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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就職遇上颱風 ( http://61.219.67.210/fbbsxp/ShowPost.asp?id=9777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 上午 12:01:53
全校教職員工明日請著紅色小太陽於八時到校,風雨無阻,如遇停止上班上課照常舉行。(抱歉,時間更正為十時!)<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http://cc.gyps.tyc.edu.tw/tycx/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456</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以上為學校網站首頁的公告。</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龍潭某國小8/2颱風日要全校教職員工到校參加新校長的就職大典,這真的有點好笑和誇張!</div><div> </div><div style="text-align: left;">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 上午 12:37:25
若此 可以想見未來幾年的校園生活 想必是風雨生信心 風雨無阻勇往直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 上午 11:19:09
不好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 下午 02:51:34
這就是官場文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 下午 10:09:55
那是你們運氣不好啦<div>我們x屋國小的新校長超棒的</div><div>每天都打扮的漂漂亮亮 </div><div>自我介紹才知道他還是作家</div><div>聽說在舊學校還會鼓勵同事去買他的書 還有打折喔</div><div>多好</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 下午 11:02:15
【就任典禮延至8/7(二)10點舉行】 公告時間:2012-08-02 07:19:26 公告內容: 原本預定於今日8/2舉辦的校長就任典禮, 因颱風來襲考量大家的安全, 決定延至8/7星期二10點舉行 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 下午 11:25:20
有錯則改是好事!<div>除了時間點的荒謬,我還好奇的是:為何要全校教職員工均到場「觀禮」,而且還要穿一樣的服裝。</div><div>我假設一個狀況:如果有一天,學校突發奇想,利用暑假為小一新生舉辦一個學校一日認識參訪活動,然後要求全校教職員工均到場,那我還真的會為這樣的學校拍拍手。 </div><div>至於貴校為了一個無意義的校長就職大典,就要招集全校教職員工,我只想說:別把校長這個職位或角色看得太神聖。</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2 下午 11:58:44
會要求穿著相同的衣服 小弟猜測應該是主任或是負責籌辦典禮的老師的想法 穿著相同服飾來展現校內教職員工的團結與向心力 新到任校長哪裡會知道有甚麼紅色的衣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 上午 11:06:50
縣府為了革新陋習,校長就職大典多年來都統一辦理, 新舊任印信交接監交儀式等在會場公開團辦,完畢後 再個別回校私下實質交接,八月一日到新校上任視事, 不須畫蛇添足再辦一次校長就職大典,這個就職大典 辦起來一定四不像,絕對比不上縣府策劃辦理的就職 大典那麼莊嚴隆重合宜。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3 下午 02:49:12
縣長吳志揚下令桃園縣明天(8月2日)停止上班上課 校長ooo卻下令風雨無阻全校正常上班 到底要聽縣長的還是聽校長的 到底誰是上級誰是下級 犯錯者應該自行向教育局繳交檢討報告及懲處人令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0 下午 07:46:59
大家想知道這位新任校長對此烏龍事件的看法如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1 下午 05:59:00
不是暑假嗎? 為什麼還要強制到校呢? 不去會怎樣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3 下午 10:32:01
暑假期間,不去也不會怎樣,誰能對你怎樣? 況且人家也好意邀請你,請你觀禮、請你吃大餐 不想去就不去, 幹嘛好像說得這樣罪大惡極? 好像我們去了就有多委曲? 自己不做,不要拉別人不要做, 不要說我們狗腿、不要說我們老師都不團結, 這是做人的「禮貌」,老師不要讓人看不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7 下午 01:24:01
政風觀感很差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7 下午 03:54:56
要參加校長自辦的就職大典,自己去就好,沒有人說您不能參加呀! 何必強迫不認同錦上添花,只想把教學工作做好的老師出席呢? 這則議題的爭論在於強迫全校老師穿相同的衣服出席校長自辦的就職典禮,您豈能枉顧事實顛倒是非?豈可污衊他人不讓您參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2/8/17 下午 05:18:12
校長迎新送舊宴 可以省了 中國時報 A20/時論廣場 2012/07/13 【劉文通】 繼每年六月份「謝師宴」話題之後,七月底八月初的「校長迎新送舊宴」亦有一些討論空間。 每年八月一日,新學年度開始的第一天,不少公私立大、中、小學校長退離、轉校、初任。近些年來,政府為了倡導節約簡化,統一辦理公立學校新卸任校長集中交接儀式,符合簡單隆重原則,頗受好評。但各校自行辦理的校長迎新送舊活動,則漸漸鋪張浪費,必須檢討改進。 校長迎新送舊活動,名義上是由家長會辦理,但實際上多由新卸任校長主導且動用學校各項資源。不僅學校行政人員疲於奔命,正在暑假期間的老師、學生也可能須配合參與,誠可謂「勞師動眾」。有些新任校長為了展現人脈政商關係,積極動員師長親友祝賀團,包租遊覽車前往助陣;卸任校長當然「輸人不輸陣」,更必須凸顯超人氣的在地優勢。 校長迎新送舊活動的現場,通常擺滿各界贈送的花籃盆栽及禮物,仔細一看,不乏與學校有生意往來的廠商具名,大方陳列在顯著位置。介紹貴賓時,也會聽到應非家長會成員或社區人士之某某相關業者到場,整個歡送迎新會場,似乎增添幾許銅臭味兒。校長迎新送舊活動的基本流程,除了長官貴賓及新卸任校長講話外,就是贈送紀念品。牌匾一個接一個,照例由贈與者與校長扛著合影留念;禮物一包接一包,必須打開亮相才能彰顯代表的意涵;鮮花一束接一束,最好加上熱情擁抱才是真情流露…。 校長迎新送舊活動的另一個重頭戲,就是吃飯。或在校延商辦理自助百匯或請人外燴辦桌,或在高級餐廳席開數桌甚至數十桌,餐會形式不一,其實就是一場吃吃喝喝。席間觥籌交錯,氣氛熱烈,部分尚有餘興節目助興。甚至有些新任校長一時高興,貪杯喝得滿臉通紅,幾乎語無倫次,留給地方人士及家長的第一印象,竟是如此一般。 其實,校長迎新送舊不是不可辦,但必須杜絕銅臭味及鋪張浪費。迎新送舊如有誤餐(其實時間安排根本可以錯開用餐時間),宜改為簡單茶會或點心餐盒。新北市中小學校長午餐弊案教訓殷鑒不遠,校長正直清廉形象應從節制迎新送舊宴做起。 我過去擔任教育局長時曾透過媒體公開呼籲進行道德勸說,不鼓勵學校辦理校長迎新送舊宴會。我認為與其鋪張辦理校長迎新送舊,不如把這筆可觀的費用拿來補助貧困學生午餐,迎新送舊可安排更有教育意義的活動。此舉引起一些回響,惜因積習已久,加上我不久之後即申請退休,校長迎新送舊宴會鋪張浪費之風,並未顯著改善。如今,願以退休教育老兵身分再進一言:校長迎新送舊宴,可以省矣。(作者為前臺北縣教育局長)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6 下午 03:50:50
【校長遴選】教育部認定校長遴選之「家長會代表」立法意旨應係為出缺學校之「學校家長會代表」
高雄市校長遴選,排除學校家長會之浮動代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緊咬不放、緊追不捨,送監察院,追教育部,教育部終於回復本會:校長遴選之「家長會代表」立法意旨應係為出缺學校之「學校家長會代表」。
102年5月29日,教育部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0362號函復【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依據教育部101年8月20日臺國(一)字第1010151108號函,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該規定「家長會代表」立法意旨應係為出缺學校之「學校家長會代表」。
