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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ugin-b
發表時間︰2011/11/3 下午 04:40:19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1F

          話:03-4283122

          真:03-4283397

      聯 絡 人:蔡南強

受文者: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各學校支會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13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57

附件:學校支會團體協約申請書

 

主旨:有關  貴校支會正式教師加入本會之會員數,倘已逾學校正式教師人數二分之

      一,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7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函暨本會10010

      19日桃縣教工字第049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

      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為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因此,倘  

      貴校正式教師加入本會之會員數(以繳交101年度會費之人數計算),已逾學

      校正式教師人數之二分之一時,  貴支會自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與學校進行團

      體協約之協商。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係為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保障教

      育勞動者權益,若  貴校正式教師加入本會之會員數,尚未達學校正式教師人

      數二分之一者,爰請  貴支會持續鼓勵學校教師加入本會。

  四、隨文檢附「學校支會團體協約申請書」乙份,希  貴支會於評估會員需求後向

      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後續將派員與 貴支會商討相關事宜,並依法要求  貴校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與本會進行學校團體協約之協商。

  五、「團體協約申請書」請以傳真或掛號郵寄之方式送達本會,請查照。

 

 

正本: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各學校支會

副本:本會團約協商代表、團約推動小組(以e-mail傳送)、政策研究部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057-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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