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Default.asp ) -- 最新消息 ( http://61.219.67.210/ShowForum.asp?forumid=41 ) --- 【工會訊息】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草案)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7594 )
作者︰peng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草案) 100年○月○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辦法依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草案)相關規定訂定。 第2條 理事長之選舉,以正式會員直接選舉方式選任之,並得與學校支會會長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同時舉行,其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之。 第3條 本會為辦理各項選舉作業,得成立選舉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推定之。 第二章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4條 本會正式會員除受停權者外,均具有選舉權。 第5條 本會正式會員年滿20歲,除受停權者外,得被選為: 一、學校支會之會長。 二、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第三章 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 第6條 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由學校支會正式會員中選任之。 第7條 學校支會會長之任期為1年,得連選連任。學校支會會長出缺時,學校支會應於1個月內立即辦理補選。 第8條 學校支會會長選舉由各學校支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 第9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由正式會員中選任之。原則以學校支會為選舉區,選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權利。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正式會員數每滿30人為1權。正式會員數未滿30人之學校支會,得以行政區為單位或與鄰近學校正式會員數未滿30人之學校支會,聯合選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權利。同一行政區之全部學校支會正式會員數未滿30人者,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 第10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以學校支會為單位設投、開票所辦理,必要時得由本會或學校支會以通訊投票方式辦理之。 第11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由各學校支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監選及指導。 第五章 理監事之選舉 第12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選舉,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就本會理監事選舉候選人中選任之,理監事選舉候選人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理事會推薦參選者。 二、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登記參選者。 三、會員經會員代表大會代表5位以上連署推薦者。 第13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但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第14條 本會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應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1個月內,分別召開理事、監事會議,依據本會章程之規定分別選舉之。 第六章 理事長之選舉 第15條 正式會員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欲登記為本會辦理理事長選舉之候選人,須於登記期間內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本會指定受理處,領填候選人登記表乙份辦妥登記手續。 第16條 理事長候選人之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候選人得票數未達選舉人投票數5%者,沒入保證金。 第17條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由本會通知候選人親至指定時間及地點,依登記收件順序,公開抽籤決定登記號次,並於完成抽籤後公告。不克親自抽籤者,由本會代抽。經抽籤決定登記號次後不得撤銷。 第18條 本會辦理理事長選舉,於學校支會設投、開票所。各投、開票所置負責人1人、發票員、計票員、唱票員、監票員各若干人,其人選得由會員或學校教職員工擔任之。 第19條 本會理事長之選舉,以學校支會為選舉區,由正式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並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當選票數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其得票數未超過投票數三分之一以上時,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時為當選;未超過時則重行選舉。同額競選時亦同。 第七章 選舉票、選舉名冊與圈選工具 第20條 本會辦理之選舉,其選舉票應蓋用圖記,始生效力。 第21條 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同日同時辦理兩項以上之選舉時,各項選舉之選舉票以不同顏色區分之。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若有兩人以上同姓名,應擇其性別、出生年月日等相關資料羅列於選舉票上,其他候選人亦須同時列出上列資料。 第22條 選舉票之印製格式以圈選選舉票方式為之,選舉票應將全體候選人姓名、照片及前條相關資料,依抽籤號次順序排印,由選舉人圈選。 第23條 辦理選舉前,本會應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資格,並造具選舉人名冊。 第24條 圈選工具由選舉委員會決定之。各投票所得設置圈票處及投票箱。投票箱應經監票員檢查並示眾後當場封閉。各選舉人應將選舉票當場圈、寫後投入票箱,不得攜出投票場所。 第八章 選舉票之無效 第25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理事長選舉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三、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四、簽名、蓋章、按指印或加入任何文字者。 五、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六、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監票員認定之。 第九章 選舉之當選 第26條 選舉開票統計後,按應選出之名額,以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之,其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其候補者亦同。前項抽籤手續應由當事人為之,但經唱名三次仍不為之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第27條 當選人得於開票時當場口頭聲明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並由其次高票者依次遞補之。 第28條 如同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或候補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監事時,應由當選人擇一擔任,並放棄另一職位。 如該當選人不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當選正式者為當選,當選候補者為放棄,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位為當選,次多者為放棄,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抽籤定之。 第29條 選舉完成後,主席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於7日內公告及通知當選人,並由本會將選舉結果報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學校支會辦理之選舉,應將當選人資料送達本會。 第30條 當選證書由下列機關或團體填發: 一、本會理事長,由本會呈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發,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由本會填發。 二、本會及學校支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會議代表,由本會填發。 三、本會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代表,由本會函請上級工會核發。 第十章 附則 第31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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