據此,學校校長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欲參加遴選作業,有關「學校家長會代表」,自應為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之「學校家長會代表」,應無疑義,特此指明。
101年4月13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立大樹國民中學家長會】及【高雄市大樹區水寮國民小學家長會】早就針對家長會浮動代表問題,聯合向監察院提出檢舉,希望監察院能依法調查處理!
PS.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恣意濫權、違法亂搞,校長遴選如此,主任介聘如此,【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忠告在前,但教育局蠻幹到底,我們會送監察院調查處理,不是不爆,時機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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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29教育部函:為貴會函詢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家長會代表」資格疑義乙案●●●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0362號 主旨:為 貴會函詢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家長會代表」資格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2年5月20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20000042號函。 二、貴會所提疑義,請參閱教育部102年4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31129號函說明(如附件)。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本署國中小組
●●●1020520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為貴會函詢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家長會代表」資格疑義乙案●●●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20000042號 主旨:有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家長會代表」之委員,是否應為國民中小學各教育階段之現任「學校家長會代表」案,陳請釋疑,詳如說明,惠請查照見復。 說明: 一、查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6項規定:「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爰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法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復查貴部訂頒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遴委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同條第4項復規定:「第二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是以,高級中學校長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遴委會委員應有「該校家長代表」參與校長遴選作業,併予敘明。 三、再查貴部業於101年8月20日以臺國(一)字第1010151108號函釋略以:「……本法第9條第6項規定『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該規定『家長會代表』立法意旨應係指『學校家長會代表』。」據此,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家長會代表」之委員,自應具有國民中小學各教育階段之現任「學校家長會代表」,應無疑義。倘該「家長會代表」,係由其他教育階段之現任「學校家長會代表」擔任遴選委員,得否了解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校實務所需,不無疑義,特此陳明。 四、承上,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家長會代表」,應以國民中小學各教育階段之現任「學校家長會代表」,方符立法意旨,爰陳請貴署釋疑惠復。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會 理事長 劉亞平
●●●1020425教育部函:有關 貴局函請本部就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7項有關家長會代表規定釋疑乙案●●● ================================================================================ 教育部 函 受文者: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20031129號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部明確說明他校之學校家長代表得否參與出缺學校之校長遴選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2年3月27日南市教育產工字第1020000061號函。 二、依據教育部101年8月20日臺國(一)字第1010151108號函,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該規定「家長會代表」立法意旨應係為出缺學校之「學校家長會代表」。 正本: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1020820教育部函:有關 貴局函請本部就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7項有關家長會代表規定釋疑乙案●●● ================================================================================ 教育部 函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臺國(一)字第1010151108號 速別:速件 主旨:有關 貴局函請本部就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7項有關家長會代表規定釋疑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8月9日南市教小(一)字第1010663471號函。 二、經查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之2條第1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緣此,本部訂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三、查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而第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家長會。前項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家長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前開條文中已規定家長會及家長團體之名稱不同、組織方式不同。再查本法第9條第6項規定「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該規定「家長會代表」立法意旨應係指「學校家長會代表」。 正本:台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部國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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