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 : 1 |
作者 : 阿不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09:2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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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2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09:2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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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3 |
作者 : 99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09:2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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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4 |
作者 : 小三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09:3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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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5 |
作者 : 不講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09:3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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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6 |
作者 : ㄚㄚ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09:4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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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7 |
作者 : uu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09:4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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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8 |
作者 : 有證據嗎?為何現場不質疑或舉證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11: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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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9 |
作者 : 66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1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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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0 |
作者 : 阿不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11:2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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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1 |
作者 : 天天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11:2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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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2 |
作者 : 我參加 |
發表時間 :2011/9/30 下午 11: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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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3 |
作者 : 8 8 |
發表時間 :2011/10/1 上午 07: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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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4 |
作者 : 噗噗 |
發表時間 :2011/10/1 上午 09: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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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5 |
作者 : 77 |
發表時間 :2011/10/1 上午 09:4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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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6 |
作者 : 遜! |
發表時間 :2011/10/1 上午 10: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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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7 |
作者 : 7777 |
發表時間 :2011/10/1 上午 10:3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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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8 |
作者 : 請警察協助 |
發表時間 :2011/10/1 下午 11:1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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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19 |
作者 : 法律常識 |
發表時間 :2011/10/1 下午 11:3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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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 20 |
作者 : 桃園縣教師會 教學研究部 溫淑君 |
發表時間 :2011/10/3 下午 12:4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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