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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曉玲老師解聘案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7785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9 下午 10:59:28

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http://iamhsiao.blogspot.com/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7 上午 09:40:15

關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7 下午 05:56:32

[新聞] 台灣立報 首長掌控申訴機制 教師難翻身

<DIV class=post-header><DIV class=post-header-line-1></DIV></DIV><DIV class="post-body entry-content" id=post-body-4801405433877634596>*部落格開張沒多久,先有社運青年找上門,再來因為談了不少教師權益問題,被立報記者訪問。現在報導出來了,下面是從該記者部落格轉過來的完整版本。

校務會議的事情,我以前為了爭取學校全體老師都能參加,也費了很大心力,附上當時親民黨黃珊珊解釋這件事的連結,當時藍綠議員都罵。

我老公說,這一篇可以抵上一般大報十篇的報導,感謝立報。

「全是我的人,怎麼跟我鬥。」感謝PTT板友選圖















──

去年10月,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以充滿行政濫權的方式,資遣該校老師陳冠州,後來陳冠州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會申訴,卻遲未開 會審理,還拖過法定時間。經本報報導後,近日陳冠州從縣府承辦員獲得消息,他的案子預定在5月27日審議,正跟律師準備開會資料中。

一般學校解聘、資遣老師的程序為,在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決議通過後,案件會送往縣市政府所屬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通過後,當事人如有不服, 可向縣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會(簡稱申評會)申訴,如果被駁回,再向上層機關申訴,在省為省申評會,在直轄市則為教育部申評會。中間每一次會議,如果 教師會有代表出席,通常會協助處理。

如陳冠州所說,現在全教會諮詢輔導處主任李培裕接手他的案子,未來案件即便在縣申評會遭駁回,待送到省申評會時,全教會代表也應該會處理。之前爭議一時的 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解聘案,當時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也是台北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會委員之一的羅德水,因質疑蕭案疑點重重,有諸多違反程序正義之處,他 任期內一年有餘,蕭案都未遭駁回。

不過,蕭曉玲也表示,在審議小組,與羅德水之後的下一屆教育局申評會,剛好都有台北市教師會的徐源凱擔任委員,徐源凱先是在審議小組裡說尊重學校判斷,通過她的解聘案,被批評之後,在教育局申評會的部份便迴避投票。

「到教育部申評會的時候,我們去找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陳情,他跟前任理事長吳忠泰熱心的態度完全不同,表示沒有辦法,只說教師會代表會處理,結果我的案子竟在幾乎沒有審理的狀況下被火速駁回。」蕭曉玲驚訝地說。



教師會代表不斷受限


另一方面,羅德水卸任後,北市教育局申評會的教師會代表人數便減少了。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評會委員由機關首長遴選出任,換言之,當時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改變了次屆教育局申評會委員的組成。

不願具名的師權人士指出,由於教師會代表人數掌握在機關首長的手裡,有時教師會在處理時爭議案件時,會顯得投鼠忌器。以即將審議陳冠州案的屏東縣申評會為例,教師會代表人數,從早期的五位,到去年減少為兩位,再到這一次審陳冠州案時,更只剩下一位。

除了代表人數的問題之外,有時成員的正當性也遭質疑。根據蕭曉玲在她部落格附上的台北市律師公會公文,擔任台北市教育局申評會委員的張珮琦,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遭告誡處分。

在各級審理教師人事議案的單位中,委員組成隨著爭議案件變動的狀況,還有其他例子。08年高雄縣新甲國小黃師爭議解聘案,中午12點該校教評會決議不通過 後,下午2點多校長呂高田隨即召開校務會議,自行宣佈先前選舉之教評會委員無效,並強勢通過修改該校教評會設置要點,教師代表減少二人。

儘管呂高田此舉後來遭到糾正,但據規定,學校教評會委員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由此可知,位居學校最高決策單位、關係校長權力的校務會議,也是解聘及資遣權力結構的一環。


