妨害自由

校長聶台璋

教務主任吳忠達

教學組長何玲宜

98年他字第6015

不起訴

99年度偵續字第293(李孝敏聲請再議)

不起訴

 

 

 

 

妨害名譽

校長聶台璋

 

99年他字第5395

不起訴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30 下午 07:09:37

不錯啊!

聲請再議,只有一次駁回.

蠻專業的.

只是不知花了多少律師費!?

若是自撰文,也蠻欣慰的,一介退休教師,有此能耐,

教導出來的學生,法律知識與語文能力,想必也不錯.

不象有些人,只有幾句講不清楚的話,哇哇叫?

奇怪的是,妨害名譽,可玩這麼多次!?

分屬不同之事實認定嗎?

版主是否可提供,各處分書,以饗讀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30 下午 07:42:15

.

國賠案.

好精彩!

原來疑似如此!?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30 下午 08:21:37

一、                補充說明:「敗訴」13次指的是檢察官不起訴以及再議駁回而言,如標題所示。

二、                能就事論事,不以族群分化、不以非理性言詞肆意攻訐,才是身為教育人的專業跟自重吧!

三、                那些執意指名攻擊者,請問姓名何以怯於示人?版主看到了嗎?版規怎麼說的?相信貴版是真正的教育論壇而非謾罵園地。

四、                同一件事,之前行政管道、監察院也都一一申訴上告,針對個人也就罷了,還牽連無辜同事,影響校園安寧,誰是被害人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30 下午 08:56:40

往好方面想.

多人分攤律師費.

增進法律知識.

增加人生閱歷.

當完被告.

說不定可當原告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31 下午 11:08:48

談和解為什麼,不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國賠案;法官在認定及論述上,並未見,所謂和解約定,有任何著墨之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下午 06:08:43

一、和解事由在於校內遺失檔案,而應保管人聲言無辜,因此報警「對事」追查遺失真相(不是到法院告人)。而一切線索指向某處時,有人要求和解,立和解書撤告後,便開始一連串無終無了的上告、陳情、控告已經二年餘。

二、本人並未曾「對人」提告,只報警陳述事實,而警方追查結果使某人認為需要和解。找來中間人為地方碩望,也因我當時並不嫻熟法律,所以只在中間人見證下立書而已。

三、國賠是另尋事端所為,與和解事項無干,因此法官不會於此著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下午 07:34:17

樓上的:

你可能存有誤會。

倘若;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和解書並載明,被告對此事件願放棄所有民、刑事訴追,甚至訂定違約懲罰性賠償若干圓。經過地院核定。

你認為,此國賠案,會將如何!?

你的第三點見解:與和解事項無關:::似有爭議之處。

再者;法官指明,不可外流之文件,即教師成績考核表,現留存於法院。證人亦陳證;我不知道:::為何會有這份文件。

此一部分,是否有調查,甚至報案究責嗎!?

訴之聲明縮減為新台幣一百六十萬,為何不是一百四十萬,是否該探究一下呢!?

小案件,小事.沒甚麼大不了的,千萬別給自己太多心理壓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下午 07:50:57

樓上所載(被告)兩字

應更正為(立約雙方或一方)較恰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下午 09:04:40

一、就是以為講理就好,各讓一步,哪知息事不能寧人?反成苦難開端!

二、就是沒有載明你說的那些事,只寫和解後我方撤告,對方不可再對我有不利的言論云云。(誰知匿名的那麼多?)

三、也沒定罰則,直到從校內一路紛擾下來,請教人才知這是一個使和解書效力不彰的關鍵點。

四、深受濫訟之苦,但求一池春水早日澄澈吧!做原告?心酸的笑話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下午 11:30:32

連帶人不會有甚麼事啦!

別自己嚇自己.

非法持有那份公文.

該算一下帳吧!

至於想當原告,也並非全然不可能.

苦主是女性嗎!?

別太心酸!

往好方面想,又沒實質損失些甚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 下午 11:15:00

兩個藍色空箱.

可列入校史文物.意義非凡.

並可裝置此事件之文件.

可以教導學生法律知識.

說不定和平國小畢業生,將來會出一批,優秀法律人才,包含大法官哦!

判決書載;原告還給原告.會不會係是誤植?

錄音譯文:::學校的籃子.

校方若要回箱子,也該感欣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4 下午 05:58:43

台中市教師會,在其網站刊載,本會嚴正譴責::::::::::::::之文字.

應屬獨立行為的發生與連續.所有複製散布且付合暢議者,亦同.

會感心酸之人,不仿研議看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4 下午 07:22:00

校長是凡人不是聖人

加上制度面賦與她們太多的權力

老師要舉發她

小心變成不適任教師

職員要舉發她

小心兩大過免職和考績丙等

沒有天敵加上教育局護航

你說該怎麼辦

這般惡質 難道  沒天理嗎?!沒國法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5 上午 11:32:13

一、其實,當時即有人主張的法律見解就是和11樓的想法相同:帶走公物,即使只是學校的籃子,也可能涉侵占公物。不過當時不願節外生枝罷了!

