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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訊息] 公告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章程草案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7657 )


作者︰nctsai出會
發表時間︰2011/4/10 下午 04:27:30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章程(草案)

 

1005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團結各級學校教育人員,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學校教育環境、提昇學校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第五條本會以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本縣行政區域內。

第貳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育人員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教育人員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事項之促進。

四、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推動教育人員勞動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七、辦理會員之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八、會員之輔導支援及糾紛調處。

九、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十一、訂定教育人員專業倫理規範。

十二、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三、辦理教育人員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十四、提昇各級學校教育品質及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十五、會員就業之協助。

十六、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參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縣立幼稚園所屬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

二、特別會員:凡依法於本會組織區域內退休之公私立學校教育人員,或無一定雇主之教育人員,均得申請加入。

三、榮譽會員:不能成為一般會員、特別會員之人,認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者。

第九條申請成為本會一般會員之程序如下: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含會費授權轉帳扣繳同意書),送交本會所屬學校支會並繳交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正式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十條申請成為本會特別會員,應填寫入會申請表,送交本會承辦單位並完成繳費,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特別會員。申請成為榮譽會員者,亦同。

第十一條會員依本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及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之一般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主管人員之層級認定由本會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特別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勞資爭議事件之協助處理。

二、免費勞動法令諮詢服務。

三、享有與一般會員同等之各項福利優惠。

四、參加本會辦理進修研習、職業訓練及相關活動。

五、依法協助辦理各類社會保險暨政府補助事項。

六、各類特別會員達一百人以上者,得選派觀察員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比例由大會另訂之。

特別會員及榮譽會員無選舉、被選舉權。榮譽會員其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三條本會之會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有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之情事或妨害本會名譽、信用之言行經查明屬實者,經本會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本會理事會應移送監事會議決予以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逾期未繳清會費,經本會書面定期催告後仍未繳納,且未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處以停權處分;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提交本會理事會議決之。

前項會員如為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於停權期間均不得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因未繳會費而受停權處分者,於繳清會費後復權。

會員未繳清會費超過一年以上者,視同出會。

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申請再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並追補原未繳交之會費,追補上限為申請再入會前之2年,追補之會費繳清後,始得行使其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或除名時,須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肆章  選舉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之會員,原則以各學校支會為選舉區,選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權利。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會員數每滿30人為1權。會員數未滿30人之學校支會,得以行政區為單位或與鄰近學校會員數未滿30人之學校支會,聯合選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權利。同一行政區之全部學校支會會員數未滿30人者,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

前項會員代表之任期與本會屆次相同;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另訂之。

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直接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理事長一人,自理事中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理事長為本會當然會員代表,但不佔所屬支會之會員代表名額。

第十九條本會之理事合計二十一人,除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其餘為票選理事二十人,候補理事名額以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任期一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二十條本會票選理事及監事選舉,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中選任之。

大專院校教育人員或私立幼稚園教育人員之會員人數達二百人以上,各保障理事一名。

本會選任理事及監事之選舉及罷免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之選舉,候選人應先辦理參選登記,登記時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本會會員身份。

二、繳納保證金。

其登記、選舉、罷免之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

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若理事長任期未滿二分之ㄧ者,應於二個月內重新選任之。

副理事長出缺或停權時,就理事中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繼任之。

第伍章 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與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共七人。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任期一屆四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監事組成之監事會,應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或停權,其所遺任期尚有一年以上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一人繼任之,任期不足一年時,應由監事會推派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理事或監事出缺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符合本章程逕行解任規定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前項人員中屬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惟未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事由,新、舊任理事長均不得終止其勞動契約。

理事長提名前項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之聘用資格、待遇、工時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理事會議決之專職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章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學校支會會長,均為無給職,但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

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條   本會於組織區域內得設立學校支會,該校會員達3人以上時,由會員選舉1名學校支會會長。

前項學校支會會長之選舉方式、任期、解任、權利及義務等事項,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於各領域表現傑出之非本會會員之社會人士,得經理事會後決議後聘為顧問。

第陸章   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監事。

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四、審議本會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畫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五、團體協約之同意權。

六、議決與其他工會組織之聯合或合併。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爭議權之行使,但調解、仲裁不在此限。

九、議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十、議決會員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十一、議決本會各項事業及基金之創立。

十二、依本章程規定議決本會內部規章。

十三、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四、其他與本會任務或會員工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三款之事項須經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相關事項。

三、審議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四、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

五、審議會員(會員代表)之停權及會務人員之任免。

六、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七、選派各項法定常設性組織之本會代表。

八、涉及會員工會勞資糾紛之調處。

九、本會所屬各項事業及基金之經營管理。

十、議決調解、仲裁相關事項。

十一、議決其他與本章程規定或本會任務有關之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審議處理重要會務。

三、審議會員之出、入會申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提名總幹事及其他會務人員,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副理事長承理事長之命輔佐處理會務,並依本章程規定代理理事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執行概況。

二、審核年度收支決算。

三、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柒章 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ㄧ日前送達。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應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之一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三、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 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理、監事連續二次不假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遞補。

第三十九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均以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受委託以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有關會員代表之委託方式、條件、數額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會員代表大會定之。

第捌章 財 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每人入會時工資之一日所得。

 二、經常會費:一般會員每人每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並授權會員服務學校自加入本會之次月起,自薪資中按月轉帳扣繳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三、協商服務費:依法令或本會締結團體協約之規定對象、金額及方式,向本會組織區域內之非會員收取。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舉辦事業之利益:本會所屬之事業,其年度結算之稅後收益。

 六、委託收入:本會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辦事務之合法收益。

 七、捐款:本會接受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捐贈之現金、有價證券及不動產。

 八、政府補助:本會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經費補助。

 九、其他收入:前八款以外項目之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之。

第四十三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每月編製月報表送常務理事會審查後,送交監事會稽核,理事會並應於年度終了編製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等報表,經監事會稽核後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各學校支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應依法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財務報表。

四、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第四十七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辦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理事會訂定規章處理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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