成員組成至關重要


然而校務會議的成員為何,因有違反國民教育法立法意旨之虞等因素,多年來爭議不斷。早在06年,蕭曉玲和同校其他教師,就為此和校長曾美蕙槓上。2010年,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彭利源對媒體表示,校務會議僅由教師代表參與,形同黑箱作業。

隨著爭議的教師解聘、資遣案,看最早做出決定的校教評會,與之後的各級申評會,可知成員的組成機制至為關鍵。師權人士憂心地說:「像教評會、申評會這些裁決機關,如果由爭議的一方、由機關首長決定其成員,我們無法期待爭議的處理會公正公平,沒有黑手伸進來。」

教師工會議題正熱的此刻,這一連串攸關教師權益的制度設計將如何發展,不只是各大教師討論區少不了的話題,也值得關心教育的社會大眾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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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2 下午 09:04:26

為何不討論:小無解聘案?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3 下午 07:33:02

因為小無龐大律師團

而且會用捐資興學的錢

在教學場地

烤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2 下午 03:34:22

蕭曉玲老師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 下午 04:46:39

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4 上午 12:51:35

 

http://iamhsiao.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html

立報 反北教大瞎併之我見

<DIV class=post-header><DIV class=post-header-line-1></DIV></DIV><DIV id=post-body-5379878673855379648 class="post-body entry-content">
<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這兩天看新聞,台北教育大學不當整併文教法律研究所,害得現有的學生不知何去何從,剛考上的學生來不及報考其他法律研究所,進無路退無步,過程中一連串粗暴的程序不正義,學生被當成人球、申訴無門。做為一個曾為校園民主努力過的教師,不得不感嘆,教育界違法亂象總是層出不窮,學校行政體系仍是如此專制獨裁,校方視法律於無物,師生權益就這樣被放在地上踐踏。

台北教育大學校方、校長在這件事上離譜的地方有幾個:過程中未召開公聽會說明、學生要求列席(注意只是列席聽取意見尚非代表)校務會議被拒、校長在校務會議中逕行「裁決」而非多數決、涉嫌以不實校務會議紀錄(不應記載通過卻寫通過)欺騙教育部(偽造文書!)。這些事情,有點民主素養的人都會覺得不合理,可想而知法律上也有問題。</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根據受害學生的說法,校方違法之處在於,一、整併獨立所為大學法15條第1之校務會議重大事項,應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本案「未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國北教大校長林新發擔心整併系所案採表決方式將不易通過,無視有在場委員發表異見、整併案影響甚鉅,逕違法未經表決「裁決」通過,違背法令與議事規則。</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二、教育部100學年度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提報作業說明指出:「整併或更名案應經校內審慎討論、建立共識,通過校內相關會議後方提出申請,並應充分考量學生權益。」整併過程粗糙唐突,學生永遠是被告知者連校務會議欲請求列席都遭到校長拒絕,無法表達學生意見影響決策,剝奪學生依據大學法享有之程序參與權(大學法33條),遑論有共識可言,校方不民主的決定嚴重侵害學生之權益。</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這場景似曾相識,校務會議的問題,以前我擔任中山國中教師會會長時,就發現學校的召開方式有違法之虞,導致成員無法充分參與,易於被校長操控,衍生濫權的惡行。後來中山國中不管處理學校濫用測驗卷濫收冷氣費處理我的解聘案,每一件都很有爭議,不要說校長有不顧程序正義、偽造文書之虞,連寫書對外放話誹謗我的事情都幹得出來。校園民主制度不彰,行政體系無視法紀,什麼樣的怪事都有可能發生。</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台北教育大學硬幹這種違法亂紀的事,如何為人師表?叫什麼「教育」大學?台灣的教育充斥太多短期操作、枉顧程序正義的事,一綱一本這種被大法官否定的惡搞,都能撐到現在繼續作亂,而且亂子越來越大。</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從我06年為了校務會議的民主跟校長槓上到現在,台北市教育局仍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任憑北市教師會罵到嘴角都是口水,它也不為所動。現在這種戕害校園民主的惡行往上蔓延到大學了,十二年國教還沒搞好,這股歪風就先向上延伸,學生權益何在?</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
校務會議簡單地說,就是一個學校最高的立法機構,如果成員代表性不夠民主,議事過程違法亂紀,就跟立法院解體沒兩樣,是校園民主最關鍵的、必須要堅守的底線。