二、現在,基於息事不能寧人,就這麼想吧:一件一件事非就是一分一分積點,等著這些官司漸漸理出真相,告越多就累積越多誣告的資本,反正,誣告的追溯期有七年!

三、湊熱鬧的路人們:不帶色彩,有機會看到事實才說話,就會知道:發生交通事故,錯的未必是大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5 下午 12:30:16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5 下午 05:19:46

不起訴並不一定構成誣告罪嫌要件.

你會不會過於樂觀!?

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一百六十萬園,恰巧過一百五十萬元門檻.

換言之;此國賠案可上訴至三審.要有長期奮戰之準備.

二審至今約十個月,怎未見判決?此案不不龐雜啊!

七個人如同七劍,沒理由怯戰!?

你們的包容及涵養度真好!

尤其是聶校長,有機會出手,卻選擇靜默!

當你看到,這款校長,卻不見,這款教師,並陳列.

就該知道,此論壇之特性與風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8 下午 08:51:39

一、就是要公開,才找同事做為尋找檔案的見證人。他們連帶被告已是無辜受累,必要的出庭難免,其他,就讓校長和律師來就好。

 

二、何止訴訟?故事長著…,從好幾任前就開始,只是在該做處理時,選擇不鄉愿,結果是自己被告,學校成效提升,學生回流,年年增班。全面知情而非偏聽一方者自有公論。

 

三、何止訴訟?還有黑函一路相隨,跟著遴選、跟著調校、跟著就職,熱鬧得很。對匿名攻擊早已熟悉,本亦不欲回應,只是,有些話對方說久了還真能黑白顛倒,才陳述一些事實。

 

 

四、在真實生活中,真實陽光下,還有許多真實的工作應負責任去做。訴訟與貼文,其實覺得很浪費生命!

 

 

五、在此版中,或許鳳毛麟角,但能橫眉冷對千夫指,有魯迅之風的中道之聲未必是絕響!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上午 09:46:36

這個案件纏訟多年,實已違反司改速審速決的原則.

案例事實是再清楚不過了.....令人連想為何前判決有"對女摸10秒才會構成猥褻"這種迷思.....

與民眾觀感落差極大,難道人民的行為受到強制與財產受到侵害,如此單純的感受

在司法的判決下全變了樣.....跟當事人的背景(主任或校長)及事實發生的原因前題

這些都是在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侵權之後需要判斷的......

至本案是否構成犯罪或侵權.....請以一般人民的感受(換做是自己能夠接受這種遭遇嗎)就能夠判斷

只能說一再的違反人民情感.....司法真的需要改革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9:21:00

別不懂裝懂!

案件那來的纏訟多年!?

只有國賠案進入實質裁判,其他案件在檢方就不起訴.

何來違背速審!?

此國賠案;違背打擊校長族群之情感吧!

原告換作是教師族群,豈不是變成,司法是公平公正的!

法官不語.

請在判決書上,指摘其所載,不妥適之處!

亂扣違反人民情感大帽,改變不了敗訴之事實!

訴訟豈有雙贏!?

敗方總有千百般理由,指摘判決不公!

乾脆成立迎合教師族群之特別庭.

教師涉訟,一律判決對教師有利!?

教師性侵學生,都可判決無罪!

不然就是,違背人民情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2 上午 11:31:38

延滯訴訟其中就包含檢察官應起訴而不起訴......

大家看看列表第一項,發回續查多少次....在很多國家,只要再議有理由檢察官就該依法起訴了

偏偏在我們國家就是發回再發回....檢察官是法官嗎?.....

這是刑事延滯的部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訴....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我們國家一年成立沒幾件...但是不代表公務員不會侵害人民權利

而是官官相護,讓它沒辦法成立......

站在人民的立場,這些判決都該被推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2 下午 09:51:34

請你列舉再議有理由可直接起訴的國家!?

我國現行體制,法官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

再議有理由,發回賡續偵查.

不然二審檢察官是要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或自為起訴!?

倘若卷證已達起訴要件,因法律見解不同而函請起訴之案件,極微之數.

澎風水蛙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2 下午 09:57:43

沒看過卷證.

直接;批判檢方!

並定調!

遲延!

起訴起訴

你是甚麼玩意!

