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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商雙贏,何須畏懼?--回應舒翠玲議員議會質詢案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9494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12/5/24 下午 06:21:47

協商雙贏,何須畏懼?--回應舒翠玲議員議會質詢案 
  
 報載桃園縣議員舒翠玲於議會中質詢學校與教育產業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議題,其中有多項誤解,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下稱本會)聲明如下: 
  
 1.有關勞動局和教育局回應不同調之問題: 
 本會依〈團體協約法〉賦予之集體協商權,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該法明文規定公立學校為團體協約協商之對造人。又該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地方政府勞政單位,前者明確解釋公立學校為雇主,後者明確解釋學校有義務進行協商。教育局自認為公立學校雇主未有共識乙情,並不能改變學校必須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事實。 
  
 2.有關教師究竟是勞工還是公教人員、薪水由公庫支出之問題: 
 所有付出勞務,換取薪資之人員均應稱為勞工或受雇者。我國除軍人及公務人員外,所有受僱於他人之勞工,依法均可組織或加入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不論該等人員適用勞基法或其他法律。例如學校之技工工友所領之薪水雖也由公庫支出,卻不能據此剝奪其組織及參與工會的權利。 
 我國為與國際接軌,簽署國際人權憲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98年4月22日公布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中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據此,我國於100年4月27日公布實施新修訂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賦予大部份勞工「勞動三權」,舒議員建議中央修法改正,可能剝奪教師相關權利,恐違反人權之普世價值。 
  
 3.有關驗菜工作是否屬於行政工作、應否為團體協約之協商內容之問題: 
 自從新北市發生驚動各界的營養午餐弊案,引發校園人人自危,又教師之工作內容為專業教學工作,並未具備驗菜、監廚所需之相關專業知識,且該工作並非法律規定教師之工作內容,教師自有決定是否參與之權利。本會為促進勞資和諧,維護勞工基本權益,接受學校教師申請,與學校進行驗菜、監廚工作之團體協約協商。倘若協商完成,既可增加教師參與相關工作之誘因,又可兼顧尊重教師之意願,本會不解舒議員、學校、教育局、縣府為何一味執意教師必須負責,拒絕協商雙贏方案,製造勞資對立? 
  
 4.有關校長紛紛辦退休之問題: 
 近年來社會價值改變,政府監管學校之法令亦日趨嚴格,學校校長無法適應,紛紛辦退休的情況頻頻出現,實難以全部歸咎於教師組織工會、要求團體協商等現象。本會企盼,校長作為學校之代表人,應避免使用過往威權式之管理方法推動校務,反而應與教師和員工多溝通,履行校內民主程序。甚至,對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之要求時,更應積極協商,與本會共同找尋合情、合理之方案,而不應視為洪水猛獸,找教育局或民意代表訴苦,陷其於違反人權、打壓工會之不義,與本會一起樹立勞資關係新典範。 
  
 5.有關縣長表示「勞資局則暫停行文,以免造成人心惶惶」之言論: 
 桃園縣政府作為〈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主管機關,本應依法令之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推動相關政令之施行。準此,本會與學校進行平等、理性之團體協商,共同推動學校事務及相關人員之權益,縣府理應樂見此一趨勢,縣長直接點名要求勞資局暫停行文之言論,既破壞「分層負責授權決行」之精神,亦令人難免產生縣府行政不中立之誤會。 
  
 本會長年推動縣內教育議題,與桃園縣各級民意代表經常合作,故針對舒翠玲議員對本會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種種問題,不知舒翠玲議員是否願意接受本會拜訪,當面釐清相關誤解?以避免片面之訊息造成本會與各校間勞資關係之問題,引起外界不必要之困擾。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101.5.24 
 新聞聯絡人: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0920894756 
 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相關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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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桃園新聞網
 午餐食材驗收輪值 衍生勞資爭議 
2012-05-23 
 