</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我希望大家不要坐視不管,其實有時候校園民主很容易,很多黑箱作業的事情,一點點監督的目光就可以照亮真相。我被學校惡性解聘的時候,不知被安上多少罪名,其中說我上課都放王昭君影片的這一件,被不相干的公民新聞記者一查證,學校自此不敢再亂講話,相干的家長會長為此吃上我的官司。</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
</DIV><DIV style="MARGIN: 0px" class=MsoNormal>所以大家不要怕雞婆,順手按個分享、轉貼文章,甚至自己寫文章窮究是非,說不定就救了許多學子的前途,整治教育主管的糊塗。


*本文同時刊於台灣立報網站: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7761

</DIV>

反對違法整併─拯救國北教大文教法律研究所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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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8 下午 07:49:04

蕭曉玲老師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2 下午 10:32:23

扛起公民責任 共阻教育海嘯

2011-6-19 22:43 作者:蕭曉玲

2007年狀告郝龍斌一綱一本違法被惡性解聘開始,我展開一場民告官、不容易贏的司法長征。偶爾,當旁聽民眾見到部份法官語帶輕佻的時候,才體認到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不滿法官素質而怒辭的心情。握有權力的人出問題時,你會希望權力下放,然而,我認為,如果台灣有陪審團制度,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一綱一本漠視多元

集權化的一綱一本也是,在學校服務的經驗告訴我,一綱多本給了老師多元的選書權,我相信權力的下放與分治,可讓第一線教學老師得到較多調整空間。一綱一本弊害的第一點,便是剝奪教師專業選書權,壓縮教育選擇。當年強推此政策的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晉升中央教育部長後依然故我,近日又推「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必選,遭全國教師會抗議決策武斷,「使教育多元選修之理想消失」。

隨著一綱一本的大者恆大,零和遊戲下的教科書市場,原來的多元版本將逐一消失。而我們會失去什麼呢?前陣子我參加十二年國教論壇,聽到吳忠泰老師提到,曾有一版地理教科書符合合科教學理念,介紹中國疆域時,不用死板的東西南北範圍標記,不是北至黑龍江呼瑪璦琿云云就結束,而是結合歷史演變,以「草原民族與農耕民族的勢力消長」來讓學生理解。像這樣活化教學的教科書版本,需要時間讓社會慢慢認識,然而在一綱一本的政策之下卻不易存活。

課程內容窄化

教科書市場趨於一元,受影響的不只是教學方式,還有很嚴肅的歷史大義。當年北市強推一綱一本之際,恰好南一版的教科書加重台灣史的比重受批評,不需爭執是否「去中國化」,或斷定孰是孰非,只要市場上存在不同版本,老師或學生自有選擇。以敏感的日本二戰問題來說,當日本出現右傾的教科書版本時,就會受到國際媒體注意,也就是說,選擇什麼版本、什麼樣的歷史詮釋,要受社會公斷。

對照現在「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列為必選的教育政策,同樣呈現一元傾向。以前檢討「中華文化基本教材」,批評者多要求改正獨尊儒家的內容,希望儒道法墨皆採用,但教育部仍「以四書為主」,抹煞教育生機到了極致,是一元中的一元。我不願見到教育首長的考量,是以政治而非教育為本位,讓百年樹人的教育政策不時被狂風撕扯,然而事實卻歷歷在目。

