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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31 下午 08:09:38

今天開了級職務選任會議,

開完其實心裡有股莫名的感覺,

因為本校有位老師自己本身不想(自訴身體不適)把班帶完(5升6)

想卸任去科任或其他職位,家長也準備連署投書(班級管理不夠好)至相關單位,

甚至老師本人亦鼓勵家長如此做。

開會時大家忙著幫他解套,大家心裡在想

學校該如何做,

是一皮就有爽缺,還是不能教書就去當科任、組長(其實這樣反而是抹黑那些辛苦的科任組長)

最後大家的決議是

讓他達成心願,他的班由本校組長下去帶(給他鼓鼓掌)

但本校啟動不適任教師輔導制度。

雖然有人擔心這達摩克力斯之劍會揮舞至自己頭上,

但本校教師有勇氣,不鄉愿,毅然要求學校啟動此措施,

教師要別人給他尊重,首先這團隊要自重也能自我淨化,

不要讓人認為我們老師 師師相護,怪別人不給尊重,

希望大家以此剔勵自己,讓這團隊蒸蒸日上,大家才不會一起淪落到讓人來評鑑我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31 下午 08:16:41

結果貴校開始超額時

這位老師免超額

輔導期期間好好表現

什麼事又都沒發生過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31 下午 09:12:18

回一樓的

他是資深老師

輪不到他超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31 下午 09:46:35

我工作的學校也有類似的情況, 但基於同事情誼, 學校的行政人員及同事對於這個特例, 我們的處理方式都是給予機會!!!但家長反彈的聲音讓這位同事一路從導師, 科任, 導師,科任或請假.....職務變換, 繼續其工作的生涯!!!或許會有那麼一天, 這位同事終於適應了這份工作???或許這樣的狀態會繼續下去???雖然我們沒有具體的教師評鑑制度, 但家長給予的壓力, 等於是無形的評鑑制度!!!對於你們的勇氣, 給予掌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1 下午 01:17:19

不適任教師界定是有分別的 斷定不適任應有 具體事實及連續的觀察 輔導 評議等階段 才可斷定

自家長或學校發現起 只能用疑似 不應馬上論斷 未經法定程序 逕自在外發布該師為不適任

影響當事人名譽 是可提出訴訟的 因此行政人員 及教評委員處理時應謹慎 不隨意對外發言

付處理流程 以供參考

附表一: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處理流程
察覺期
評議期
核定程序
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
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不予核准 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提起申訴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未達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標準,
續予聘任
程序瑕疵 事實須再查明
查無教師有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情事
附表二: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處理流程
察覺期
輔導期
評議期
核定程序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
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學校成立處理小組並安排資深教師進行輔導
經輔導具改進成效
不予核准 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提起申訴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未達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標準,續予
聘任
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經輔導並無改進成效
程序瑕疵 事實須再查明
查無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附表三:疑似罹患精神病教師處理流程
察覺期
輔導期
評議期
核定程序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疑似罹患精神疾病情事
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經合格醫師證明罹患精神病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
學校勸導接受鑑定
未患精神病或拒絕接受鑑定
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查證
查證屬實(查證結果學校應於
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查無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事
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情事者,由
學校組成處理小組並安排資深教師進行輔導
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六款情事者
經輔導具改進成效
不予核准 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提起申訴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1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其資遣案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2 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事者,應檢具相關資
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予以資遣、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
並同時應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未達資遣、解
聘、停聘或不續
聘標準,續予聘

依法申請退休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經輔導並無改進成效
程序瑕疵 事實須再查明

附表四: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
認定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 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 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 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
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 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7 下午 06:36:11

故事又回到原點...

結局如何?下回且待分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7 下午 10:30:28

想一想,這樣的老師繼續下去,多少孩子受害,

到科任就沒孩子受害了嗎??

全世界拿不適任教師最沒辦法的就是我們台灣啦!!

給貴校致上最大敬意!!!! 雖然最後也可能傳過水無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5 上午 08:57:49

真希望我們學校校長老師可以不要那麼鄉愿,

明知有問題還是假裝沒事,
背後再拼命講表面還是好好的有夠假,
校長主任一個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下午 04:32:06

有吵有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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