http://www.tbc.net.tw/p43-news-detail.php?area_code=02&news_type=01&nsn=25642 
 桃園新聞 郭益昌 吳其昌 採訪報導 
  縣內一所國小經校務會議決議,所有教師必須輪值營養午餐食材驗收;相關教師向教育產業工會投訴,主張教師不具備相關專業,也超過教師服務規約範圍。縣議員舒翠玲指出,勞動局和教育局回應不同調,突顯教師到底是勞工還是公職人員的問題。 
  新北市爆發營養午餐弊案,桃園縣加強營養午餐監廚和食材驗收的機制。不過有學校要求教師全部列入輪值,卻衍生勞資爭議問題。縣議員舒翠玲指出,教師透過教育產業工會向勞動局申訴,要求召開團體協商會議。教育局則是函文學校,表示公立學校誰是雇主仍有爭議,要求暫緩協商。舒翠玲指出,勞動局和教育局不同調讓學校不知所措。 
  教育局說明,由於公立學校雇主的定義還有爭議,需要上級界定。加上營養午餐食材驗收的機制還在調整當中,因此才會要求各校暫緩,等待縣政府定出統一的處理模式。 
  舒翠玲表示,勞動局要求學校加速進行團體協商,否則要開罰,讓校方感到困擾。縣長吳志揚表示,教育局應該扛起責任,擬定合宜的方案。 
  舒翠玲指出,教師可以組工會以來,衍生教師究竟是勞工還是公教人員的爭議,建議中央修法改正。舒翠玲建議,如果要召開團體協商委員會,應該納入議會教育小組成員。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說明,教師參與午餐食材驗收,牽涉到工作條件改變,必須進行團體協商來協調約定。另外,教師不具備驗收食材的專業,建議由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或是家長會負責,以免影響正常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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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提前退休潮》勞資夾心餅 校長吃不消 
 2012-05-24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205/20120524839396.html 
 〔自由時報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今年初成立以後,作法處處和校務扞格不入,縣府教育、勞資兩局看法也對立,校長無所適從。昨天縣議員舒翠玲指出,平鎮巿十四所小學,至少就有七位年紀五十多歲的校長申請提前退休,她要求制止亂象。縣長吳志揚認為事態嚴重,指示教育局成立協商諮詢小組,協助各校與工會協調。 
 議員促縣府制止亂象 
 舒翠玲質詢表示,過去學校老師擔任導護、營養午餐監廚等工作,都視為理所當然,但在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成立後,一些不願擔任這些工作的老師紛紛透過工會要求協商。 
 她說,最近大溪鎮僑愛國小一名老師不願擔任監廚,向工會反映,工會把校長視為資方要求協商,校長請示縣府教育局,但教育局回文認為,這些都是屬於行政工作,老師拒絕屬於違背團體協約。然而,勞資局也收到工會請願而介入,卻發文要求校長和老師雙方協商。 
 舒翠玲認為,工會總是站在請願老師角度看事情,失去調和鼎鼐的立場,在老師不願任導護、營養午餐監廚時,就認為自己是勞工,要求勞資局協商。放假時又回復成老師身分,寒、暑假照常休,受教育局管轄。這種現象混亂,縣府要管一管。 
 吳志揚認為事態嚴重,指示教育局廣邀學者專家成立協商諮詢小組,協助各學校與工會協調,至於勞資局則暫停行文,以免造成人心惶惶。 
 勞資局長簡秀蓮表示,教育工會是依工會法成立,校長是形式上的資方,教師則是勞方。因此雙方必須進行團體協約協商及簽定,但公立學校的協商還是要經過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此外,教育工會並無罷工、行政救濟權利,即使協商破裂,工會也不能發動會員罷工,只能另行協商。 
 簡秀蓮強調,教師雖然可以組織工會,但教師是並不適用勞基法,教師工作內容是受教師服務規約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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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時報

老師驗收食材 引爆勞資糾紛 
 【甘嘉雯/桃園報導】2012-05-24 01:19  
   教師工作項目內容有無包括「營養午餐食材驗收」?縣議員舒翠玲接獲陳情,有老師被要求驗收營養午餐食材,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認為驗收不是老師工作,不需要做,但勞資局卻要求校方,若不做則要開罰,造成校方困擾,縣長吳志揚要求教育局協商解決。  
   勞資局長簡秀蓮指出,老師若成立工會,屬於工會裡的「勞方」並非「勞工」,適用工會法;舒翠玲指出,老師及校長的薪資都屬於公庫支出,理應算是公務員,就應按勞基法,有上班支薪,沒上班不支薪,但簡秀蓮卻說,老師不適用勞基法。  
   縣長吳志揚指出,勞基法規範不見得適用全部的勞工,他也不認同校長與老師是雇傭關係。  
   舒翠玲指出,桃園縣某國小在今年一月透過校務會議決議,所有老師必須輪值營養午餐食材驗收,但在二月起,學校陸續接到教育產業工會發文,指稱營養午餐食材驗收不屬於老師的教學工作內容之一,老師拒絕接受這項工作,產業工會同時要求校長與他們協商老師的工作內容。  
   舒翠玲質疑,校長到底有無權力決定老師可做什麼,不做什麼?學校請示教育局,是否可與工會協商,但教育局說不行,且營養午餐屬學生重要權益,也是學校行政工作一環,所以老師不可以拒絕。  
   而學校這時卻又接到勞資局公文,指稱校長是名義上的雇主,所以不能拒絕與工會協商,若不協商,則按勞基法及工會法對校長開罰,舒翠玲說,主管的教育局說老師不能拒絕這項工作,勞資局說,學校不能拒絕與工會協商教師工作內容,要校長怎麼辦?也難怪校長紛紛辦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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