回過頭看當年被解聘時,校長曾美蕙、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會長許永佳、教育局長吳清基等,都否認此事有政治因素,我還因此慘遭文革式的對待,許永佳不實指控的新聞稿(證據見「我是蕭曉玲」部落格),出現在許多同事桌上,記者查到家長會的人讓學生拿白布條對我抗議,荒謬的是,就在前北市副局長林騰蛟在轉任新北市教育局長之後,換了主子就換了腦袋,在今年4月對記者坦承──當時有「政治考量」。

當心教育集權化

一綱多本的骨牌倒下後,北北基聯測、十二年國教讓明星高中單獨招生、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列為必選等集權式教育政策紛紛出籠,一發不可收拾。在失去教師專業自主、均質的教育資源分配、多元的教學空間之後,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把被上層搶去的權力奪回,思考如何實踐身為社會公民的責任。

每一項被下放的權力,都意味著需要更多負責任的公民去實踐。日本轉向陪審團制時,許多人都恐懼擔任陪審員;要達成一綱多本的美意,需要老師認真比較各教科書版本;要跟專擅的教育主管機關對抗,還需要家長乃至於社會大眾的關心。如果教育擺脫不了政治,我們只能積極參與各項公共事務,在各環節讓制度走向正軌,否則,樣樣影響你我生活的不當施政,欺壓人不手軟,即將排山倒海而來。(前北市中山國中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 下午 01:58:41

【特約記者宋竑廣台北報導】今年北北基聯測第一次上場,由於預算過高與試題偏離當初一綱一本政策目標,引發家長學生輿論譁然,前全教會理事長吳忠泰針對教師喪 失專業選書權,嚴詞批評是「專業陪葬」,最早公開出面反對的蕭曉玲老師引發矚目,湧進她部落格的人次於近日迅速破萬。

蕭曉玲是前北 市中山國中音樂教師,2007年反對一綱一本狀告台北市長郝龍斌後被解聘,北市教師會與全教會曾舉行記者會,譴責過程不符程序正義,此後她對解聘案相關人 等展開訴訟攻防。由於她被解聘的理由「行為不檢」,不僅空間模糊且法律效果嚴重,會造成當事人「永不得」再任教師。長期觀察此案的法務人士表示:「蕭案知名度高,對其他爭議解聘案恐有指標性的影響。」

就教師權益而言,眾人在法庭上關切的重點,便落在構成蕭曉玲解聘事由的各種指控,如 最近一次6月14日的開庭,蕭曉玲與當時投書指控她的中山國中家長會長簡忠雄,就後者在立報的投書內容進行言詞辯論;代表簡忠雄出庭的律師周良貞,因認為 立報「很少人看」、「審稿非常粗糙」,斷定當時立報投書「確非簡忠雄所為」,是立報記者「載取其他報紙內容去刊載」。然而周良貞所謂「審稿過程粗糙」,立報特約記者先前即已出庭作證說明,當時周聽完並無異議,且蕭曉玲最早寄過具有法律效果的存證信函給簡忠雄,追問投書內容,簡卻無任何回應。

雙 方你來我往,釐清各項爭點,外界觀看這件爭議解聘案的角度,則是力求解聘機制公平正義,或教師與行政當局間的權力位階問題。如中山國中針對蕭曉玲的問卷調 查,政大教授黃東益、蕭乃沂兩位民調專家曾做成專案報告,發現即便有7成學生認可蕭曉玲的教學,這份問卷還是被評價為「施測者有立場不公的問題」、「將做為鏟除異己的工具」。

一位熟悉法律的教師到法院旁聽過後,對當時北市教育局副局長林騰蛟開記者會評論蕭案的行為感到不妥。他表示, 世界各國對言論自由之規範,均對公務員課予義務加重。政府機關公務員因無法律授權,沒有言論自由,相較之下,人民才有言論自由,公務員只能在程序內為之, 如調查報告、會中討論等等,但面對新聞媒體,此為程序外,並非業務上正當行為。

