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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版超額辦法有保障主任嗎?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7604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下午 11:05:23

請問各位教育先進:

主任有在超額的行列中嗎?或是與教師一同,有人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 下午 01:44:00

主任當然要保障啊

不然被超額到別的學校  當組長  毀掉一個組   當導師  毀掉一個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 上午 09:20:14

不適任主任也是不適任老師當的,所以,當然是:

當組長  毀掉一個組   當導師  毀掉一個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 上午 10:41:24

主任也是老師兼任的
當然也是要列入超額
教師兼任主任
而不是
主任兼任教師
本質上還是教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 下午 02:27:56

而且主任佔學校編制老師計算員額

保障主任免超額....除非主任編制不列入員額計算

否則........免談!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 下午 04:10:27

如果第一年新任主任遇到被超額學校,第一個被超額的話,他之後豈不是要面臨年年被超額的命運,還有以後主任出缺的學校,誰敢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 下午 06:55:37

那就用教師代理主任
不要聘新主任
不就好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 下午 09:41:48

我們學校的主任,二個等退休

一個無能,一個鴨霸

您說要如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 下午 10:06:38

只有你最行!

你當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 下午 10:09:40

情緒性反擊字眼....可悲

就事論事

少一些情緒、私利

或是少一些成見、偏見

對事不對人

就事論事

對議題而言比較具建設性

而且真理越辯越明

反之

真理渾沌不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 下午 10:15:03

不適任教師 8年來僅鍘288人
不適任教師問題嚴重,家長團體強烈呼籲要避免「師師相護」,為學子們的教育嚴格把關。(資料照,記者葉永騫攝)

全國27萬教師 不適任處理案少

〔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全國各級學校總計有二十七萬餘名教師,但教育部統計卻發現,過去八年,僅有二百八十八位不適任教師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高達十七個縣市對不適任教師處理僅個位數,台南市、台中市、金門縣、連江縣更是八年全部掛零。

台北市家長團體及市議會近日已強力要求台北市率先擬定全國第一個不適任教師處理自治條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家長團體昨日大聲疾呼,不適任教師在全國各縣市都有處理不彰問題,立法委員又延宕不適任教師處理相關修法,學生受教權根本沒有保障,政府及立法院應該全面解決問題。

傳出教師體罰的學校 沒人走路

體罰、精神疾病等不適任教師案例頻傳,但是教育部彙整各縣市資料卻顯示,八十七學年到九十四學年間,全國真正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老師僅有二百八十八名,有高達十七個縣市,過去八年解聘或不續聘的不適任教師都僅個位數,其中除原本教師數就較少的金門及馬祖等離島縣市掛零。

曾有教師體罰、校外補習等案例傳出的台南市、台中市,過去八年卻都沒有任何一位教師因為不適任而去職。

全家盟副理事長林文虎表示,事實上,還有許多疑似不適任未被舉報或被舉報卻未能做出懲處的「黑數」,不適任教師人數其實更多。

但目前各級學校由教評會負責不適任教師審議,其中教師比率超過一半,與會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也多具備教師身分,家長只有一席,因此每每引發「師師相護」質疑,不適任教師無法退出教學現場。

全家盟促立法院 速修訂教師法

全家盟呼籲,不適任教師處理應改為「雙軌制」,如果學校教評會功能無法發揮,應賦予縣市、中央等教育主管機關,也有權廣邀各界代表設立教評會,做更公正客觀處理。

教育部人事處則表示,將要求各縣市及學校加強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績效,列入辦學績效及補助款考核,未來也將研議將不適任教師處理注意事項進一步提升到法律位階,要求學校必須重視落實。

全家盟指出,更重要的是,教師法修訂案送進立法院已近兩年,卻未受重視而每每延宕,立法院應加速進行教師法等相關法規的修訂,教評會中家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及比率應該提升,以督促學校及教評會能落實汰換不適任教師,真正保障百萬學生受教權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6 上午 11:28:43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96年4月18日府教學字第0960124469號函修正     

97年4月21日府教創字第0970123683號函修正第8點

一、

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不受聘約期限的限制。

二、

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

三、

新設校或分校教師移撥部份可提前優先作業。

四、

為維護留職停薪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之權益,須留職停薪教師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申請者,學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可納入超額教師名單之列。

五、

超額教師若有二校以上時應混合積分順序辦理介聘。

六、

超額教師得以依全縣出缺學校填具志願並以積分高低辦理介聘。志願相同且積分相同者,按性別(女性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日期(年長優先)及抽籤方式處理。

七、

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該校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八、

超額教師改聘他校後,可依其志願及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當年度外縣市介聘作業,惟仍須符合申請之條件,且不得申請當年度之縣內介聘作業。另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得保留原歷次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介聘,但僅限一次。

九、

經各校提報之超額教師應詳填積分表(如附表,並依一般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規定審核積分),送請學校確實審核後送本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聯合介聘服務小組核辦,並參加公開介聘作業,未依規定繕填積分表及選填志願者,由本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聯合介聘服務小組依積分順序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均不得異議。

十、

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前開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新任學校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十一、

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本府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服務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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