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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1/4/29 下午 04:41:32

桃園縣教師會新聞稿

假教師甄選,實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

介壽、八德、光明及龍興等4所國中教師甄選「掛羊頭賣狗肉」,

所聘主任,恐有疑義

遭監察院糾正,涉有違失!桃園縣政府亦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三所縣高(大溪、壽山、大園)亦涉違法,疑將圖利特定人選

少子化越來越嚴重,對許多新進教師來說,對於各校所能開出的缺額總是抱著「得來不易」的珍惜心情,且教育部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都規定,教師甄選應求「公平、公開、公正」,不得違法設限,並使符合規定條件及有意願者能有參與公平競爭之機會。但是,桃園縣政府卻長期放任所屬學校「掛羊頭賣狗肉」,假教師甄選之名,行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之實,經本會向監察院糾舉,介壽、八德、光明及龍興等4所國中教師甄選,99年度以自辦徵選教師作業,進行主任甄選,違反「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經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整理如下:

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一)教師公開甄選,不得設限僅現職教師報名。

按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國教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另教育部861013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

所以,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應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需符合教育部之函釋規定,對於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者外,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有關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教師甄選,非僅限於現職教師報名。

(二)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
教師若取得主任之資格,係屬專長之一,當各校將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而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違反教育部861013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三)桃園縣政府顯有瑕疵

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然桃園縣政府未究教育部861013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之精神,查99學年度該府相關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國中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足見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四)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國中教師甄選簡章違誤如下:

學校名稱

簡章違誤之處

違反法令之處

介壽國中

教師甄選簡章招聘類別為「不限定科別」

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八德國中

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教師」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另外,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之報考資格需「具備……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

未符教育部861013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

光明國中

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不限」

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三、報名資格(二)報考人員資料:具備……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以曾任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中任2處室主任者尤佳。」

未符教育部861013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龍興國中

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教師」

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監察院指出,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均有瑕疵。又,八德國中第1次教師甄選及光明國中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限制為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或是曾任某些處室主任者,核與教育部函釋規定有違;另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4所國中教師甄選之簡章均不限類別及介壽國中之簡章名稱誤繕為新進主任甄選簡章,顯與教育法令不符,均應檢討改進。基此,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假教師甄選,實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

顯然,介壽、八德、光明及龍興等4所國中教師甄選係為了招聘特定人士而「掛羊頭賣狗肉」──假教師甄選,行主任聘任之實,不僅明顯違反法令,其所聘主任,恐有疑義!這四所學校相關簡章皆已經桃園縣政府核備,桃園縣政府相關人員豈可無責?

我們整理這四所學校9899學年度的主任聘任情形,相關單位應該可以很容易查出誰是「量身訂做」的?

主任別

教務主任

訓導主任

總務主任

輔導主任

年度

98學年度

99學年度

98學年度

99學年度

98學年度

99學年度

98學年度

99學年度

介壽國中

吳思儒

吳思儒

廖融坤

廖融坤

王傳媺

楊惠雯

沈慧賢

沈慧賢

光明國中

郭樹德

沈亞丘

李榮坤

張榮仁

顏麗娟

沈永照

李碧燕

游麗容

八德國中

曾守誌

郭殊妍

黃金增

王建祥

邱順明

許顥騰

許顥騰

邱順明

龍興國中

湯雙進

湯雙進

李文輝

吳聲欣

趙坤景

李文輝

鄭文淵

鄭文淵

 

 

◎三所縣高(大溪、壽山、大園)亦涉違法,恐將圖利特定人選!

(一)100年度桃園縣三所縣立高中聯合辦理教師甄選,卻「發揮創意重新組合」,辦理「現職」教師聯合甄選之方式,明顯違反法令依據與法律授權。
依據依教師法等相關法令,「教師的初聘除了依法令分發,就只有現職教師介聘與公開甄選兩種方式」,惟
大溪、壽山、大園三所縣立高中發揮創意重新組合,辦理現職教師聯合甄選之方式,明顯違反法令依據與法律授權。

(二)依據教育部86614(86)()字第86056772號書函︰【查86319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其中所稱「公開甄選」,係指學校於辦理教師甄選時,將該甄選資訊刊登於媒體或以公告等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所共知,並使符合規定條件及有意願者能有參與公平競爭之機會。…】三所縣高顯然使「非公立現職的合格、有意願的教師」喪失「公平競爭之機會」!

(三)又依教育部861013(86)()字第86099660號函,「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牴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令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另以辦理公開甄選之目的即為經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為學校遴選最適任之老師,是以,學校辦理公開甄選遴聘教師時,除法定資格外,不宜另訂其他條件限制。」然此三所縣立高中聯合甄選之報考人資格,僅限定全國各公立國中、高中職現職合格正式之編制內教師,明顯已剝奪其他合格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

◎桃園縣政府未盡監督之責!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11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

三所縣立高中之教師甄選簡章顯然違反相關法令並已業經桃園縣政府核備發布,由此可見桃園縣政府未盡監督之責,本會將函請監察院針對此三所縣立高中之違法事實與桃園縣政府怠忽職守之處予以糾正,以維護法令之尊嚴。

桃園縣教師會100.4.29

新聞連絡人︰理事長羅焜榮0911238812    副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新聞稿-假教師甄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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