在校園訴訟中,兩造的資源差距也受到注意。蕭曉玲指 出,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的律師費由教育局支付,對納稅人不公平。在政大洪燕梅被控違反專業倫理案中,洪燕梅對指控她性騷擾的學生提起民事訴訟,政大幫該同 學找來跟校方被告時相同的3名律師。支持洪老師的王同學說:「如果由政大支出,費用估計近18萬。學校幫學生打民事訴訟,也不符合規定。」質疑學校協助過當。

儘管蕭曉玲的官司打了好幾年,觀察此案發展的教育界人士,從中發現不少維護教師權益的論點,對於如何預防當權者對教師的不當打 壓,學會了一套沙盤預演。蕭曉玲案除了本身在解聘法理上的啟示之外,因為工時制、工作守則等攸關教師勞動條件的話題正熱,早年她成功爭取教師不站導護崗, 與力爭校務會議參與權的運動經驗又重新獲得檢視,成為網友津津樂道的話題。

http://iamhsiao.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1933.html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4 上午 05:52:06

真佩服和不捨http://iamhsiao.blogspot.com/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4 上午 11:13:09

樓3和樓4的?

小無又出現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5 下午 12:01:40

  • 一位熟悉法律的教師到法院旁聽過後,對當時北市教育局副局長林騰蛟開記者會評論蕭案的行為感到不妥。他表示, 世界各國對言論自由之規範,均對公務員課予義務加重。政府機關公務員因無法律授權,沒有言論自由,相較之下,人民才有言論自由,公務員只能在程序內為之, 如調查報告、會中討論等等,但面對新聞媒體,此為程序外,並非業務上正當行為。
    上文非常值得研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5 下午 06:53:42

在校園訴訟中,兩造的資源差距也受到注意。

怎麼說呢?請簡單說明,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10 下午 03:45:31

<DIV id=yiv856558661>

2011/03/23教育桃源電子報】


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

●●●1000321立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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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特約記者宋紘廣採訪報導2011-3-21 22:13 】

「看長官的時間」、「以後不要再打電話過來問了」。遭爭議性解聘的屏東縣萬新國中老師陳冠州表示,當他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承辦人員索取資料準備答辯內容時,得到的卻是如此令人錯愕的答覆。

藉行政權力踐踏專業
去年10月5日,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在解聘數學老師陳冠州的過程中,校方充滿行政濫權,踐踏教師專業。

當時校長陳敏哲解釋,因接獲家長舉報,質疑陳冠州改考卷放水,可能造成免試升學制度的不公平,把陳冠州任教的3個班級數學考卷交給其他老師重新閱卷,在發現種種錯誤後,才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解聘。

然而,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嚴詞反批,指出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違反行政規定。

況且當時校長陳敏哲正控告陳冠州妨害名譽,卻不迴避利害關係,於該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到場說明。種種不當作為讓教師團體推論校長藉行政權力挾怨報復。

陳冠州已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但自去年7月6日提起申訴後,該會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事情過半年,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法,顯然違反規定。

上訴過程中,基於審議公平與答辯需要,陳冠州向評議委員會申請閱卷(含影印、攝影),然而承辦人員只准閱覽、抄寫,有違司法慣例。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事發至今,儘管教師團體一再抨擊,但從學校到縣府教育單位,還是遲遲不肯提供陳冠州詳細證據。

教師權益屢遭犧牲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由於諸多程序正義問題,陳案與蕭案都引發教師團體不同揣測。解聘前,陳冠州因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遭校長控告妨害名譽,教師團體疑為「挾怨報復」,至於蕭曉玲被學校懷疑舉發積欠測驗卷費用,前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曾表示,距離解聘時間太近,學校應將爭議交待清楚。

先前媒體報導,「教師會擔心,已經有很多校長開始利用這種方式威脅老師,主管機關如果不介入處理,陳冠州恐怕只是第一張骨牌。」如今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未動作,教師權益問題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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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9 下午 04:47:09

請大家繼續關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0 下午 09:11:13

為蕭曉玲老師加油!

要勇敢,做我們的楷模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3 下午 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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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align=center>

【法令修正】教師法第14-3修正公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3 條條文

第 14-3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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