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f010099-b 發表時間︰2006/9/12 下午 07:53:56
國民教育法(95.02.03修正)
第10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