還用司改之聲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2 下午 10:33:49

你是甚麼玩意

請注意你的措辭

除非你想讓大家知道

你的修養不過如此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2 下午 10:48:05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總說明

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摘奸發伏,對於有罪之人,應妥善蒐集證據,使其得到應有之制裁。對於無辜之人,自亦應儘速查明事實還其清白。法務部近年來主張「精緻偵查」,強調檢察官辦案應加強蒐集犯罪事證,審慎起訴,以降低無罪率,避免無辜之人遭受訟累,自從實施以來,成效良好,檢察官起訴案件之定罪率已達到百分之九十五點四,但較之日本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定罪率,仍有努力之空間,並認為檢察官仍應更加仔細蒐證,妥適起訴,以保障刑事被告之人權。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除應注意正確性外,亦應兼顧偵查之效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明定:被控刑事罪時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之保障;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期間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法庭之公平與公開審理」;而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如認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如認被告構成犯罪,仍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而上開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經確定後,除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法定得為再審原因外,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具有實質上之確定力,我國刑事訴訟法亦有明文規定。故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被告,其身分與法院審理中之被告,實質上並無二致,檢察官實施偵查,自應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對於合理速度之要求。

檢察官依法有實行公訴之權,亦有監督法院進行審判程序之責,故檢察官實行公訴應監督法院妥速審理。對於判決無罪之案件,亦應審慎提出上訴,避免不必要之訟累。準此,為使檢察官之偵查能既「妥」且「速」,並妥適監督法院審判,慎重提起上訴,保障人權,爰訂定「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檢察官傳喚應力求合法、謹慎。(第二點)

二、檢察官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審慎行使強制處分權。(第三點)

三、檢察官對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應儘速依法扣押,以利保全證據。(第四點)

三、檢察官對於社會矚目之刑事案件,應主動指揮偵辦。(第五點)

四、檢察官應審慎提起公訴,以免人民無端遭受訟累。(第六點)

五、檢察總長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高度敏感、爭議性或法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應發揮檢察一體之功能,統一法律見解。前開案件,如經法院判決無罪時,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自應發揮檢察一體之功能,邀集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會商決定是否上訴。(第七點)

六、檢察官訊問被告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第八點)

七、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於收案後儘速偵查,且對於在押或收容之被告,應儘速密集偵查,以保障人權。(第九點、第十點)。

八、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二年之案件,檢察總長或檢察長應瞭解其原因,於有必要時,應介入處理,行使職務承繼權或職務移轉權。(第十一點)

九、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案件,經再議後,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應發回時,應敘明理由及應調查之事項。(第十二點)

十、自開始偵查之日起已逾二年,且經發回三次以上之案件,如又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復經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即不宜再行發回,而宜自行偵查。(第十三點)

十一、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逾五年始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得審酌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第十四點)

十二、檢察官實行公訴時,應監督法院訴訟程序妥速進行,如有久未進行之情形時,宜督促法院儘速進行。(第十五點)

十三、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對於高度敏感性、爭議性或法律見解歧異之重要案件,宜提出論告書。(第十六點)

十四、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如認有應撤回起訴之情形時,得撤回起訴,但宜先通知告訴人或被害人,並知會起訴檢察官。(第十七點)

十五、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如得為認罪協商時,得依規定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第十八點)

十六、檢察官應即時收受判決正本,上訴時未一併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法定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第十九點)

十七、檢察官應審慎審核無罪判決及告訴人或被害人之上訴請求,以決定是否提起上訴。(第二十點)

十八、對於是否上訴或非常上訴有疑義之案件,檢察總長、檢察長應邀集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會商,審慎決定之。(第二十一點)

十九、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如認上訴為無理由時,得於徵詢提起上訴之檢察官意見後,主動撤回上訴,但為被告利益上訴者,應得被告之同意,且宜先通知告訴人或被害人。(第二十二點)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2 下午 11:37:58

糟蹋校長成習.

那些校長自甘墮落!

本人沒話說.

檢方為公權力之代表,不容你恣意踐踏!

貼那些做甚麼!?

那屬於訓示規定耶!

也都是舊資料!

不能以佐你的謬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8 上午 10:58:58

在二人權公約的規範下,這種多次發回,時間延滯的案件

從程序上就可以認定有違法(雖然我國還沒立法)...

實質上,校長搜查本案也是很簡易的案件

檢察官連這個都要一直發回,還能辦什麼重案....

只有官官相護會呈現出這種情形(經驗法則)...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5 下午 11:51:14

轉貼 小小網友看法官

 

判決文是「聖旨」嗎?

判決文「百分百」正確嗎?

法官不能被「批判檢視」嗎?

難道法官要「告網友」嗎?

法官認「事」用「法」合乎「常情常理」嗎?

T91一直在談的聶台璋校長,

就是沒有通知被搜查老師到場,啊!

啊!就是沒有通知被搜查老師到場!

網友當然採信臺中市教師會,

敢「負責」公開印在會訊上「白紙黑字」的譴責案。

 

 

轉貼  小網友看閃躲校長

 

一個有公權力的聶台璋校長,

對自己「有」、「沒有」通知被搜查老師到場?

不敢面對網友的質疑,迴避閃躲,

你聶台璋校長不說清楚,不講明白,也沒有舉證,

網友自然會相信臺中市教師會的譴責案。

一個「不依法行政」的聶台璋校長,

一個沒有公信力的校長?還敢談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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